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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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与补贴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下简称“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加强员工福利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福利与补贴包括公司为员工发放的各种现金福利/补贴、提供的福利保障或实物以及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各项目公司(部)在本地及外派员工,异地项目非外派人员福利补贴制度由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并报本部批准后执行。其他投资企业相关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不列入本办法范围内。

第二章现金福利

第一节过节费

第四条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按相关标准为员工发放过节费(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本项福利)。

第五条逢“国际三八妇女节”,女员工可由公司工会按照200元/ 人的标准给付慰问金或购置慰问品。

第二节综合补贴

第六条公司于每月初向员工发放综合补贴(含交通、通讯、午餐补贴)。员工综合补贴标准分本地、省内和省外三类,分别适用于本地员工、省内外派员工和省外外派员工,其中,薪资等级为13级1档及以上人员的补贴标准须结合公司车辆改革办法执行。外派人员调回本地后,按照本地综合补贴标准执行(以人力资源部调动通知为准)。

第七条员工在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综合补贴。

第三节降温补贴

第八条员工在每年的6月-10月高温期间,按照150.00元/人/月的标准领取降温补贴。

第四节司龄补贴

第九条员工自入职满一年后的次月起,根据其司龄按月享受司龄补贴。司龄补贴的标准为司龄每满一年,月司龄补贴增加50元,以500元/人/月为发放上限。

第五节住房补贴

第十条根据**市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员工月基本工资的13%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与基本工资一并计发。

第三章服务性福利

第一节年度体检

第十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在指定医疗机

第十二条外派员工可选择回本地参加体检或在当地就近体检。

第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本项福利。

第二节计划生育奖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深圳市相关规定,为符合政策要求的员工发放计划生育奖。

第三节员工住院探视及丧事慰问

第十五条住院探视

员工生育子女、女员工(人工、自然)流产、死产以及员工本人因病、因伤或需要住院治疗休养的,由公司工会按照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购置慰问品并组织看望。

第十六条丧事慰问金

(一)员工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过世的,公司除按照已购买的保险类别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务外,一次性给予其家属5000元抚恤金;属于工伤事故过世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员工主要直系亲属(特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下同)过世时,按照过世者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慰问金。

(三)上述第(二)项费用应在给付原因发生起第2个自然月内提出申领,逾期不申领或在此期间提出离职申请的,则视为放弃。

第四节部门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为鼓励本部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员工交流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促进团队沟通融合,公司按人数向各部门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部门组织的登山、球类等文体活动;

(二)部门组织的学习交流活动;

(三)部门组织的与公司内部、外部单位之间的互动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经费审批和使用流程

(一)每年年底,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部门编制情况预计人数并上报活动经费预算;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下年度人力资源编制计划对各部门人头数进行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按照审批后的金额从公司福利费中划拨预算;

(四)各部门凭正规发票前往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五)各部门指定专人做好部门活动经费的保管和账务登记工作,并定期向部门全员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当年度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超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支,必须由所在部门另行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交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额度不得延期到下一年度。

第四章外派人员其他福利

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在上述条款之外,还可同时享受以下福利:(一)外派人员原则上每季度可享受三天探亲假期(含路程),并报销本人在探亲假期内的往返路程费一次;每半年可为前往派驻地探亲的主要直系亲属报销一人次往返路程费用。

当季度内已因公返深一次及以上的人员不再享受该项福利。

(二)住房补助

公司为外派人员在派驻地提供住房补助,具体方案由各异地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方案,确定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致力于为员工不断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福利条件。公司每年将根据经营效益和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和制定福利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本办法内容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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