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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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的行政确认程序

---我国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

姓名:李永坚

学号:200909602624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浙江电大仙居学院奥鹏学习中心[22]A 入学批次: ___0909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2011年 7 月 23 日

论我国的行政确认程序

------我国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

提纲:

一、鉴定的法律效力概述

(一)鉴定内涵

(二)非法出版物鉴定法律效力确认的目的和意义

二、影响鉴定法律效力确认的要素

(一)鉴定人资格

1.非法出版物鉴定资格

2.非法出版物法鉴定资格现状

(二)非法出版物鉴定的程序

1.非法出版物鉴定程序内涵

2.鉴定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鉴定文书。

1.非法出版物鉴定文书概述

2.非法出版物鉴定文书合法性

(四)非法出版物鉴定技术标准

1非法出版物鉴定技术标准内涵

2.我国鉴定技术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于现状提出的对确认非法出版物鉴定法律效力意见

(一)对于鉴定人提出的建议

(二)对于鉴定程序提出的建议

(三)对于鉴定文书的标准提出的建

论我国的行政确认程序

------我国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

摘要:

非法出版物鉴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形式,是行政诉讼法中证据形式之一。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指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其他的专门知识对对案件中涉及的出版物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它是现代出版物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和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鉴定效力的确定对于出版行政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根基的作用,然而面对鉴定活动中的效力确定问题上的不尽人意的地方,为了完善鉴定制度,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

非法出版物鉴定确认程序包括了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实施、鉴定的结论三个过程。本文通过鉴定法律效力确定要素的分析,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剖析了影响鉴定法律效力确定的因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文书效力等几方面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对非法出版物鉴定确认程序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对提高鉴定证据法律效力有所裨益。只有鉴定法律效力确定了,行政执法就有了依靠的基础,有利于构建实质平等的行政执法程序,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鉴定的法律效力概述

(一)鉴定内涵

出版物鉴定是指在行政执法案件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指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其他的专门知识对对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的出版物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唯一性的书面结论的活动。在行政处罚法中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应包含以下含义:1.出版物鉴定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的,是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2.鉴定的主体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3.出版物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出版物专门性问题,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

的。4.出版物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有科学性的内容, 5. 鉴定结论又有法律性的要求,具备一定格式的书面结论,而不是意见,即它是明确的、唯一的,是以肯定或否定某一问题,而不是模糊题的、非唯一的、多选择的看法或主张.出版物鉴定结论具有主体特殊性、对象专门性、启动被动性和结果科学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完善的目的和意义

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作为我国行政确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行政行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首先,非法出版物鉴定的运用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行政处罚的科学化奠定基础。随着科技的进步,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因此而进一步提高。其次,在行政执法中,鉴定的采用反映了人们对违法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这对偏重被告人口供的陈旧证据观念是一个挑战。因此大力发展鉴定制度不仅有助于更新执法人员的证据价值观念,纠正过分重视口供的错误倾向。再次,非法出版鉴定的采用,除了弥补执法人员专门知识的欠缺外,对提高行政执法公正形象也有重要作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由客观公正的、有权威的鉴定人按法定程序作出,而非执法人员主观臆断的产物,更容易取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可,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增大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制度的信任,缓解干群关系。四是非法出版物鉴定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二、影响非法出版物鉴定效力的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这一规定是确定哪些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证据的法律依据。

(一)鉴定人资格

1.非法出版物鉴定人资格制度

鉴定人资格制度是包括司法鉴定人资格的适用范围、取得条件和审查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鉴定人在整个鉴定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必要对资格的取得作出规范化的程序和条件。

2.非法出版物法鉴定人资格现状

(1)现行的法规没有对鉴定人的资格取得与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 有的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普遍发生;有些地方在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才有涉及到鉴定人资格问题,就如《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规则》,而其法律层次只是一个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却成了浙江省鉴定人资格的依据。

(2)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晋升奖惩制度不健全,无有效激励机制,鉴定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队伍不稳定,鉴定后备人才缺乏,鉴定人员的水平不高且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

(二)非法出版物鉴定的程序

1.非法出版物鉴定程序内涵

鉴定程序是在行政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技术知识对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此活动中鉴定人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即为鉴定程序。它包括鉴定的按理、鉴定的过程、鉴定结论的形成。它具有法益保护功能、权利制约作用两方面的作用。

2.鉴定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没有出版物鉴定运行体系,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2)出版物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上的缺陷,我国把出版物鉴定确立到行政管理的范畴而赋予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责,更多的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自查自鉴 ,导致其公正性受到破坏。 (3) 对违法鉴定的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没有一套保证鉴定依法、客观进行的有效处罚措施。

法律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没有确定鉴定的原则,法律法规对鉴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条款少,没有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活动无统一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问题严重。部门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是部门立法,层次低,对内不对外,而且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缺乏普遍约束力。目前这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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