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法律普通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祖先世代遗传下来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人们团队,是原始社会基本社会组织。
2.普通社会调节:是以一定社会规范(特别是原始社会习惯和文明社会法律),经常地、普遍地解决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基本体现形式。
4.普通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合用,并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法律,就是普通法。
凡是只在一国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特定期期内有效,是特别法。
第二章国内社会主义法律
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立法权,某些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献加以规定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内容,而只规定在合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其她关于规范规范。
4.法律合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节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合用法律过程中对详细应用法律问题所作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理论性、法制宣传性解释,它不具备法律上约束力。
7.法律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和公民,恪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国家机关相应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依法所采用带有强制性惩戒办法。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总和,涉及人们对法律基本看法,对法律规定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国内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要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要遵守法律。
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要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
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权力一种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通过艰难奋斗而争得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形式加以必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
第四章宪法
1.国家性质:国家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主线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所采用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内政权组织形式。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建立所有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内解决民族问题基本政策。
就是在国内领土内,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本,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为主,构成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
第五章行政法
1.行政:指国家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法律、作出决定、批准筹划执行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由行政法律规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较大市面上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行政管理规范性文献。
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行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6.行政允许: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
7.行政惩罚:指特定行政机关对于有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予以惩罚行政执法
行为。
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义务先交她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承担费用强制办法。
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她人员实行监察。
第六章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亦即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就一定物或其她对象(客体)而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而能引起详细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各种客观状况(事件或者行为)。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和财产等方面合法权益而设立对她们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法律制度。
4.法人: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5.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行以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合法行为。
6.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自然物或建筑物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不动产时,互相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7.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8.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妈妈应继承财产份额制度。
9.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一部或所有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法律行为。
第七章商法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构成,所有资本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
3.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布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到中断破产程序进行合同。
国内公司破产法将全民公司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种程序,先申请整顿后开始和解,和解合同通过后即着手整顿。
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还债程序只规定了和解。
4.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布此前因素产生,依法申报并经确认,只能依照破产分派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债权。
涉及破产宣布前成立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物价款款受清偿债权等。
5.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她人无条件支付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特种有价证券,涉及汇票、本票和支票。
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祈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涉及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行为:指票据法上规定,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法律事实。
票据行为可大体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前者指可以引起票据关系发生行为,即出票行为,后者指能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消灭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第八章经济法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办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根据具备国际水平产品原则和技术规定,通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原则和技术规定制度。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物质利益关系,涉及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关系。
4.(消费者)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状况权利。
5.(消费者)获知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关于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权利。
第九章刑法
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规定,拟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总和。
每一种犯罪构
成都涉及四个方面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刑法中因果关系:指人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危害成果之间内在,合乎规律联系。
3.刑事责任年龄:指依照刑法规定,一种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责任能力:指一种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条件,亦即一种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能力。
5.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也许引起危害社会成果心理状态,普通指犯罪故意或者过错,在某些犯罪中还涉及犯罪目。
6.疏忽大意过错: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成果。
7.过于自信过错: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成果。
8.意外事件:指行为人行为虽然导致了一定损害成果,但是这种损害成果发生,行为人既无端意也无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因素所引起状况。
9.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犯罪分子。
10.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是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刑罚。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1.刑事案件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
上述第一种权限分工称为职能管理,第二、三种权限分工合称为审判管辖。
2.刑事诉讼中强制办法: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3.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依照需要或关于人员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一种强制办法。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和自诉人上诉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1.管辖权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律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反诉:指作为本诉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独立诉讼祈求。
3.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没有独立祈求权,但案件解决成果同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她参加她人之间已开始诉讼第三人。
4.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依照当事人申请,为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或其她紧急状况,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暂停实行一定行为办法。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1.行政纠纷:亦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争议。
2.行政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人作员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祈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惟保护其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三章国际法
1.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某些领土时,它国际法上权利义务转给取代她国家或获得其领土国家状况。
国家继承对象虽是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与被继承领土关于连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或由公约所引起,或属于公约以外事项。
2.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并邻接其领海海域所设立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自成一类,既不属于公海,也不属于领海。
3.自保权: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涉及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其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武装袭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和自卫。
4.最惠国待遇:指一国予以另一国国民待遇,不低于现时已予以或将来予以任何第三国国民待遇。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取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规范,它是在调节或解决涉及两个国家(或法域)法律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合用其中哪一种国家(或法域)法律来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则。
2.辨认:根据一定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关于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法律范畴,从而拟定应当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法律结识过程。
3.公共秩序保存:如果按本国冲突规范指引去合用某一外国法,或依照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判决或裁决,其成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重大利益或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以为与自己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合用范畴,或回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或裁决。
这种制度,就叫做公共秩序保存。
4.司法协助:指依照国家间订立在关公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她国法院祈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
狭义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广义司法协助,则还涉及协助执行对办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决。
试卷补充:
1.法律规范制定:即普通所说立法。
是统治阶级按照实际需要,通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立具备不同形式和不同效力法律规范。
2.习惯法:指由国家承认并赋予法律效力习俗和惯例。
3.民事责任:指在民事生活中,公民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权利或者使对方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4.合法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人身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对实行不法侵害人所采用必要防卫行为。
5.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与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则。
6.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达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存在承认,从而表白乐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政治和法律行为。
7.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总称,它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社会意识一种特
殊形式。
8.行政惩罚:指特定行政机关,对于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予以惩罚行政执法行为。
9.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对的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10.国家责任:也称国家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背国际法,侵害她国或国际社会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要承担法律责任。
11.行政解释: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其她法律如何详细应用问题所作出解释。
12.行政管理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面上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行政管理规范性文献:
13.法律规范承认:指国家对于社会上已经存在某些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它们法律效力。
14.监护制度: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和财产等方面合法权益而设立一种对她们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法律制度。
15.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人身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而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行为。
16.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由特定国家政权机关按一定程序制定和发布,以规范化文字形式体现出来法。
17.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客体活动以及调节她们之间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1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效果承担责任资格。
19.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承认并以其强制力保证明行行为规则。
20.公民住所:是其户籍据在地。
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1.民事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权限和分工。
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两大类。
22.过错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成果。
23.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上一级法院依法提出进行第二次审理求。
24.法律渊源:指用以体现法律规范各种详细形式,故又称法律规范形式。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文献为其重要形式。
25.主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人。
26.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行为。
27.法律: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行为规范总和,是维护有助于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工具。
26.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发当前认定事实上或者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一种诉讼程序。
29.夫妻关系: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互相之间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是产生其她家庭关系基本。
30.国际法:重要是指国家之间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重要调节对象有拘束力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
31.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要按照宪法精神和法制统一原则,将一种法律部门所有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顿,或增长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构造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法律文献,即法典。
32.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不能行使祈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效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关于行政机关申请审查,关于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对有争议详细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34.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关于财产采用强制性办法。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35.经济法:是指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36.详细行政行为:指行政决定、行政强制办法、强制执行、行政惩罚等,是针对详细对象而言实行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法学中称为详细行政行为。
37.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详细行政行为与否恰当合理不作审查。
38.国籍:是指一种人属于某一种国家国民或公民法律资格,是一种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种人行使外交保护权法律根据。
3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畴内,以被代表人名义对第三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一种制度。
40.国际私法:是反映以涉外民事关于系为调节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步涉及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一种独立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