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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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4)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4)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货舱内失火时,___。

A)如使用水灭火系统,应首先关闭舱盖、通风及所有开口B)如首先使用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要分次性施放灭火剂C)施放灭火剂后,要及时开舱,用水防止死灰复燃D)如使用水灭火系统,应估计大量注水后船舶浮力的损失答案:D解析:2.[单选题]自由液面对初稳性不良影响的主要危险在于______方面。

A)纵稳性B)横稳性C)动稳性D)静稳性答案:B解析:3.[单选题]实现满载满舱的方法包括________。

A)轻重货物合理搭配,达到满载满舱B)合理确定货位及紧密'堆装货物,减少亏舱C)合理利用舱面甲板装货D)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4.[单选题]船舶油水分离器短期停用的较好保养方式为_________。

A)满水湿保养B)半干湿保养C)放空即可D)干燥保养答案:A解析:5.[单选题]船长的法定职责通常应包括( )。

A)海事索赔的职责B)进行海难救助的职责C)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职责D)防止船员走私的职责答案:C解析:6.[单选题]船舶指挥电话系统的类型有______。

Ⅰ、对讲式; Ⅱ、声力式; Ⅲ、共电式; Ⅳ、单个交换总机。

A)Ⅰ+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D解析:7.[单选题]船舶检验的证书的分类包括________。

A)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B)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C)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D)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8.[单选题]清洁压载水在晴天从一个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清洁的水中,不会( )。

Ⅰ.在水面上产生明显的痕迹;Ⅱ.在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Ⅲ.形成油泥,沉积于水面以下;Ⅳ.形成乳化物,沉积于邻近的岸线上。

A)Ⅰ,Ⅱ,ⅣB)Ⅰ~ⅢC)Ⅱ~ⅣD)Ⅰ~Ⅳ答案:D解析:9.[单选题]根据ILO 147号公约附录,( )的表述有误。

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地位

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地位

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地位作者:朱芳劼来源:《水运管理》2022年第05期【摘要】为完善我国保赔保险制度,保障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分析先付原则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考量,比较先付原则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提出实现保赔保险有法可依、进一步突破先付原则、完善我国船东保赔协会赔偿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先付原则;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制度0 引言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受害第三方有权直接起诉保赔协会,保赔协会一般不得以其对抗会员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方的索赔。

但是,对于没有强制责任保险要求的一般海事责任,尤其是当该责任涉及到高额赔偿请求时,船舶所有人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时,受害第三人直诉保险人显然于法无据。

2021年3月23日,在苏伊士运河发生“长赐轮”搁浅事件,苏伊士运河管理局先后提出9.16亿美元和6亿美元的索赔额。

从“长赐轮”搁浅事件可以看出,海上事故往往损失巨大,除非船舶运输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否则有可能出现赔付不能的情况。

此时,若固守传统保赔保险的“船东(船舶所有人)先付”理赔原则,船舶运输企业的赔付不能就有可能成为保赔协会不赔偿的借口,受害第三方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其利益得不到保障。

这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相悖。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保赔保险制度下,何种情况能够突破先付原则,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摆在优先地位,以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在补偿保险中,先付条款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集中反映,保赔协会只在船舶所有人先行赔付后补充赔偿剩余的部分。

这充分体现了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终极目的。

而在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时,第三人可以直接越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以此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保赔保险同时具有这两种特征,如何判断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地位,首先要思考立法对于二者给予何种考量。

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容忽视

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容忽视

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容忽视
宋春财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1)004
【摘要】保险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其在理赔时必须遵守的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已经引起业内人士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保险合同作为一般性合同,同样必须遵守基本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实践中因忽视这一基本原则导致的索赔纠纷,却屡见报端.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索赔案例,阐述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期引起保险从业人员的借鉴.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宋春财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
【相关文献】
1.车辆借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相对性问题 [J], 周晓;匡青松
2.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 [J], 艾素君
3.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分析 [J], 彭丽容
4.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相对性——兼析公开审判原则在人事诉讼中适用之例外 [J], 郭美松
5.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制度的一点建议 [J], 张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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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题,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利益的时候以同样注意对待他人利益,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时及履行合同后诚实守信,不欺诈任何一方①。

在海上保险中,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表现在告知、陈述和保证上,而且, 它成为统筹整个海上保险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 成为填补海上保险法律漏洞和进行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则。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是从被保险人提出要保申请起, 到合同成立时为止。

换一种说法,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是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准来判断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就没有义务再将其所得知的任何新情况告知给保险人了, 即使此种情况对风险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也在所不问。

同样, 在保险合同后, 保险人也就不能依据被保险人作了某些额外不正确的说明而宣布解除合同。

因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即使被保险人作了不正确的说明, 并不再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接受。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 他应将所有与保险标的风险柑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作充分、正确的陈述。

保险人要求被告知的是一些客观情况,指与风险相关的事实、事件和条件,它反映说明的是某一事项产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

至于什么是重要情况, 判断的总的原则是"凡是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属重要情况。

"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是有关被保险人应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时, 本人实际已经了解到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每项情况。

被保险人实际知悉的情况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基本事实。

同时, 被保险人还应当告知从这些基本事实中, 只要作合理的推理、综合, 便能得出的推定事实。

2.被保险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了解的每项情况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他实际知悉的各项情况。

大连海事大学822 海商法、国际贸易法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大连海事大学822 海商法、国际贸易法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202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科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参考书目:《国际贸易法》,谷浩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版。

《海商法》,司玉琢主编,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四版。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海商法(100分)国际贸易法(50分)四、试卷题型结构选择判断题、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在几种题型中选择)海商法一、绪论考试内容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海商法的发展概况;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1.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其调整的船舶的定义、性质。

2.理解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

3.了解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二、船舶物权考试内容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概念及其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试要求1.掌握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

2.理解船舶的概念;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

3.了解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三、船员考试内容船员的概念,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船长的基本职能,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1.掌握船员的概念,船长的基本职能。

2.理解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

3.了解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新《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影响


新《 保险法》 对海上保险合 同的调整
新《 保险法》 修订 、 增加了一些《 海商法》 所未规定的内容 , 其中不少内容是 十分重要的 , 其规定也 比较合理 , 这对于减少海上保险合 同纠纷 以及法律争议 , 平衡海上保 险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利益 , 节约
海商 法修改 的立 法资源 无疑将 起 到积极 的作 用 。然而也 应 当看到 一些 条 文 的规 定并 不一 定 完全 适 应


5 ・ 6
新《 保险法》 对海上保险合 同法律的影响
( ) 一 完善 了关 于保 险利益 的规 定
《 海商法》 中并没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且 旧保 险法中对其规定又比较抽象 , 因此 , 海上保 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常常是保险案件争议 较多的焦点之一。根据一些调查统计显示 , 海上
海上保险的特点 , 需要《 海商法》 在未来的修改中进行更加深入 、 细致 的研究并加以规定 , 同时协调一 般 法 与特殊法 之 间 的规 定 。
王彦斌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业 20 0 8级硕士研 究生 ( 106 。 16 2 ) ( ] 修改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一是加 强对被保 险人利益 的保 护 , 一步 明确保 险活动 3事人 的权 利、 进 - " 义务 ; 二是进 步扩 大保险公 司经营 范围, 宽保 险资金运 用渠道 , 拓 完善保 险行 业基本制度 ; 三是明确保 险监 管机构 的职责 , 强化监 管手段和措施 ; 四是进一 步明确 法律责任 , 击保 险违法行 为。参见 杨华柏 : 新《 险法》 打 “ 保 解读 ” 载《 险实践 与探 , 保 索> 0 9年第 2期 。 >0 2 [] 《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险法》 14条规定 , 第 8 海上保险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商法》 的有 关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商法》 未规定的 , 适用本 法的有 关规定 。《 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 海上保险 纠纷 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1 : 最 第 条 审理海上保 险合 同纠纷案件 , 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 海商 法没有规 定的, 用保险 法的有 关规 定 ; 适 海商法 、 险法均没有 保 规定的 , 适用合 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论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论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在大陆法系 中常被称为 “ 帝王条
款 ” ,是 一 项 极 为 重 要 的 民 法 和 合 同 法 的基 本 原
国《 海商法 》第23 2 条的规定 ,如实告知可分为 “ 被 保 险人 的故意”和 “ 不是 由于被保 险人 的故意”两
种 。但 在法 律后 果上存 在差 别 :
第一 ,根据我 国 《 海商法 》的规定 , 无论是故意 还是非故意 ,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该
是做 出解 除合 同的决定之 时起 ,合 同解 除 。而英 国 的 成文法 则不 区分故 意或非 故意 ,只要 被保 险人未 尽到 如实告 知 的义务 ,保 险 人都有权 宣布合 同无效 。 “ 合
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就是履行告知义务。

同无效”,即合同 白 始无效 ,不同于 “ 同解除”。 合 第二,根据我国 《 海商法 》的规定 ,如果被保险
人 的未告 知是故 意 的 ,那 么保 险人对 合 同解除前 发生

中、英海上 保险下的告知义务
告 知 义 务 ,始 于英 国著 名 的普 通 法判 例 “ atr Cr e vB em” ( 76) . oh 16 ④,在 该案 中Mase 法 官认 为 , nfl id
① [ 6 ]3 B r 0 tP 1 . 1 6 ur 1 5a .1 9 0 7 9 Q)o fT a ig C .V no n ua c o it f Cn o t .[ 9 9 5 T R4 6 a . 6 ,C .  ̄Hf rdn o .U in Is rne S ce y o at n Ld 1 2 ]4 L 6 t P 4 7 A
则。l 原则在保险合 同中尤为重要 ,因为保险合同 l l 该

FOB_CFR_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FOB_CFR_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43《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下旬刊)总第570期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且经常会发生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有关保险索赔理赔的争议。

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相统一的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为界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

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没有规定。

前者以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的风险,后者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但两者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风险转移。

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就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

一、FOB(或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保险由买方办理(非责任)。

在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由受保险利益保险影响的合同生效、转让和保险责任起讫问题。

1.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的保险利益与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紧密相联,可以这么说,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我们知道,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作为投保人买方,其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货物尚不具有保险利益。

试论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试论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最后一章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与最大诚信的联系进行 了说明,同时也提出了笔者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借此以期对完Leabharlann 我国有关 最大诚信原则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告知保证说明 中图分类号:I)F961.9
Abstract
As is traditionally powerful on maritime transportation,British,naturally,comes to be the nation who has the most influence on the modern maritime insurance.Lord Mansfield,a Judge of British,establish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odem maritime insurance in l 766 in the Carter case.of which the Utmost Good Faith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constituted to be the basis of British maritime insurance laWS.
中文摘要
英国作为传统的海运强国,其对现代海上保险的影响自然最大。1766年, 英国的Mansfield大法官在Carter案中的判决确立了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并为以后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奠定了基础。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国际海上保险业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该法第 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 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海上保险法6-1 保赔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法6-1 保赔保险概述

承保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船舶财产保险” 以外的责任危险。
(——船舶责任保险)
2、承保风险
1)通常责任风险: 一般 PANDI CLUB 承保
(1)人身伤亡疾病:船员,与船舶有关的其他人员; (2)船舶污染责任(本被保险船舶)
(3)超出“船舶保险单”的碰撞责任
(4)货物责任 (5)联运责任
加入I.G.的意义(西方控制的后果), C P I 争取加入
【再保险安排】
4、专门的 P&I CLUB:
特殊风险
1)租船人互保协会 “Charterers P&I CLUB” 2)抗辩互保协会 “Defence CLUB”:法律费用风险(F D & D) (Freight, Demurrage & Defence) 3)罢工互保协会 “Strike Club” 4)战争险互保协会 “War Club”
第 6 章 一、船东保赔保险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舶风险的承保—— ① 本身损失风险: ② 船舶责任风险:
船东保赔保险 概述
6 - 1
由保险公司承保, 属于“保赔保险”,主要由P&I CLUB承保; (例外,某些船舶碰撞责任)
③ 船舶营运损失风险:专门 P&I CLUB 承保
1、船东保赔保险:又称“船东保赔责任险”,“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6)罚款
(7)船员的意外遣返费用; (8)偷渡; (9)残骸打捞费用; (10)无法取得的G/A或救助费用分摊:违反运输合同引起 (11)拖带责任等; 2)特别责任风险:专门P & I CLUB 承保,或 一般 P&I CLUB 附加承保
3、除外风险
1)会员船东的故意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0号《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1993年施行的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有41条,在海商法中占据的篇幅应当说是不少的。

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以及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均明确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关调整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法院在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仍存在一些不同的或者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出现了对有关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等有关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情况。

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案件?答: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

海上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理赔实务-最大诚信原则与理赔应用

保险理赔实务-最大诚信原则与理赔应用

l 保险公司拒赔后,被保险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l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 反《合同法》规定,应确认为有效。
l 原告没有将“本厂在消防部门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 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虽有整改但未经消 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 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 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
l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的说明义务是
,不允许
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
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
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
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l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l 该厂为了一己私利,置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再次违 规私自恢复生产。后该厂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该厂便向保险公 司索赔。
l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
2
ü (1)该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合格就违规生产,是造成火 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ü (2)依据《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
丙保险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分析:本案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如实告知义务及保证义 务,保险无需赔偿。如果说得严重一些,被保险人明知发生保险事 故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实已涉嫌保险欺诈(未遂)。该案例 也警示保险公司,当事故发生时间与保单生效时间很接近时,需重 点调查是否存在事故发生时间造假的可能性。
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保险产品创新的类型与特点
介绍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如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识别
分析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监管风险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探讨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保险产品创新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如加强 合规管理、完善合同条款、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变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重要事项变 更,如业务范围、公司章 程、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批 和备案管理。
终止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 等终止事项进行监管,保 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
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
业务范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明 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经营和非
法竞争。
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对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 审核和备案管理,确保产品的 合法性和公平性。
件方可成立。
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承
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等义务。
01
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探讨如何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有
效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02
分析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要件,如电子签名、电
子保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

S PECIAL REPORT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文/戴欣 张冬梅摘要: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条的形式规定在总则篇第七条处,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列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的裁决条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基于该原则出发,试图探讨其在民法以及商法领域运用的差异性,并指出其对于商法领域的独特规制作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商主体;商事行为;交易行为引言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学界以及实务界均在呼吁出台专门的商法典,以改变民商合一的局面,做到法律意义上的民商分立。

但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趋势,商法脱胎于民法,基于民法的基础而诞生,民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向商法领域所迁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能迁移运用于商法领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却属于某种例外,其在商法领域中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领域,实质原因在于,对商主体、商事行为而言,诚实信用能保障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达到商事领域的经济自洽。

一、《民法典·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由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均称《民法典》)第七条明文规定,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所存在。

其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旨在呼吁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运转。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七条中规定的,即我国民法中上位的、宽泛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适用覆盖于全部的民事活动领域,这也直接反映该条文本身就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1、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环节(多选题)A. 要约B. 承诺C. 转让D. 解除E. 终止试题答案:A,B2、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环节(多选题)A. 要约B. 承诺C. 转让D. 解除E. 终止试题答案:A,B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3、世界上目前被认为是最早的一张保单出现在()(单选题)A. 1335年B. 1384年C. 1393年D. 1347年试题答案:D4、CIF合同的货物在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单选题)A. 卖方负担损失B. 卖方请求保险公司赔偿C. 买方请求保险公司赔偿D. 买方负担损失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题答案: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5、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义务的主要规定有()(多选题)A. 及时提货、尽快报损,保留向责任方追偿权B. 合理施救,减少损失,不作为放弃委付表示C. 内容变更,通知加费,以使保险单继续有效D. 备全单证,办妥手续,以供保险人定损结案E. 船舶互撞,通报责任,相助保险人抗辩船方试题答案:A,B,C,D,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6、预约保险与流动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预约保险没有约定的()(单选题)A. 分项保险金额B. 总保险金额C. 保险费率D. 保险范围试题答案:B7、“每公吨10000加拿大元CIF多伦多,这里的多伦多是()(单选题)A. 起运地B. 起运港C. 目的地D. 目的港试题答案:D8、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这一义务包括的内容有()(多选题)A. 适人B. 适货C. 适航D. 适船E. 适行试题答案:A,B,C,D9、海运提单是()(多选题)A. 运输合同B. 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C. 提货凭证D. 可抵押的单据E. 物权凭证试题答案:A,B,C,D,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0、我国海商法所指船舶的是()(多选题)A. 大吧号万吨客轮B. 浮船坞C. 船锚D. 海鹰号缉私船E. 体育运动船试题答案:A,B11、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平安险中,保险人负责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单选题)A. 损失发生于货物装卸或转运时B. 损失发生于海运途中C. 损失发生于运输中的任何阶段D. 损失发生于陆运途中试题答案:A12、海上货运险以预约保险方式来承保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申报每批发运的货物,保险人通常在货物发生损失后采用()方式来计算赔款(单选题)A. 不定值保险B. 定值保险C. 第一危险方式D. 比例责任制试题答案:A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3、长风号货轮载货从厦门港驶往旧金山,航行途中机舱起火,船长基于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引海水灭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海商法学习体会[合集5篇]

海商法学习体会[合集5篇]

海商法学习体会[合集5篇]第一篇:海商法学习体会海商法学习体会07年是新的一年,我面对的是一个新的学期,也面对着新的课程。

这个学期学校安排了选修课,在众多科目中,海商法吸引了我的眼球。

海商法对于我而言是很陌生的一个词汇,从字面意思来看,这部法规必与“海”和“商”有关。

而在上了几堂课后,对于海商法这个词我也有了新的,更全面的认识。

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由于还是上运输也与船舶有关,所以海上运输关系不能与船舶关系并列,正确而言,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使用船舶而发生的船舶物权关系,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

2 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关系等。

3 因海上损害而发生的侵权关系,包括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关系。

4 因分担海上风险而发生的特殊法律关系,难看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等关系。

5 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船舶登记,船长的特殊法律地位,船员资格和管理,航海安全,沿海航行权等关系。

选修课的学习使我对海商法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于许多的定义和问题却还未能完全理解,如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是怎么一回事等等。

于是,通过网络,我对海商法便有了等全面的理解——调整海上商业航运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对于海商法学术上存在两种解释。

(1)把海商法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两种(如:日本)。

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指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海商法。

实质意义上则指以海商企业,特别是以海上商业运输企业为对象而制订的各种私法规范,以及直接关系到海商企业正常秩序的各种公法规范。

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除包括商法典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国内立法,参加的国际公约和认可的航运惯例。

海上保险原理与实务ppt课件

海上保险原理与实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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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
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确定,要 因偶然事件发生才履行权利与义务。由于约定的 保险事故是一种不确定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 时发生,以及发生以后,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的 程度如何,都带有偶然性的性质。 因此,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 保险人是否必须履行,或者如何履行其补偿义务 就带有不确定的性质。是一种射幸合同,因此, 保险人对大部分保险合同不履行赔偿义务,只有 一小部分合同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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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Guarantee Contract)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 保险费,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保障保险标 的物的经济利益。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为 条件,当保险标的物遭受员失时,向被保 险人提供保障,这就表明海上保险合同是 保障性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因为被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这种随机现象是客观存 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
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 ➢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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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与法律特征 • 海上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与转让 • 海上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 • 本章自测题
• 承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同意要约的形式包括 保险人签章、出具保险费收据、出具暂保单等单证。如 果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又提出新的要约,这种 要约构成‘Counteroffer’,保险人成为新的要约人,投 保人成为要约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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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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