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202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202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一、综合素质1.遵纪守法,极端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教育理想和职业道德。
2.追求事业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研究教育教学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
3.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协调能力。
4.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与发展,能够为学生提供积极的心理健康指导。
二、教育教学能力1.具备较高的教师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主导和展示教育教学过程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在教学能力上拓宽实践研究,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教改建议和解决方案,并取得实际效果。
3.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能对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应用。
4.能够不断改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三、教学成果1.在教学实践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如教学观点、教学设计、教学资源等,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项目和校际合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如教学的研究成果和创新成果等。
3.参与学术研究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教育论文、教科研课题等,并能在相应领域发表论文或获得奖项。
四、教学管理能力1.能够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指导学生学习并提高学习效果。
2.具备较高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过程和学生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五、师德与师风1.守法遵纪,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积极参与师德建设活动,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师德风尚和教学秩序,做到言传身教,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榜样作用。
六、教师荣誉1.有一定的学术声誉,能够获得教育行业或学术界的荣誉称号或奖项。
2.通过教育教学竞赛或评优评先等活动,获得奖项或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2024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主要侧重于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成果、教学管理能力、师德与师风以及教师荣誉等方面的评价。
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6页)
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6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高级讲师、讲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高级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讲师。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达到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毕业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讲师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申报条件:讲师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 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 2 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 1 门是基础课或专业 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 作量要达到 216 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 180 计 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 144 计划学 时;以实验实训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 160 计划学时 (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 酌情减少) 。 (三)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 法,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 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明显。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较大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 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 或厅(局)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 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 员) ,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 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 1 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 ,或 者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 等奖 1 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 3、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 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 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 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参与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课程主讲人之一)或优秀教学团 队(作者名次为前五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5、参加 1 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作者名次 为前五名) ,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 在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上, 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 10 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
【VIP专享】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黑人发[2007]7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
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4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一、普通中小学(一)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初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Ξ)高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三、特殊教育(一)盲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工、综合康复、定向行走、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聋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律动、体育与健康、美术、沟通与交往、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智学校: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类别划分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具体办法如下:一、个人申报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
二、考核推荐单位要成立一线教师不低于三分之二的考核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竞聘教师的年度考核、师德师风、业绩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拟聘人选所获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
考核推荐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回避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拟聘人选名单和业绩成果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
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需按规定程序报相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推荐至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家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级组织实施。
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省里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由各地、各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成立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遵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评审委员会应由11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名或以上同行业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组长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兼任。
为保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中的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且每年更新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数应为评审委员会例会时相应人数的5倍,其中45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
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黑龙江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黑龙江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doc
2019年黑龙江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黑龙江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黑龙江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黑龙江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更新:2018-12-18 11:55:04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入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逐步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020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pptx
学海无 涯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 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 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 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 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3 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 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4 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 5 年以上。
学海无涯
(五)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独立组织过县(区)级教研活动 。 在县(区)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积极参加网络教研活动。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 30 学时,有 原 始的听评课记录。
黑龙江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从事理论课教学、生产实习课教学、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l、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2024年教师职称评定的细则
2024年教师职称评定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评定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
一、评定条件:1.学历要求: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从事的教学或研究方向相关。
2.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至少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职务要求: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要求其担任过一定时间及以上的教学管理职务,如年级主任、系主任等。
4.课题研究情况: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在过去的5年内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课题。
二、评审程序:1.提交材料: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需准备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成绩、科研成果、教育项目等。
2.组织评审:申报教师职称的人员的材料将由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3.答辩演讲:通过初步评审的申报人员需要参加答辩演讲,展示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和实践经验,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
4.综合评价:评审专家将综合考虑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成果、科研能力和专业素养等因素,做出最终的评价和决定。
三、评定标准:1.教学成绩:包括学生评价、教学反思、课堂效果等方面的评估,评价教师在知识传授、教育引导和学生成长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2.科研成果:包括教师在科研领域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参与的科研项目等,评价教师的科研水平和贡献。
3.教育项目:包括教育教学实践,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创新、教材编写等,评价教师在教育方面的影响力和贡献。
4.师德师风:评价教师的言行举止,包括对学生的关爱和辅导、对教学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等,体现教师的师者风范。
根据以上评定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2024年教师职称评定细则对申报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保障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在这一细则的指导下,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得到全面的评估和提升,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文化学、现代科技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只适用于县区级党干校,、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1,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2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黑龙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黑教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18〕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6月5日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公办高职(专科)学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高校副教授、教授以及其他自评直聘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可按管理权限申请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尚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经授权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用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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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实训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四条 资格名称
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主要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公共课教师应具有很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2万字以上。
3、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参与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课程主讲人之一)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五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半年的社会实践或1年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者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专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开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教学经验丰富,注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教学成绩显著,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