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的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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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另一个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村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倘若仅仅是少量的风险标的,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风险的同质性。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的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财务的不稳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真,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公平性原则。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如果保险费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也将损害补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费率是否适应是就是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对于投保人而言,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对于保险人而言,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投保人的不满,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弹性原则。弹性原则要求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方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应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整,以达到保费的适度,合理。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竟争,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真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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