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5版)【教材精讲】讲义与视频课程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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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视频讲解]
4.1本章要点
■了解自然人一般概况
■重点了解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类型
■着重掌握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
4.2重点难点导学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
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3)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
(4)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与自然人的年龄无关。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的判断标准
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2)生理死亡时间的证明
①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②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③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1)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联系
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1)立法体现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宣告的要件
①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②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