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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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作者姓名:杨传钰 强婧 魏巧莲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
摘 要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原料的撰写不规范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或公开不充分,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以及后续侵权的判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审查指南》中的一般规定以及组合物申请原料自身的特点,从专利申请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的角度出发,进行浅析。
关键词
专利申请 撰写 组合物 原料
一、引言
对于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组合物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经常出现生僻原料或自定义原料的表述,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料的习惯名称或一些简称,或者针对同一种原料,不同产地,其表述方式不相同,但是专利申请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出现这样的习惯简称的,目前针对以上类似原料,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撰写方式,导致审查员和代理人、申请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可选择余地多,是本领域所面临的热点和难点。而原料的撰写方式,导致原料来源不同,其化学成分、结构千差万别,不同程度的影响组合物的性能,而表征方式的不同,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
同,以上容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或公开不充分,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以及后续侵权的判定。
本文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指导下,结合审查实践,就组合物专利撰写在专利申请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说明,并进一步探讨如何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以及专利审查意见答辩中恰当的修改方式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要求,以期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二、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辩技巧
(一)专利申请中已知原料的不同领域交叉使用
根据原料的性能结构特点,多数原料均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使用,在专利申请中已知原料的在不同领域交叉使用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已知原料的领域交叉使用,在使用的技术领域必须具有通常的含义或者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技术效果可预知,否则造成权利要求限定范围不清楚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实施其技术方案。2010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明确规定了“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由此可见,审查指南规定了技术词语的理解不能脱离其所在的技术领域。并且有时候申请人为了突出其发明点或与众不同的地方,针对原料的使用,采用别名或生僻的名称,易造成专利申请的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案例1、权利要求:一种低温节能型陶瓷酒瓶,其特征是增加低品位的大黄土、黄河泥沙原料用量,所需原料组分及重量百分为石英13-17%、长石25-30%、河北土4-6%、淄博青土0.8-1.2%、大黄土14-18%、黄河泥沙17-23%、生焦宝石2-4%、熟焦宝石10-15%、钛白粉1-1.5%(外加),其烧结工艺步骤中烧结温度降低至1050-1100℃,烧结时间缩短至2-3小时,即可获得低温节能型陶瓷酒瓶。
权利要求中出现大黄土的表述,经检索发现,大黄土为医药领域的一种草药,又称土大黄,而未发现陶瓷中使用该原料,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其不是本领域公知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具体的组分、性质及结构,无法准确获得该原料,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针对其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黄土的别名成为大黄土,针对相
应的缺陷进行陈述和举证,克服缺陷。针对以上问题,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该将自己定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技术方案进行解析,结合申请文件上下文及现有技术综合考虑陶瓷领域中是否存在原料大黄土,并判断是否是其他技术术语的别名,做到有理有据, 而不应当为突出其发明点或与众不同的地方,针对原料的使用,采用别名或生僻的名称,在专利申请时,尽量使用本领域通用的技术词语进行表述,例如大黄土实质上为黄土,有利于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加快审查速度,节约审查程序。
(二)自定义原料名称
在化工领域,此处自定义命名多为本领域的习惯简称,2010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而2011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二章第3.2.1.5明确了“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是申请人的自造词,或者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给出的不同于其通常含义而自定义的,则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说明书中对该术语的定义表述在权利要求中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清楚确定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审查指南和操作规程针对自造词,即自定义术语给出了明确的说明,说明书中允许使用自造词,但是必须给出明确的定义说明,权利要求中也相应地进行明确定义说明,由此,自定义术语的使用没有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而针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没有明确定义的自造术语,申请人一般针对相应的缺陷进行陈述和举证。
案例2、权利要求:一种用于卫生陶瓷洁具的自洁抗菌釉,包括底釉和面釉,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底釉的组成成分及各成分所占重量份为:超细石英粉32.75份,长石20.05份,硅灰石10份,方解石5.5份,白云石4份,巴林土3.5份,煅烧氧化铝微粉6.5份,煅烧氧化锌2份,熔块4.5份,硅酸锆超细粉12.75份;所述面釉的组成成分及各成分所占重量份为:超细石英粉38份,长石23.75份,硅灰石12.75份,方解石4份,白云石3份,巴林土4.5份,煅烧
氧化铝微粉7份,煅烧氧化锌1.5份,熔块4.5份,抗菌剂一0.8份,抗菌剂二0.2份。
由于申请人常年使用该原料,将巴林高岭土简称为巴林土,在其工作环境中已经形成其一定的思维模式,认为巴林土是本领域常用的原料,其名称如同“高岭土”一般,并且代理人根据技术交底书,也没有及时意识到该原料名称的异常,但是经检索没有发现有关巴林土记载的文献,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该原料的具体化学组成及性能,也无从得知如何获得该原料,造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自造术语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申请人可以采用陈述或举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克服,而举证是目前一种比较有效克服不清楚的方式,但是涉及本领域对举证材料的准确判断。具体到案例2,关于申请人的陈述,由于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无法找到相关的证据及文献记载,则申请人提交相关的产品说明书和公司的进出货凭证,必须有明确的指代,即巴林土即巴林高岭土,同时注意现有技术中时间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通常都不能提供正规出版物作为证据,来克服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因此,应避免将口语中的一些简称、生活中的一些简写写入专利申请文件,应该站在法律意见书的角度,对专利申请进行严格的撰写。
(三)避免笔误
专利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清楚、规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的一时疏忽或笔误造成了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审查指南中规定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是可以修改的,即一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例如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打印错误及某些相互矛盾之处,但是“立即发现其错误”容易,而证明“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则并不容易。
案例3、权利要求:一种环保节能车用汽油添加剂,其特征在于:其含有下述重量份的组分:硝基甲烷 12-18 硼 ,5-8 吡啶 2-5,双十二烷基二甲基化胺 6-8 ,氟化碳 3-6,高氯酸镁 1-3,BHT 2-4 ,轻质碳酸钙 1-3,二甲乙醛 4-7,3-甲基-1-丁烯 4-7,甲基叔丁基醚 16-21,2,2,3-三甲基丁烷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