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2008〕557号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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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557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北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业主。
1.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要求
(一)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二)已交付业主使用,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2008年2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二)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高层(有电梯)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适时调整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四、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
(一)专户开立
专户开立按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已经开立的仍维持现状。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中选择。
(二)查询
银行收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具缴款凭证,业主在取得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卡后,可到委托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或ATM柜员机上查询余额。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