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丘尼律看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的信仰与生活_以梁释宝唱撰_比丘尼传_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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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1期2006年1月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f Xuzhou Nor mal Uni .(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 .32,No .1

Jan .,2006

[收稿日期]2005209225

[作者简介]李传军(1975—),男,山东济宁人,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①比如,《晋竹林寺净捡尼传》载,净捡出家,“同其志者二十四人,于宫城西门共立竹林寺。”《建贤寺安令首传》云“因其(令首)出家者二百余人。”《东青园寺业首尼传》称业首“拓寺北造立僧房,赈给所须,寺业兴立,众二百人”。《普贤寺净晖尼传》载净晖为普贤寺寺主,“从为弟子者四百余人。”北朝尼寺规模也很庞大,据《洛阳伽蓝记》载,仅瑶光寺一处尼寺,就有“尼房五百馀间”,其规模亦

可见一斑。

②本文所引佛教经籍俱见佛陀教育基金会印赠《大正新修大藏经》。以下凡引该书,只注传名,不再一一注卷数、页码。在有关佛教经籍的注释中,T 表示卷数,P 表示页码,以下注释格式皆同。

从比丘尼律看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的信仰与生活

———以梁释宝唱撰《比丘尼传》为中心

李传军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关键词] 比丘尼律;两晋南北朝;比丘尼;社会生活

[摘 要] 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佛教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佛教律部经籍被系统地翻译到中国,促

进了中国比丘尼僧团的建立和发展。虽然比丘尼具足戒严格规定和限制了比丘尼与世俗社会的联系,但是,由于社会和家庭的原因,两晋南北朝的比丘尼们并不能做到超然世外,她们与世俗社会的联系和受世俗社会的影响是很深的。可以说,主动或被动地纠葛于佛教戒律与世俗社会之中,是两晋南北朝比丘尼信仰与生活的重要特点。

[中图分类号] K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26425(2006)0120084206

比丘尼,也称“沙门尼”,俗称“尼姑”、“尼”。

自西晋末年净捡成为中土第一位出家女尼以来,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比丘尼僧众,便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时一处大规模的尼寺,其徒众

往往可达几百余人,人数少的也有二三十人①

。这些比丘尼同居共爨,在共同的佛教信仰和种种清规戒律的约束下,过着不同于常人的宗教生活。然而,她们虽然追求遁世,却并不能完全与世隔绝,时局的动荡变化及世俗社会的种种利害关系,总是直接影响她们的生活,使她们与尘缘俗世的关系,经常处于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葛之中。而她们同世俗社会的任何联系,又与比丘尼律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从比丘尼律的角度来考察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的信仰与生活,对于了解此时期比丘尼这一特殊妇女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境况,便具有了特殊重要的意义。而《比丘尼传》恰恰可以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最基本的材料和切入点。

《比丘尼传》②

,南朝梁大庄严寺释宝唱撰,是

中国佛教史上最早的一部记述中国妇女奉佛的专

著,主要记载了自晋愍帝建兴年间(公元313-316)至梁天监十五年(公元516)间二百年左右的著名比丘尼事迹,其中正传65人,附见51人的事迹。这是本文所依据的主要史料。另外,正史中和其他文献中的材料若有益于本题的研究,本文也会尽量吸纳。

在佛教的戒、定、慧三学中,以戒律为主的戒学有着特殊重要的基础地位。按照方立天的看法,佛学主要是指戒、定、慧三学,其中戒学即戒律,是防止人们作恶业的,所谓“依戒资定,依定

发慧,依慧断除妄惑,显发真理”[1](P3)

,是佛教修持者最主要的修学内容。由此可见,佛教戒律在佛学修持中的基础作用。戒律不仅是对佛教徒思想的一种约束,而且包含着佛教徒的日常行为规范,对佛教修持者的宗教生活和日常行为有着极为严格而细密的规定,是佛教徒的基本行为准则。

正因如此,几乎在佛教传入中国的同时,佛教戒律的基本经典也被翻译到中国。这当然也包含着本文要研究的比丘尼戒。

魏晋南北朝时期翻译的佛教律部有代表性的经典,据《大藏经》律部目录,主要有以下几种:曹魏康僧铠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东晋佛陀跋陀罗译《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罗译《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法显译《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译《四分律》、后秦佛陀耶舍译《四分比丘尼戒本》、弗若多罗译《十诵律》、北凉昙无谶译《优婆塞戒经》、刘宋求那跋摩译《四分比丘尼羯磨法》、萧梁明徽集《五分比丘尼戒本》、失译《毗尼母经》、失译《沙弥尼戒经》、失译《大爱道比丘尼经》等。

可见,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律部的经典诸如《四分律》、《毗尼母经》、《摩诃僧祇律》、《十诵律》、《解脱戒经》等,都已经被完整地翻译到中国了,有的经典还有不少异译和节译本。通过这些经典的翻译和传播,佛教律部的主要学说在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国佛教界就已初步普及,而相对完整的比丘尼具足戒也已经流布到中国并被广泛接受。如《晋竹林寺净捡尼传》记载:“沙门法始,经道通达。晋建兴中于宫城西门立寺,捡乃造之。始为说法,捡因大悟……捡即剃落从和上受十戒”,从而成为晋土首位比丘尼。又如晋洛阳城东寺道馨,“具戒后研求理味,蔬食苦节,弥老弥至”。又如宋景福寺慧果,“(元嘉)九年率弟子慧意慧铠等五人,从僧伽跋摩重受具戒”。再如广陵中寺光静,“幼出家随师住广陵中寺……将受大戒绝谷饵松,具足之后积十五年,倍加勇猛,精学不倦。”总之,自晋代以后,比丘尼出家,都要在受具足戒后才能获得比丘尼的资格。比丘尼一旦受具足戒而出家,就意味着从此告别世俗的生活,其后的一言一行无不要以戒律的规范和准则来约束自己。

据《四分律》所载,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具足戒,为八婆罗夷法、十七僧残法、三十舍堕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提舍尼法、百众学法、七灭诤法。但是,不同的经典记载的比丘尼戒数目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差异还很大。比如《五分比丘尼戒本》所载波逸提法则是二百一十条,与《四分律》所载相差三十多条。但是,大体而言,比丘尼具足戒各类内容和主旨是基本相同的,诚如《净捡尼传》所载法始和尚云:“尼戒大同细异”。

八婆罗夷法是比丘尼戒中的根本大法,犯者永除僧籍,即所谓“不共住”。根据《五分比丘尼戒本》的记载,比丘尼八婆罗夷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即不得行淫,不得偷盗,不得杀生,不得妄语,不得与男子有肌肤亲近,不得与男子独行共处,不得对其他比丘尼犯戒视而不见、知而不举,不得为其他比丘尼遮掩过错[2](P206-207)。而在这八戒之中,前四戒又为根本,后四戒则为枝条。而在《四分比丘尼羯磨法》中,又有所谓沙弥尼十戒,即不得杀生,不得偷盗,不得行淫,不得妄语,不得饮酒,不得着花鬘香油涂身,不得歌舞倡伎,亦不欢听,不得高广大床上坐,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不得非时食[3](P1065)。八婆罗夷法以外的比丘尼戒各法,则是对八婆罗夷法和沙弥尼十戒的细化和引申。其内容虽然繁复,但其重要性则相对减弱。

能否按照八婆罗夷法和沙弥尼十戒来修持佛法,是能否获得比丘尼资格的前提和关键,触犯这些戒律,就会被开除僧团,失去比丘尼资格,而触犯其他诸法,如果诚心忏悔,则还有留在寺院继续修行的机会。所以说,能否严格遵守八婆罗夷法,是比丘尼出家修行的根本要求。当然,是否受具足戒只是成为比丘尼的基本前提。一位俗家女子能否成为比丘尼,事实上还另有条件,如《毗尼母经》里就说有5种女人可受具足戒:“一成就丈夫,二不负债,三不是人奴,四年满20,五父母放出家”[4](P807)。另外,《比丘尼羯磨法》中还载有对将要出家的比丘尼资格的审查问讯,对于想要出家的比丘尼的经济财产、身体健康和家庭婚姻状况等有着详细的考查和规定[3](P1066)。妇女出家修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还相当苛刻,即年满20岁,不负债、不犯罪,身体健康并且具有自由的人身关系和生活自主能力,而且必须得到家庭同意,与家庭和世俗社会脱离干系。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为寺庙所接受,得以出家修行。

总之,从比丘尼具足戒的内容和出家的条件来看,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律的最主要特点,就在于告别世俗伦理,断绝与家庭和社会的一切关系。另外,除了日常饮食和宗教威仪方面的规定外,比丘尼具足戒最为严格的规定,又在于对比丘尼与男性关系的严格限制和不得持有私产的规定。其中,又以限制比丘尼与异性交往关系的戒律最为严格。毫无疑问,这种特点完全是由比丘尼众的女性身份决定的。

比丘尼具足戒的引入和为中国僧众的普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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