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互联网协会
短信息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客户提供短信息服务的行业从业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成员须遵守
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的
约束。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消息平台等设施向公众提供
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形式的信息
内容服务和信息传送服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
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接收等传送服务和
信息内容服务的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固定通信
业务的经营者和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
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未经用户
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级恶俗的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属
性: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虚假、欺诈、诱导内容的;
(十二)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十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的要求
第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的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根据许
可证中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及相关要求开展业务
活动。
第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的短信息服务体系,短信息传送技术保障措施和服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及网络环境与硬件设备。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应当签署收费标准、用户服务、信息安全等相关协议,明
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向用户提供短信息发送
指南,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短信息服务,并提示用户
须对其发送短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告知客户在使用短信息服务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在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清晰的短信息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接受服务及
取消服务的方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
查询服务和取消服务的操作方式应方便快捷。
第十二条未经用户同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强行提供短信息服务或擅自改变服务内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须按照与用户的协议约定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短信息服务费的原始数据保存5个月,用户要求查询服务费用时,在计
费数据保存期限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方便
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
未解决的情况下,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负责保存相
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
妥善地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五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短信息的接收与发送时间、内容、发送端与接收端的号码,通过互联网
发送短信息的,还应当记录发送端的SP统一代码。
上述记录内容应当保存6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依
法查询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配合“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
心)就垃圾短信息的传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
理。
第十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发送短信息服务时,应当同时显示发送端的电话号码或代码,使接收端能够
显示发送端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发送短信息
的,还应同时显示发送端的SP统一代码;不能发
送不包含发送端信息的短信息。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登记用户的有效身份信息,并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短信息内容保密,未经用户
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短信息服务的规则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
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如发现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应保存有关记录,并
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用户举报或“12321举报受理中心”的通知,有权对制作、复制、发布、传
播垃圾短信息者进行提醒和警告,直至采取措施停
止对其的短信息服务。
第四章短信息服务的举报受理
第二十二条“12321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用户对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的举报受理工作,与短信息
服务提供者及国家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