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监狱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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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监狱特别是改造罪犯的工作,可以遏制和防止犯罪,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监狱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表明,我国监狱行刑的任务:一是惩罚罪犯,二是教育改造罪犯,三是要正确地处理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既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又要有所侧重,即侧重于改造,以教育改造人作为监狱行刑的宗旨。惩罚是古今中外一切监狱共有的职能,是刑罚固有的属性。我国监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罪犯的任务,即通过严格的监管、警戒等措施,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他们行使某些权利,强迫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强制他们从事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这种惩罚,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广大公众权益是完全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剥夺罪犯重新危害社会的条件,将他们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儆戒他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但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结合富于目的性的监管和劳动,改造其思想,矫正其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我国监狱把大量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破坏因素为建设因素,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监狱行刑制度。这一制度使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坚持改革创新,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几十年来,我国监狱坚持改革创新,在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一)把监狱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早在上世纪6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1982年党中央明确指出:监狱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而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学校。1985年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监狱办特殊学校的经验交流会,对这项工作从宗旨到指导思想,从内容到形式,从办学标准到时间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监狱作为特殊学校,对罪犯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其中以思想教育为核心,文化教育为基础,技术教育为重点。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技术学校,而是以严格监管为前提,具有转化思想、稳定秩序、培养技能、提高文明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多种功能的特殊学校。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狱特殊学校是监狱向社会输送人才的一条特殊渠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载体。(二)通过劳动改造,提高罪犯谋生手段。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惩罚,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改造他们的思想,引导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增强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我国监狱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和技术专长,合理安排劳动,实行与社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保证罪犯的休息权利,严禁超体力劳动。许多罪犯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和技术培训,成为熟练的劳动者,有的还成为技术能手和业务尖子。许多罪犯正是由于在监狱内学会了生产技能,刑满释放后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员、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厂长、经理,被评为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自立于社会,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三)发挥监管工作的矫治、养成功能。我国监狱的监管工作不是单纯的惩罚和控制,而是融惩罚、约束、矫治、养成、激励、引导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执法活动。因此,一直实行监管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有教,通过科学文明管理和考核奖惩,依法对罪犯实施严格的行为规范、纪律约束和思想感化,使罪犯在良好的改造环境中,逐渐矫治各种不良的思想和行为,养成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等良好的品德和习惯。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我国监狱创造了一套中国特色的狱政管理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监管改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了刑罚的正确执行,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四)尊重与保障罪犯的权利。我国监狱一贯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我国几十年监狱工作

的成功经验加以法律化,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具体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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