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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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提纲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规范规划体系构成,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明确规划审批程序,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指导和规范作用,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按照2010年全省水利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打造“四个水利”,建设完善“四大体系”,大幅提升“八个能力”。
一是加快建设工程水利,基本建成重点流域和区域较完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二是积极推进资源水利,基本建成城乡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
三是倾心构筑民生水利,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管理和运行保障体系。
四是同步打造生态水利,基本建成水环境保护和河湖生态健康保障体系。
全面提升应急管理、防洪保安、为民服务、粮食安全保障、水资源保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管水、行业发展、科学发展八个能力。
加强水利规划建设,强化规划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全面加快水利可持续发展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水利支撑与保障。
二、工作目标
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开展我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各类水利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以流域综合规划为龙头,以防洪规划和水资源规划为基础,以改善水环境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相统一、水利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行业规划相衔接、目标明确、层次清晰、操作性强水利规划体系,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完善规划监督机制,建立科学民生规划决策机制,不断强化规划指导约束作用,为水利发展提供规划支撑。
三、工作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安徽水利规划工作实际,水利规划分为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发展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任务、重大工程布局、实施计划及规划保障措施等。
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建设管理、农村水电、水文及水利信息化、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水利人才开发等内容应当纳入发展规划。
综合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
专项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水利(水务)重要建设与改革管理领域、重大工程方面规划。
1、发展规划
按照省水利厅统一安排,年内完成全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任务。
各市、县要全力配合做好全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根据地方政府安排,按时完成本地区“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任务。
2、综合规划
年内完成安徽省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巢湖流域综合规划编制任务;启动新安江流域和流域面积大于2000km2跨市重要支流、重要湖泊综合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
各市结合实际,重点编制或修编区域内重要湖泊、跨县重要支流综合规划。
以水资源调查评价为基础,年内编制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序开展市级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3、专业规划
年内完成安徽省主要河流湖泊(长江、淮河、新安江、巢湖)流域防洪规划编制任务;加快修编省辖市城市防洪规划,启动县城、扩权试点镇防洪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
年内编制完成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和抗旱规划;启动沿江圩区(万亩以上)防洪除涝规划、重要湖泊保护规划和市级一般湖泊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4、专项规划
配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快组织编制国家和省市级集中区水利保障规划;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合肥经济圈水利保障规划、粮食保障规划。
年内编制完成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长江淮河岸线利用保护规划、重点河段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小水电代燃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尽快编制完成长江沿江圩垸整治规划、小(二)型水库增补规划、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中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规划;启动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重点水系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编制工作;加快编制怀洪新河、港口湾水库灌区规划。
按照水利部要求,完成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题研究,启动中小型湖泊水环境改善及生态修复试点工作。
统筹沿淮淮北地区及调水线路途径区水资源配置和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江淮运河三大需求,加快编制引江济淮工程规划和引江济巢工程规划。
尽快完善上报中西部重点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快编制安徽省淮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重点地区水资源配置规划,启动全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规划编制工作。
围绕国家扩大民生水利投资机遇和专项投资渠道,适时启动小型灌区节水改造规划、小型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
1、编制原则
水利规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编制,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
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水利规划体系。
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国家规划,流域范围内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以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各层次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2、编制主体
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确定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水利综合规划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水利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涉及跨行政区域各类水利规划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由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对涉及其它部门或者不同行业水利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编制或者与相关行业共同编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水利规划与国家有关流域水利规划、省际边界水利规划及省内相关行业规划衔接与协调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规划与上级水利规划及同级相关行业规划衔接与协调工作。
3、编制程序
水利规划一般分为前期研究、任务立项、工作大纲、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及规划实施等阶段。
前期研究阶段,应当通过调查、分析,开展水利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程度、工情水情变化及其影响分析等专项前期研究,充分论证规划编制必要性与可行性。
任务立项阶段,应当在前期研究基础上,编制规划任务书,提出规划缘由和背景依据,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定位,提出规划范围、组织方式与完成时间等,并估算编制工作经费。
以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承担单位应依据经批准水利规划任务书提出工作大纲,由委托单位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工作大纲作为水利规划编制合同组成部分。
以招标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工作大纲,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评审通过工作大纲作为水利规划编制合同组成部分。
规划编制阶段,编制承担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核实基础资料,充分利用已有规划和科研成果,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注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创新思路和理念,进行规划方案比选和综合论证,加强技术把关和成果协调,保证规划质量和进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各阶段规划成果组织专家咨询或者技术评审,广泛征求听取相关单位、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在此基础上由编制承担单位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
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按照规划报批程序上报审批。
根据规划内容和重要程度,规划成果一般分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由规划文本和规划报告组成。
规划文本是对水利规划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需报请政府批准文件。
规划报告是水利规划编制技术成果,是对规划文本支撑和说明。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自行审定批准水利规划可以直接采用水利规划报告形式。
规划批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水利规划成果归档,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并根据规划内容对相关涉水事务进行管理。
五、审查审批
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以及依法需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水利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向规划审批部门报送规划送审稿,并协助做好意见征询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规划审查后,应组织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修改完善并形成规划报批稿,由规划审批部门批复。
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以及重要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流域规划及省际水利关系,省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涉及流域、区域规划及市际、县际水利关系,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落实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任务或者依法实施行业管理而组织编制水利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根据重要程度不同,由上级或者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涉及市际、县际水利关系水利规划,应当通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或者报请审定批准。
下一层次规划不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或者影响行政区域边界水利关系,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层次规划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或者重新规划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
六、规划修订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水利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问题,评估评价意见作为规划调整或修订依据。
发展规划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根据工情、水情变化和经济发展需求适时修订,需要调整原规划目标或者对原规划总体布局、骨干工程规模和重要对策措施等作出重大变更,应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他一般性变更,可以采用专项补充方式,变更后纳入原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七、实施监督
规划批准之后,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各项水事活动,必须遵循已批准水利规划。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同意书
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水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事务社会管理作用,加强规划执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已批准水利规划或妨碍水利规划实施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保障措施
规划年活动分三年进行。
一年打基础,全面完成“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任务,基本完成主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完成部分重要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年搭框架,全面开展并基本完成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形成全省水利规划框架结构;三年成体系,全面完成各类规划成果审查审批工作,基本形成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相统一、水利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行业规划相衔接、目标明确、层次清晰、操作性强水利规划体系,为水利发展提供规划支撑。
1、提高认识
开展全省“水利规划年”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重大举措,是全面施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基础性工作,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打造“四个水利”,建设完善“四大体系”,大幅提升“八个能力”迫切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推进规划编制进程,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水利规划年”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加强领导
成立全省水利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厅长任组长,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及各市水利(水务)局参加,负责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规计处,由厅相关处室和单位参加,承担规划编制工
作衔接、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各市、县水利(水务)局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3、加大宣传
结合宣传贯彻《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大力开展“水利规划年”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介绍和宣传“水利规划年”活动。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水利规划年”活动中好经验、好做法,定期总结、定期通报,努力提高全社会水利规划意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情形外,规划草案要予以公示,批准后要及时公布,行政许可要全部公开。
4、强化监督
加强“水利规划年”活动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各市、县(市)“水利规划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省水利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单位规划编制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5、经费落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同级政府争取,将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经费,保证规划编制经费需求。
要加强规划编制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附表:安徽省水利规划三年编制实施计划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