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_日常检查_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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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税法的认知性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是实现税收征管由效率优先向公平与效率兼顾的转变。改革开放以后的绝大部分年份,我国面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问题,税收征管客观上形成了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管理模式。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一个时期,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前提下,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持续拉大,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也在持续拉大,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我国的税收征管要把公平原则放到突出位置,把公平与效率兼顾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税收征管模式再造、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设计、税收绩效考核方面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三是通过实现税源管理方式的转变来有效缓解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之间的矛盾。现阶段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之间的尖锐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手工操作、半手工操作条件下经济税源的快速增长与有限征管力量的矛盾。只有提高获取真实数据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最小征收费用原则的矛盾。要尽快建立健全数据管税这一新的税源管理模式,由多个数据系统转变为一个共享数据库,加快推行税控工具和装置

的推广,使之成为采集企业经营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提高对全部纳税人特别是低遵从度纳税人的监控水平。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2)樊 纲、张曙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3)杨瑞龙《宏观非均衡的微观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6)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向 东)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切实加强对税源的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相继在基层税务部门推行了

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5年印发了《纳税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为

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也充分证

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在强化税源管理、减

少税款流失、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等方面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

断深化,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的要求越来越高,

也导致了征管部门的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稽查部

门的税务稽查之间出现了缺位、越位和不协调的现

象,为此,本文针对目前三者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及如何明确三者之间的职责范围和规范三者的执法

行为进行了探讨。

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目前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三个环节之间关

系存在问题主要是职责范围划分不明

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文书尚不

完善等,并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划分三者之间职责范围和规范

三者之间执法行为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纳税评估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规范

◆ 许建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责范围不够明确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文),对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明确了三条划分原则: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但由于上述原则过于笼统,使各级税务机关在确定具体的职责范围上各行其是,如有的按企业规模大小划分,规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型企业和一般行业的检查由征管部门负责;有的按检查年度划分,规定以往年度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当年度的检查由征管部门负责;甚至有的将本应由征管部门负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票使用情况等检查全部划给稽查部门,而有的则将本应移交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也由征管部门自行处理。尤其是在基层征管部门全面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以来,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清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纳税评估具有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在处理上只补税不罚款,在基层征管部门普遍运用,也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因此,在基层税务机关产生了“重评估、轻检查”的倾向。目前这种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之间工作职

责不清的现象,不仅在基层税务机关越来越突出,而且这种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的做法也给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工作规程尚不完善

虽然,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稽查规程”)是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操作依据,但该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制定的,当时出台的依据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目前仍在沿用的《稽查规程》对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和矛盾。如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而《稽查规程》则规定,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等等,由此可见,目前执行的《稽查规程》已十分滞后。

此外,至今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还未出台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尤其是在日常检查中,往往都要求按《稽查规程》进行,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由于征管部门缺乏专业的稽查人才、稽查软件和稽查文书,往往使日常检查流于形式。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由于目前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还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如有的片面理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评估的含义,就直接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有的在询问核实和实地调查中,只有一名税收管理员参加,也不作详细的约谈举证记录;甚至还有的为了追求评估绩效,直接到企业检查账簿、凭证,或者以约谈核实为名,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将账簿、凭证一并带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和查账,实施先检查后评估,违反了评估程序,使纳税评估变成了纳税检查。此外,正常开展的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也由于缺乏统一的日常检查规程,有时只能按纳税评估的办法进行处理,使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混淆不清。另外,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目前存在稽查人员力量不

的规范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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