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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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

1.买卖合同(business contract):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Gift contract):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Loan contract):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Work contract):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Transport contract):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Technic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Contracts for Supply of Power, Water, Gas, Or Heat):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10.保管合同(Custody contract):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Warehousing contract):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Entrust contract):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Commission Contract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Intermediary contract):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5.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ng 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无名合同

纯无名合同

有学者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有的学者认为,纯无名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此种表述易使人产生误解,远不如“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清楚明白。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例如,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其报酬等事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肖像权,但肖像权使用合同仍属无名合同。

准混合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在上例中,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名合同,甲与乙的家庭教师聘任合同为无名合同,但甲与乙在订立租赁合同的同时又订立了该无名合同。就实际生活而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往往不是同时订立的,此种情形下,应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准混合的无名合同。

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

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形:

①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网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依存结合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如现在市场上出现的饭店买酒厂的啤酒销售,酒厂则出借“扎啤机”给饭店使用。后者借用合同依存于前者购销合同,而购销合同则不依存于借用合同。其二是互为依存,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如转让技术与包销新产品合同。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③附条件结合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如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市场中出现的承包出租汽车运营合同即属此例,双方约定,合同3年期满,承包运营合同终止,出租汽车公司即将出租汽车卖给司机,购销合同成立,办理过户手续,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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