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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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

一、增值税基础知识

(一)增值税定义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下图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样,其中第二联抵扣联要求业务员在收到发票时就递交给财务部人员,第三联在报销时附在报销单后面)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增值税涉税要点

(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要求

业务人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业务人员有权拒收,并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另外,业务人员应了解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业务员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无法抵扣的税点由业务员承担。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

一共有4种情况,具体如下:(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行为。

(二)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业务,并且确保款、票、货三个要素严格一致。(2)严格完整的货物进出仓及验收手续。(3)严格发票单位与合同、提货单位一致。

四、业务员在事务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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