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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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刑法对传销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本文将依次阐述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并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果。
传销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传销活动会涉及到招摇撞骗的行为,例如虚构合法协会、社团等机构并利用其名义进行传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辅助、煽动或者组织会员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传销犯罪还涉及资金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如以非法的方式筹集资金、骗取公众财物等。
除了明确规定传销犯罪的定义,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刑法规定如果传销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故意参与传销犯罪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传销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非法传销组织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的实施是必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传销活动危害严重,不仅会让参与者面临经济风险,还会破坏经济秩序、伤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传销犯罪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传销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刑法的规定还能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削弱其影响力,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是不够的。
要实现对传销犯罪的全面打击,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积极配合。
传销量刑法律规定(3篇)
![传销量刑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6332828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3.png)
第1篇引言传销量刑法律规定是指在刑法领域内,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销量刑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传销量刑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1. 国际背景:随着全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淫秽物品的传播已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问题。
各国纷纷加强对淫秽物品传播的打击力度,我国也不例外。
2. 国内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淫秽物品传播、网络色情等。
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传销量刑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1. 传播淫秽物品罪(1)客体: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
(3)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客体: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如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
(3)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三、传销量刑法律规定的刑罚1. 传播淫秽物品罪(1)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b05ba4b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c8.png)
第1篇一、概述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稳定。
为了打击传销,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传销是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层层分销等形式,非法筹集资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活动。
传销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规定:传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违反市场规律:传销活动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 侵害消费者权益:传销活动诱骗消费者参与,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4. 损害社会稳定:传销活动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三、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8d285b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4.png)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一度被视为“致富捷径”。
然而,近年来,传销活动呈现出蔓延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打击传销活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此规定,传销案件在刑法适用方面主要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传销组织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是否存在“拉人头”行为;(2)传销组织是否具备一定的规模,是否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3)传销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 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传销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涉及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民法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1)侵权责任: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传销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传销组织与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取所谓的“加盟资格”或“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传销组织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范传销行为案例(3篇)
![法律规范传销行为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2f4307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各地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我国政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规范传销行为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传销案。
该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为幌子,承诺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迅速扩张势力。
然而,随着受害者越来越多,传销组织开始崩盘,最终被警方查获。
三、法律规范传销行为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传销行为的法律特征(1)非法性:传销组织及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欺骗性: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参与传销活动。
(3)隐蔽性:传销组织往往采取地下运作方式,规避法律监管。
(4)传染性:传销组织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迅速扩散势力。
3. 法律规范传销行为的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2)强化执法: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传销组织及其成员。
(3)宣传教育:普及传销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4)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机关、工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传销的能力,不轻信传销组织的虚假宣传。
2. 加强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传销犯罪。
3. 增强协作: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规定的传销罪(3篇)
![法律规定的传销罪(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087fc4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11.png)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传销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规定了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传销罪,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防范传销犯罪。
二、传销罪的定义传销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传销罪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性:传销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诱骗性:传销组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3. 财物性: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损害他人利益。
4. 犯罪性:传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
三、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主体:传销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传销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他人财产权利等。
3. 主观方面:传销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他人财物,仍然实施传销活动。
4. 客观方面:传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2)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3)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支持,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四、传销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传销罪的处罚标准如下: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支持,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案件法律分析(3篇)
![传销案件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c9a9f41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fe.png)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揭示传销活动的非法性,探讨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
二、传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某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消费返利”、“发展下线”为手段,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参与。
传销组织设立多个层级,对下线进行“洗脑”培训,要求下线不断发展新成员,获取收益。
经调查,该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传销案件法律分析(一)传销行为的法律定性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销组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销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他人参与,涉嫌构成诈骗罪。
(二)传销组织成员的法律责任1. 传销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传销组织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参与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参与传销活动,涉嫌构成参加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销案件的查处1. 行政处罚对于传销组织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成员,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对于因传销活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四、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
传销案法律规定(3篇)
![传销案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1c7ae2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a8.png)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传销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传销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与特征传销是指以发展下线、交纳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获取回报的经济活动。
传销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法规:传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违反市场规律:传销活动以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3. 违反诚信原则:传销活动利用人际信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4. 违反社会道德:传销活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违背社会道德。
三、传销案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侵犯商业秘密;(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不正当有奖销售;(五)诋毁商业信誉;(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传销案的侦查与审判1. 侦查传销案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传销案件类法律研究论文(3篇)
![传销案件类法律研究论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4229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f1.png)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传销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传销案件的成因、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其本质是利用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方式,诱骗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近年来,传销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对传销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成因、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传销案件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对传销活动的全面界定和明确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传销分子有可乘之机,逃避法律的制裁。
2. 监管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在传销活动的监管上存在漏洞,导致传销活动得以在暗中滋生。
同时,执法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
3.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传销分子在参与传销活动时,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
4. 受害者防范意识不强许多受害者由于缺乏对传销活动的了解,容易上当受骗。
此外,受害者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其在遭受损失后,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传销案件的特点分析1. 跨区域、跨行业传销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行业,具有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
2. 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传销组织内部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上下级关系明确。
3. 非法手段多样传销活动利用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诈骗等多种手段,欺骗他人参与。
4. 受害群体广泛传销活动涉及的受害者群体广泛,包括老年人、学生、失业人员等。
四、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 传销活动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罪。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传销活动的定性存在争议。
2. 传销分子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传销分子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浅谈非法传销的法律规制
![浅谈非法传销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49ca90846529647d272852ca.png)
!!!!!!!!"
浅
谈 非 法 传 销
法 律 规 制
王 瑄
数量的 产 品 卖 给 参 与 者 ”, 此 行 为 则 属 非 法 传 销行为。其次是间接限制, 即传销商退货权力 规定。允许传销商退货, 可以使非法传销公司 的 存 货 负 担 手 段 不 攻 自 破 。美 国 许 多 州 规 定 传 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 并且传销商获 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 原 价 的 90%, 条 件 是 这 些商品能够由公司再销出去, 而且规定传销商 可以无理由退货。
4.制度特征问题。非法传销公司强调高报 酬, 易升迁, 可坐享其成, 因此使得更多的人趋 之若鹜。一些公司对外宣传时, 往往会夸大本
销活动, 促进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 、从 强 化 法 律 规 定 角 度 遏 制
的
非法传销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 市场经济的发展尚未成 熟, 随着直销制度传入我国, 直销在我国呈现出了严重的非
快速资金积累, 而直销公司则无此规定。
传 销 培 训 费 用 、讲 课 费 用 、户 外 广 告 与 媒 体 广 告 费 用 。但 是 由
对这种行为一般采用两种法律手段限制: 一是直接限
于现在的非法传销企业规模大多较小, 故其主要以文字材料
制。二是间接限制, 即退货限制。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传
作为宣传手段, 而不采用大众媒体广告等形式。除此之外, 仅
成 本 是 指 进 行 违 法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 如 购 置 工 具 、雇 佣 人
购买额, 并且限制传销商退货, 这是非法传销公司常采用的
员等。在非法传销中, 则主要包括传销人员工资与奖金, 传销
一个手段, 这一手段称为存货负担, 非法传销公司以此获取
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
![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eaef9aa9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3b.png)
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1.组织类特征:传销是指以招摇撞骗手段,组织人员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传销定罪来说,首先要确定被告人是否以组织类特征存在,即是否以招摇撞骗的手段吸引和欺骗他人加入该组织,并组织人员发展下线。
2.下线发展:传销组织通常以多层次的会员制度来发展下线,将上级会员的发展下线作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
在判定传销定罪时,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存在以发展下线为目的的行为,并恶意地对他人进行招募和组织。
3.谋取非法利益:传销的目的就是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在传销定罪中,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存在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非法占用资金或财物等。
4.社会危害性:判定传销定罪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传销活动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招募他人参与,形成庞大的组织网络,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破坏。
因此,在判定传销定罪时,需要确定被告人的传销活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判定传销定罪还需要考虑其他具体情况,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传销组织的组织架构、参与人数等。
同时,判决传销定罪还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证据、辩护意见和法官的判断。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庭将最终裁定传销定罪与否。
值得注意的是,传销定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定罪,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司法难度。
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与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通过执法行动、侦查调查等多种手段综合打击传销犯罪,提高传销定罪的效果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犯罪的滋生。
法律规范传销案例分享稿(3篇)
![法律规范传销案例分享稿(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6b5bbe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b.png)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系列传销案件。
本文将以XX传销案为例,分析法律规范传销的案例,旨在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二、XX传销案背景XX传销案是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
该传销组织以“XX保健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
三、传销组织运作模式1. 传销组织成立初期,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
2. 传销组织将产品以高价卖给消费者,获取高额利润。
3. 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
4. 下线缴纳一定金额的“入门费”后,可成为传销组织的会员,享有“提成”和“分红”等收益。
5. 传销组织利用下线的亲朋好友关系,不断扩大组织规模。
四、法律规范传销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传销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XX传销案中,传销组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和下线的财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XX传销案中,传销组织及其成员骗取了大量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经法院审理,传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他传销成员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外,传销组织及其成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关于打击传销法律规定(3篇)
![关于打击传销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8becaa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00.png)
第1篇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抵制传销。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特征:1. 组织严密:传销组织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形成上下级关系,实施严格的层级管理。
2. 损害他人利益:传销活动主要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使参与者不断向他人推荐,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违反市场经济规则:传销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
4. 非法集资:传销活动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与者投入资金,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我国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是我国打击传销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1)禁止传销活动,依法查处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
(2)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传销活动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涉及传销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以下是部分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百二十五条: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52eaa7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9f.png)
第1篇一、引言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营销等,是一种以发展下线、层层返利为特征的非法营销模式。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不断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期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成为其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营销活动。
2. 特征(1)非法性:传销活动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欺骗性:传销活动以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参与。
(3)组织性:传销活动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上下层级分明,参与人员众多。
(4)返利性: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实现层层返利。
三、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虚假承诺;(三)虚假广告;(四)不正当竞争;(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范传销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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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传销活动的规范和打击。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传销案例,探讨法律规范传销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例背景(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通过发展下线,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多层次、连锁式的销售方式,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和从众心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案例简介某传销组织以“中国梦、健康梦”为口号,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保健功效,可以治愈各种疾病。
该组织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收取高额入门费,诱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在短时间内,该传销组织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法律规范传销的分析(一)法律法规的完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传销、直销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传销、直销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二)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1.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的主力军,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在案例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展开侦查,抓获传销组织者,解救被骗群众。
2. 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对传销活动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在案例中,工商部门对传销组织进行查处,查封传销窝点,冻结涉案资金。
3.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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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法理分析一、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及概况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
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
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
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二、非法传销的危害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
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
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3篇)
![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6439ce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6a.png)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在我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因此,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惩治传销犯罪,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一、传销案件的法律性质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传销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活动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传销活动属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传销活动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一)非法经营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
4. 犯罪主观方面:传销活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诈骗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诈骗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矿产
![矿产](https://img.taocdn.com/s3/m/829bb50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b.png)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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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摘要:《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体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类型,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此规定有过宽之嫌。
《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行政法规制相比,其行为类型仅涵盖了前两种类型,犯罪主体也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
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能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形成了一种“双轨制”。
在将来应尽快赋予“多层次直销”以合法地位,实现向“单轨制”的转变。
关键词:传销;直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是中国所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若干变化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
《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而改变了传销行为长期以来一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尴尬局面,但是此条规定的不周延性,也导致了其与《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精确衔接。
本文从经济行政法学和经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规制的逻辑加以分析。
一、传销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学规制(一)经济行政法学规制历程的演变传销这一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经营模式进入中国而产生的,因而传销与直销尤其是多层次直销长久以来处于纠缠不清的状态,两者的内涵及外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有学者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出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禁止“传销”之前,有合法传销(即直销)与非法传销之分,合法传销可以进行登记并开展经营,而非法传销则与“金字塔销售”、“滚雪球”等概念重合;第二阶段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至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这段时间内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分不复存在;第三阶段是2005年上述两个条例颁布之后,《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次直销从传销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了合法化的行政许可程序,同时在《禁止传销条例》的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类型列举。
[1]《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具体方式上此条采取了“等方式”的不完全列举形式,同时在第7条中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具体的传销行为。
所谓“拉人头”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收入门费”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将前两者纳入传销加以禁止一般并无异议,而将“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纳入传销范围则引起了强烈的批评。
因为在国际市场上,直销的主流是多层次直销,即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正当经营方式。
直销商的收入除了个人销售产品的佣金外,还可以通过推荐发展新的直销商建立销售网,并通过销售网的销售业绩,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奖金。
[2]有学者认为条例将这一很多国家认为合法的营销方式作为传销一并打击,有违WTO规则,与我国入世承诺(入世后三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相冲突,难免会引起其他成员国的不满,为贸易摩擦埋下隐患。
[3]笔者对这一观点持赞同态度,“多层次直销”本身并无社会危害性,对于经营秩序亦无明显的破坏作用,相反其在销售中的激励作用是迎合市场经济效率追求的,开放“多层次直销”使之合法化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必然选择。
(二)比较法视野的考察进一步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也可以进一步佐证上面的观点。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3条规定: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日本《无限连锁会防止法》第2条规定:无限连锁会是指作为以出资(金钱或财物,包括证明财产权的证券和证书)为条件而加入者无限递增之组织,先期加入者成为上位者,并依此连锁阶段以2倍以上的倍率递增,后期加入者分别成为下一个阶段的加入者,然后按加入的先后顺序,上位者从下位者的出资额中领取自己出资的金额或领取超出自己出资数额之分红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所禁止的多层次传销,强调的是经济利益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取得;日本的无限连锁会则强调组织的无限递增性,同时上位者的经济利益来源于下位者的出资额。
因此不难看出,国际上的非法“传销”外延一般仅仅包含了“拉人头”和“收入门费”两种,这再一次表明,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将“多层次直销”规定为传销行为并不是非常恰当。
二、传销行为的经济刑法学规制(一)非法经营罪规制时期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对于传销行为定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规定的主要问题在于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多层次直销”三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统一适用非法经营罪,而前两者并无正常经营活动,其诈骗色彩更加浓厚,适用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更为合适。
此外,传销行为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包括了市场秩序和财产权及其它,这种客体特征不能为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的客体单一特征所涵盖。
[4]再者,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传销组织层次、传销发展人员数量等传销行为本身的犯罪情节无法在定罪量刑中得到体现。
最后,传销不但包括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还包括非欺诈的多层次传销,对此一同予以刑罚处罚有违刑法的谦抑品格,且各种传销行为的具体结构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去甚远,以同罪论处,有悖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5](二)“双轨制”的形成在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归入非法经营罪中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采用叙明罪状,将入罪的传销行为限定“收取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和“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两种类型,从而将争议较大的“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排除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之外,为今后行政法规将其还原为直销并解除市场准入限制减轻了阻力,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6] 同时,此罪仅将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犯罪主体。
而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
这样,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生,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
[7]但是从经济行政法学与经济刑法学衔接的角度看,此条规定严格限制了行为类型、犯罪主体,难以与《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全面对接。
三、传销行为经济行政法学与经济刑法学规制的对接《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传销行为,同时在第24条中规定具有以上三种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修正案(七)》仅仅将前两种行为纳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便产生了“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因与刑法规定相冲突,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宣布废止,但是仍然无妨我们将这种经营色彩明显的非法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又设置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样的兜底性条款。
从而在我国的经济刑法中,对于经济行政法中明确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在入罪方面形成了一种“双轨制”。
[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样的话将会增加其入罪的难度,不利于扩大打击传销的范围以及司法对于传销活动的及时介入,违背了立法初衷。
[9]而且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此罪的主体仅限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并不包括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因而此罪与普通的“拉人头”、“收入门费”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也就仅限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而《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人范围更广,具体包括了以下三类: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和参加传销的。
而非法经营罪为情节犯,行为人面临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临界点主要体现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差别。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行为是否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显而易见,这种标准是非常狭窄的,难以涵盖传销犯罪自身所具有的犯罪情节,例如传销组织层次、传销发展人员数量等。
四、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以及完善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主体限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的入罪主体包括了组织策划传销的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人,其立案追诉的标准仅仅要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