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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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作者:郭生

在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是指国有企业相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也是企业,与它们有许多共性。但国有企业又不同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有其独有的特殊性。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根源于它的所有制性质。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性,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改进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有特殊性。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决定的,企业的所有者决不会允许自己的企业背离自己的意愿。一般认为,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使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都只是部分特定的人,因此,这些企业的经营目标一般表现为使企业所有者这部分特定的人的财富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作为部分特定人的财富当然是一定的价值或交换价值。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要求国有企业满足全体

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全体人民来说,不单要在个别国有企业中实现财富(价值)最大化,最重要的是使所有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实现财富最大化,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财富最大化。在这里,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决不允许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同时在这里说整个国民经济的财富时,主要是指财富的使用价值。因为从全体人民的角度来看,财富最大化的本质内容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可见,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应当是整个国民经济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与个别国有企业实现所有者财富(价值)最大化的统一。在这里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是首要的、是前提。国有企业一定要努力实现所有者财富(价值)最大化,但决不允许以此为名损害全体人民的利益。

第二,国有企业的任务有特殊性。

在这里企业的任务是指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物质内容。企业要实现其经营目标,必须用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来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完全是由其自行决定的。在这里主要受价值规律的调节。这有利于资源的迅速流动和灵活配置,但难以防止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去从事投机性经营,甚至去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但国有企业不同。国有企

业主要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重要行业,往往担负特定的任务。有的国有企业要负责国家能源、交通、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有的国有企业从事着事关国家安全的国防建设和军工产品的生产;有的国有企业担负着重要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还有的国有企业承担着老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任务;等等。国有企业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丢弃自己承担的特定任务,什么赚钱干什么。即使是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也不应当从事投机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违规,损害全体人民的利益。国有企业应当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协调发展的基石。国有企业的任务和它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

第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特殊性。

在非国有企业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通常直接就是企业的大股东。企业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直接就是他们自己的财富最大化。他们在企业的主要收益就是其资本的收益。对企业进行日常具体管理的经理等人,有的是由董事兼任,有的是由董事会聘用的。他们的职责也是使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而在国有企业里,董事、监事、甚至包括经理等的主要经营管理者通常是由国家(包括各级政府)委派的。首先,他们的收入虽然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但并不直接就是国有资产的收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它的收益当然归全

体人民所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本质上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收入本质上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用企业的成果来衡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第二,决定他们收入的企业的成果也不能仅仅用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衡量,还要看企业是否完成了其担负的任务、是否能维护全局利益、是否有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等等。可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非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很大的不同。对他们的要求、监管、考核、评价、薪酬和激励不能照搬其他企业,而应当研究建立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相适应的一套体系。

第四,国有企业的员工有特殊性。

国有企业的员工的身份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们是企业的雇员;另一方面他们是国家的雇员。作为企业的雇员,他们在企业的统一组织管理下进行工作和劳动,在这方面他们和非国有企业的员工没有什么不同;作为国家的雇员,他们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国有资产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形成了国有企业员工的特殊性。从劳动报酬上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要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因为劳动者可以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选择工作岗位,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一样可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员工。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内部,国有企业员工和经营管理者都应当实行按劳分配。虽然具体形式有所不同、数量也有差距,但本质上都是劳动报酬,因此不应当也不

可能过分悬殊。国家可以通过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标准等方式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平均数,进而间接影响其他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收入。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和局限,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点与其他企业没有不同。在市场经济的现阶段,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另一方面,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国有企业的员工有权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国有企业员工的特殊性所要求的。

第五,国有企业的自负盈亏有特殊性。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自负盈亏,至少要保持收支平衡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否则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持续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也必须如此。但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和任务的特殊性,在这方面国有企业也有其特点。例如,担负重要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的企业、担负平抑重要产品的价格的企业,它们的核算必然要与国家交付的任务的情况相联系,也就是说必然要与财政性资金相联系。为了完成任务发生的亏损应当由财政补贴。补贴多少则应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与企业一起据实核算。再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损失部分局部效益来维护全局利益,这时也不能简单地要求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等等。当然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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