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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 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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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 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的范Leabharlann Baidu;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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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 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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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 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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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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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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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四款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 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 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 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 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 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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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 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 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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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一、电子信息 • 二、生物与新医药 • 三、航空航天 • 四、新材料 • 五、高技术服务 • 六、新能源与节能 • 七、资源与环境 •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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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税[2014]75号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 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 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 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 总和法。 7、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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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认定 •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 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 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 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 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工作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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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科技政策解读
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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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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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 第一条 管理机构 • 第二条 认定条件 • 第三条 认定程序 • 第四条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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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 • 省国税局 • 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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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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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地方政策
• 1、《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发【 2012】69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科技资金分别给予20万 元和30万元的奖励,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支 持;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资金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奖励,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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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青办法【2010】66号 第三条第9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 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 第11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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