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统一着装的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和制式服装着装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律性,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根据省、州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管理和法制培训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工作人员(以下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统称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公务和开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执法;

(三)玩忽职守;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应将相应的证件交回局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持证人应当写明情况,经政策法规科核实,申请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补发。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按规定每年由本局法制工作人员统一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无效。

第九条制式服装的着装人员是指具有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三类,以及制式帽和制式皮鞋)及其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一)行政执法时(执行特殊任务除外);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三)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四)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十二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公务时间;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五)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应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

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执法证和制式服装的标志交回单位。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和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由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其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经州局审查认定的委托执法单位的协助执法人员使用委托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