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1. 简介动物保护法规是为了保护动物权益,确保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动物的福利和保护,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台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本文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重要动物保护法规,并分析其对动物保护的意义与影响。
2. 国内动物保护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疫病防治措施、疫病的报告和处理、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内容,旨在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并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买卖、捕杀、利用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保护我国珍稀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动物福利为出发点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强调对动物的喂养、饲养、运输和宰杀等行为应当符合动物保护的要求,禁止虐待、折磨动物,以及进行非法捕猎和销售野生动物。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是我国针对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水产养殖的管理制度、水产养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旨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3. 国际动物保护法规3.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是国际上对濒危物种和自然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指南和标准。
该名录发布了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分类和评估结果,提醒各国政府和保护组织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管理。
3.2《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制措施,以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2)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2)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对野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野猪,作为我国的一种重要野生动物资源,具有很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野猪的数量和分布范围发生了显著变化,部分地区野猪数量过多,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保护野猪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对野猪的法律规定。
二、野猪的保护级别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猪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这意味着,野猪在我国享有较高的保护地位,禁止非法捕杀、贩卖、利用和进出口。
2.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将野猪列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此时,野猪的保护级别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责任也更为严格。
三、野猪的保护措施1. 禁止非法捕杀、贩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杀、贩卖、利用野猪。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2. 限制猎捕为了控制野猪数量,保障生态平衡,我国对野猪的猎捕进行了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的规定,猎捕野猪必须取得狩猎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3. 野猪驯养繁殖管理对于野猪的驯养繁殖,我国实行许可证制度。
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
4. 野猪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为加强野猪保护,我国设立了多个野猪保护区。
保护区内的野猪享有最高级别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破坏性活动。
四、野猪资源的利用与补偿1. 野猪资源的利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野猪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研究:野猪的科学研究有助于了解其生态习性、种群分布等,为野猪资源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狩猎: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经过批准的狩猎活动可以进行,以控制野猪数量。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背景动物保护法2002年,清华⼤学学⽣硫酸泼熊,使5只熊受伤;2005年,复旦研究⽣虐杀⼩猫照⽚现⾝⽹络,引起轩然⼤波;2006年“⾼跟鞋⼥⼦踩踏⼩猫”事件更是引起社会⼴泛关注;2006年,在沈阳市也上演了“虐猫致死”事件,制造者带着⼀⾝酒⽓说:“猫吃了我养的鸽⼦”;更近的则是陕西⼤规模捕杀3万多只狗。
备受批评前甲壳⾍乐队歌星麦卡特尼,他在看了由动物权利保护组织“争取⼈道对待动物”(PETA)在中国拍摄的纪录⽚后,批评中国⼈对动物缺乏爱⼼,打狗吃狗的⾏为让他觉得“简直就是⿊暗时代”。
还有亚洲动物基⾦的创办⼈、英帝国勋章获得者谢罗便⾂⼥⼠,正是因为在中国⽬睹“活熊取胆”的惨状⽽开始了在中国不知疲倦的⼯作,希望能通过⾃⼰的努⼒来结束这种残忍的⾏业。
另外⼀位动物保护专家举例说,在2007年颁布《⽣猪屠宰管理条例》之前,多位专家建议加⼊“⼈道屠宰”的细则,但最终有关动物福利的表述都被删去,“条例只是把猪当做⼀种‘⾁制品’,⽽根本没有顾及猪是⼀种‘温⾎动物’这⼀本质。
”⽴法原因爱护动物在中国,除了珍稀野⽣动物外,中国的⼯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
只有⾮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对虐杀普通动物的⾏为,⼏乎不进⾏任何处罚,也⽆⼈承担相应责任。
⽽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包括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些⾮洲国家——出台了动物福利法。
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宠物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涵盖动物从⽣到死。
中国只有《野⽣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中国的动物保护、管理⽴法体系存在以下不⾜:⼀是缺乏⼀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是⽴法⽬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有关保护⽣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动物园保育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职业,他们负责管理和保护动物园中的动物。
为了确保动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照顾,动物园保育员需要了解并且遵守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
动物园保育员需要在动物管理和疫情预防方面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动物园保育员需要确保动物园中的动物免受传染病的威胁,定期进行动物体检和疫苗接种,并保证动物园的环境清洁卫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也是动物园保育员需要密切遵守的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律,动物园保育员需要合法合规地获取和管理动物,严禁采集、猎捕、贩卖、运输或者利用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有益野生动物。
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对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的饲养管理,确保野生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着重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包括禁止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的自然生存环境等。
在动物园中,动物园保育员需要确保动物的生活质量,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和足够的食物,定期进行体检和治疗。
另外,动物园保育员也需要普及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法》关注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对于动物园的植被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动物园保育员需要负责动物园中的植物保护和栽培,确保植被的多样性和健康。
他们还需要定期检查和清理动物园内的水域、湖泊等生态水源,确保水质清洁。
总结起来,作为动物园保育员,遵守和学习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他们的工作至关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动物的健康和福利,保护了动物的权益,并促进了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共生。
只有通过正确合规的管理和保护,动物园才能成为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公众学习和亲近各种动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据此,草案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
同时,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一并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计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工商、质检等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据此,草案删去了第三十条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赣林护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局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报告。
附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11月11日附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第一节动物防疫第二节动物医疗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施行作者:来源:《林业与生态》2016年第08期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施行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58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增加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和名录制度、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制度。
法律专门设订条款,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饰品,以及禁止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同时强化了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的核准管理和野生动物放生制度,以及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等系列制度。
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及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摘自《中国绿色时报》)银耳冰糖鸽子蛋【组成】银耳2克,冰糖20克,鸽子蛋1个。
【用法】先将银耳用凉水浸泡20分钟后洗净揉碎,放入锅中加水400毫升用急火煮沸后加入冰糖文火至冰糖融化,然后将鸽蛋打入文火再蒸3分钟即成。
每日一次。
【功效】适用于肺结核干咳。
紫苏杏仁汤【组成】紫苏、杏仁、生姜、红糖各10克。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点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要点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2月10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要点解读1. 野生动物的定义与范围该法律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所有野生动物和栖息地。
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禁止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种类。
2.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该法律要求各级政府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区应当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
3. 野生动物的保护与救助该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工作,采取措施提高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和生存环境。
对于受伤、受困或失去生活环境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和放生。
4. 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限制与禁止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限制与禁止行为。
对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对于其他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
5. 法律责任与处罚该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四、实践应用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也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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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