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矿山环境保护研究应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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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矿山环境保护综述
1.1概念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和直接地破坏了生态环境。采、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塌陷等,造成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挤占大量土地、农田,破坏景观和植被等后果,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采矿权人应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复垦土地,恢复环境,以达到国家或者当地要求的环境保护标准。
1.2 矿山环境保护的目的
采矿与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石和粉尘等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因素,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的工作条件,而且会对整个矿区乃至周围的大气、水质和土壤等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贮水池和露天矿边坡的崩落,地下采空区内的岩石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飞石和冲击波都直接威胁着矿区附近人员的安全。露天矿中大量废石的堆积,多种装备的安设,以及污水与烟尘的排放,还可能有碍矿区景观。矿山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研究上述过程的形成规律、危害程度、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
第二章国内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建国60年来,我国的矿业发展很快,已成为世界上的矿业大国之一。随着矿业的发展,已新建成300多座矿业城市。但是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已对矿山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破坏了生态环境。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占矿山总数59.06%的乡镇集体矿山,环保工作差距较大;更为严重的是占总数36.80%的个体采矿点的环保工作几乎是空白。
2.1矿山环境现状
我国的矿业活动主要指矿石采掘、选矿及冶炼三部分。矿业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破坏的种类很多(表一)。如:开采活动对土地的直接破坏;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矿石、废渣等固体废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
表1 矿业活动与主要环境问题综合表
2.2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及保护现状
2.2.1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
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主要包括:“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 )的防治、矿山土地复垦及采空区地面沉陷( 塌陷 )、泥石流、岩溶塌陷等灾害的防治等。
虽然我国自2000年以来在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理装置能力不足;二是处理技术开发水平还不高;三是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2.2.2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我国主要采用三种措施来保护矿山环境:
1、组织措施
主要是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监测体系。目前,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根据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及企业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大型矿山设置环保科,中、小型矿山建立科或组。
2、经济投资
矿山企业环保设拖的投资,是矿山基建总投资的一部分。投资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工程基建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排污回扣费,即环保补助资金。环保工程投资的多少,根据矿山建设的容观条件和要求而定。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来源还直接与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有关。
3、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有一个重要来源。一些省、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其中很多规定都值得借鉴。
第三章国外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矿业历史悠久,经过若干年来对环境保护政策的调整,由先污染、后治理转为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总结和摸索出了一套可供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经验。
3.1 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法规
针对矿山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等国家先后于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法规规定。将矿区环境治理分为法律前和法律后,对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且要求恢复率100%。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普遍立法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3.2 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
美国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点出发,为避免多部门管理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被动局面,在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中,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明确交给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部门进行管理。
3.3 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或报告书制度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得到了广泛采用,并作为政府部门批准项目上马的基本依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均应开展环境背景研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据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3.4 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行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
3.5 实施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
环境许可证是矿山开采前必经的法律程序,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
行开发活动。环境许可证明确矿业主在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面的主要责任和特殊要求,如对建筑物的布局、废物排放、堆放地、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复垦等。申请环境许可证,要具备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开采方式和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交环境许可证费。
3.6 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
恢复计划中通常包含恢复的内容、目标、措施、时间表和详细的成本估计。恢复计划或者包含恢复计划的其他计划,已成为政府监督管理矿地恢复工作的基础工作。
3.7 实行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
监督检查是政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每隔4个月对矿业遵守许可证的所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报告复印件迅速交给被检查者。对违反的矿业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违法通知书、停止全部或部分经营工作、刑事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