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国际唱片公司诉百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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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国际唱片公司诉百度案,终审判百度不侵权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
2007年比特网(ChinaByte)12月21日消息(熊海燕) 历时两年半的国际唱片公司诉百度一案,今天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5家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早在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方面则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
迫于诉讼压力,期间百度也在积极寻找MP3搜索的出路。其一改右键直接下载歌曲的做法,而是在弹出页面中点击歌曲链接或搜索来源链接后再下载,并且在弹出页面上加上了版权保护声明。
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可免除赔偿责任,依照这一规定,7家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被法院驳回。
唱片公司不服继续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但这一阶段,七大国际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与百度达成合作伙伴关系,中途退出原告队伍,原告公司集体上诉的队伍只有5家。
在终审案件庭审中,原告代表律师也向法官表示了和解的意向。事实上,原告和被告双方早已厌倦了诉讼,判决结果本身,其实已经没有太多的意义。
百度市场及商务拓展副总裁任旭阳对比特网(ChinaByte)表示,百度一直非常开放、积极地和唱片产业探讨各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模式,进展和成效非常显著。“我和五大国际唱片公司一些负责人,都已经成了很好的朋友,就算在诉讼期间还经常碰面聊天,进行了很多业务合作方面的探讨。大家有很多好的想法,以前只是等诉讼案有一个了结,才能推动下一步实际的行动。”
有分析人士对比特网(ChinaByte)表示,这一对百度有利的判决源于百度寻找到了与唱片公司达成双赢的合作模式。而唱片业正需要与互联网融合的途径,百度为他们提供了这样一个途径和平台:为唱片公司的音乐进行推广、排名和宣传。截止目前,百度与近60家国内外唱片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几乎囊括了中文市场一半以上的唱片公司,吸引这些合作伙伴的正是百度倡导的数字音乐新业务模式的前景。
从百度网站试听和下载MP3歌曲,成为众多网民的一种休闲生活方式。今年8月,拥有其中一些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环球、华纳、EMI等7家知名唱片公司,将百度告上法庭,要求百度停止提供137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
昨日,一中院一审判决7家唱片公司败诉。法院认为百度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百度未侵犯7家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唱片公司向百度索赔173万
7家唱片公司分别是: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
7家唱片公司表示,其发现百度网站从事大量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其中包括七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37首歌曲,但并未经过其许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173万元。
百度公司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搜索网站,该公司提供的MP3搜索的工作原理、技术,与网页、新闻、图片等其他搜索服务完全一致,只提供网络链接,不提供实际内容,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另外如果唱片公司的主张成立,将导致整个搜索引擎行业所有搜索服务被迫停止,给该行业带来毁灭性后果。
百度不识别搜索内容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的行为,是帮助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百度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
对于其“试听”和“下载”功能,法院也认为并不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试听功能是属于对搜索结果的显示或展现,其目的在于使查询者能够作出识别和判断。虽然在下载的提示框中显示了“来自baidu. com”的内容,但下载的涉案歌曲并非来自的网站。从本质上看,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
国际唱片业协会对判决不满
据了解,百度“对法庭的判罚表示非常满意”,并重申了对于“提供MP3搜索服务”的看法,认为“搜索引擎所提供的只是存在于互联网上的资源”,“搜索引擎本身并不提供与下载相关的任何服务”。
国际唱片业协会(以保护著作权为宗旨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席约翰·肯尼迪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则表示了不满,称将支持唱片公司上诉。
但昨天资深互联网分析师方兴东称,在今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之后,唱片公司起诉搜索引擎的法律环境已有很大改变,唱片公司再诉获胜机会仍非常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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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公司参与起诉
在这起由行业团体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牵头提起的诉案中,百代(EMI)、索尼BMG唱片娱乐公司(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华纳音乐(Warner Music)和环球唱片(Universal Music)等11家公司要求雅虎中国(Yahoo China)赔偿约550万元人民币(合71万美元)的损失。
据悉,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EMI唱片集团、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诉称,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张音乐专辑,共计229首中英文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
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还诉称,雅虎网站的经营者通过整理、提供歌词、铃声等具体歌曲文件信息方式,诱使、参与、帮助他人提供视听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对这些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50万元等。
最终原告胜诉。(案例在书上懒得打)
这俩个案例是比较出名的关于互联网侵权性质的,主要是在于区分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网络传播权的实质,红旗原则的实际应用等方面。
“间接”的问题、“直接”的判决
——评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王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