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工业园区资金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资金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业园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目标1. 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流失和挪用。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使用。

3. 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合规。

三、资金管理权限1. 工业园区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为财务总监。

2. 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工业园区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金使用和申请。

3. 财务总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有权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资金申请和使用1. 各部门、单位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金额、用途、时间等详细信息。

2. 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审批资金使用计划。

3. 资金使用人员需按照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使用,未经审批的资金使用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五、资金监管1. 财务部门需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和监管。

2. 财务总监有权要求各部门、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明细,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财务总监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六、资金结算1. 各部门、单位需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结算相关费用,确保及时偿还应付款项。

2. 财务部门对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资金使用报告1. 财务部门定期向工业园区领导层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包括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内容。

2. 工业园区领导层对资金使用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导致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九、修改和解释本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

十、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所有部门、单位。

3.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初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3.组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5.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5.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6.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7.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8.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一、前言:如今政府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并拿出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项目补贴扶持企业。

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政府科技项目申报的大潮中,以政策扶持的方法来适当减轻企业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

究竟有哪些项目可以享受政策补贴呢?每个省市地区的政策不同,大体来说有以下类别:高企认定、贯标工程、科技专项补助计划、专利技术补助计划、高新人才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公示为准)二、苏州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政策补贴:2.1江苏省省级: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2.2昆山市:贯标奖励金额:昆山市对省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通知》。

2.3苏州相城区:贯标奖励金额:通过国家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2.4苏州吴中区:贯标奖励金额: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常熟市: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品牌企业。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2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资金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保险是经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包括专利、版权执行保险,专利、版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等。

第四条在苏州市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后,可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资金补贴。

本办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密集型企业、贯标企业、示范企业、版权重点企业及相关培育企业,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单位,以及各类中小微型企业。

受补贴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享受补贴政策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并由制定产品条款的保险公司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单位投保经备案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第六条补贴资金发放采取后补贴、按比例补贴和分类别总额限制的方式:1.单位投保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评估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

2.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

因购买保险需要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9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024年8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促进第四章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其规模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政策
通知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
通过PCT途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国 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
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资助。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 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每年4月左右开始申报
1、中国专利奖 、 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
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 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 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
前一年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 利、保密专利);专利权稳定,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 律纠纷,且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按照申请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费用的实际额度予 以资助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3、园区国内专利申请扶持政策 、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
注册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政策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 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且提出实质实审,奖励发明人2000元且资助申请 人每件3000元;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申请人每件5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四、各级知识产权项目—市级 各级知识产权项目 市级
9、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 支持力度: 支持力度: 15万元,园区配套8万 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要求:
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方控股企业,企 业资信等级在AA级以上,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良 好,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信用良好;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 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 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申报项目的专利须为近2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且为相关产品 或生产相关产品的关键核心专利;申报专利所涉及产品或生产 方法拥有多个相关专利构成专利池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支持。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创新的创造性和转化性,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旨在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2.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推广,从国家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特定资金。

二、资金申请和审批1. 资金申请程序a. 各有关单位在年初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提出资金申请。

b. 上级机关按照全年财政预算安排和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c. 获得资金批准的单位,按照批准的金额和使用目的,进行具体的资金申请。

2. 资金审批原则a. 资金使用计划必须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b. 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过严密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c. 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三、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a. 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b. 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c. 知识产权运用和推广的项目。

d. 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

2.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b.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具体的资金支出。

c.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3. 资金监督管理a. 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b.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c.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资金管理评价1. 资金管理效果评价a. 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评估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

《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三条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事业单位,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事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被列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鼓励园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服务机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每件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资金支持。

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于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

对于企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2000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该发明专利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给予补贴。

第八条对于当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国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企事业单位通过马德里协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版权作品登记的,每件给予100元补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300元的补贴。

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支持数量累计不超过20件。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4-22 14:16:4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项目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科技跨越发展,根据园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园区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重大科技招商项目、创新型平台项目等;项目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单位应具备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经费。

申报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孵化项目和科技招商启动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工作方案。

第四条申报科技项目时应当在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填写项目预期的知识产权创造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

第五条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形式审查,并给出具体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的推荐依据。

第六条对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需要园区科技经费配套或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园区科技发展局签订《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合同书》,根据项目性质约定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目标及各方责任,明确项目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人员培训和相关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等任务。

第七条园区对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科技经费可以用于项目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数据库建设和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宣传、研讨及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园区科技发展局将跟踪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运行状况,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度公布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

第九条园区科技发展局组织项目评估或验收时,以合同所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进行审查。

评估或验收意见记录在科技发展局企业信息数据库中,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科技项目的立项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贯标补贴公示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贯标补贴公示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贯标补贴公示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苏州工业园区对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进行了大力支持和补贴。

现公示相关情况如下:自去年开始,苏州工业园区启动了贯标助补工作。

贯标是指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基础,通过系统、规范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贯标工作,苏州工业园区设立了一定额度的贯标助补资金,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分配。

补贴标准方面,苏州工业园区对参与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首先,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知识产权贯标补贴。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并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同时,企业应参与苏州工业园区组织的知识产权贯标活动,并通过相关评估验收。

其次,补贴金额将根据企业的贯标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苏州工业园区会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贯标管理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补贴金额。

评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知识产权实际运用的情况、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解决的能力等。

最后,苏州工业园区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公示被补贴的企业名单和具体的补贴金额。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补贴金额、知识产权贯标水平等。

公示的目的是提高补贴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知识产权贯标补贴的实施,对苏州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方面,通过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贯标工作,提高贯标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增加苏州工业园区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苏州工业园区的知识产权贯标补贴工作是一项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公示被补贴的企业名单和具体补贴金额,能够保证补贴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提升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 29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或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执法办案。

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的执法办案装备和设备的配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政策研究等管理工作。

(二)市县执法能力提升。

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市、县(市、区)办案,改善执法条件,建设、维护专利案件巡回审理庭及其软、硬件升级等。

(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等。

第四条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省知识产权局推进流通领域(商贸街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企业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等。

第五条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知识产权预警。

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结合省政府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工作重点任务,选择若干个产业或重点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研究。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供维权援助服务、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维权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

第六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苏府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四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06年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2007年,我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同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苏府〔2006〕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积极实施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和自然人、政府、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有重点的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苏州工业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财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管理规范》(苏财办[2016]47号)、《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由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执行监督、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园区各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向上对接,帮助园区企业争取各类上级资金,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资金管理职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二)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结算申请及时拨付和结算资金;(三)监督管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四)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审计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项目管理职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做好企业诚信记录的复核,指导和督促企业如实申报材料,并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二)根据项目进度及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项目审核后,申请拨付、结算相关专项资金;(三)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四)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五)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审计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商资发〔2024〕282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4〕282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编办、中央港澳办,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国铁集团:《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2024年11月7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现就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综合改革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苏州工业园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现代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的新突破,基本建成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全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引领。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苏财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等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四大战略,提升市场主体发展实力,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和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大力推进园区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为重点,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经济为目的,突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全面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与国际相适应的水平。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办法如下。

第一条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积极开展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建立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鼓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

第二条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结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重点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科技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第三条设立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园区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从2006年起五年内,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实施;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提高园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为促进企业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同步增长,对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并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加大对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注重专利资源积累,提高专利质量,专利申请要从国内申请为主向国内外申请合理布局转变;专利类型要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向发明专利为主转变。

第五条围绕软件产业园建设,充分挖掘计算机软件资源,着力培育园区创意设计、嵌入式软件、网络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优势版权领域,鼓励企业软件登记,给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补助。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为鼓励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专项资金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和名牌产品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仅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牌产品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三、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三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资助的专利费用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2、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4、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本条第1至第3项所述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为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当年专利专项资金基数确定。

第五条对符合省、市专利专项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园区科技局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助,获省市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园区资助。

第六条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对当年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园区注册的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元。

已享受软件产品登记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九条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的,每新申请一件,给予商标注册申请人1000元资助。

第十条对园区注册的企业新获得名牌产品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5〕109号)规定执行,本专项资金给予下列各项奖励:
(一)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者不重复奖励。

(二)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一次性奖励16万元。

(三)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
商标实行奖励:凡按国家(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4000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注册的,奖励8000元。

企业可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

(四)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但两者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和试点企业的建设、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列入当年度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的各类计划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每年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宣传培训和重大活动。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费用资助、商标注册申请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每半年受理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和12月。

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商标注册申请费或登记费用后的12个月内。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商标注册申请、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名牌产品奖励,应填写《苏州市省级以上名牌奖励申请表》,并由企业向园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苏州市经贸委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起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底。

第十六条以上各项资助申请材料须报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是园区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园区科技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

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