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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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报告
学号:12155399353620
*名:***
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学习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站:奥鹏学习中心
专业:法学
完成日期:二O一五年三月
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
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的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有被很好的贯彻,轻视法制的思想逐渐抬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了不应有的批判。1959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销。法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举步为艰。
第三阶段:法制调整时期(1960.6—1966.5)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及大跃进的危害,从1960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法制建设也进入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扭转以往忽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国家制定了《农民公社60条》、《国营工业70条》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央的指示,从62年起,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第四阶段: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10)
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的践蹋。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大长达十年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检察机关被取消,各种所谓的“革命群众组织”擅自行使侦
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力,他们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任意进行“抄家”、“逮捕”、“审讯”、“批斗”,大搞“打砸抢”,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公民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言论自由被扼杀,国家陷于天下大乱的状态。这期间,司法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公检法队伍以及政法院校都被解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和灾难。
第五阶段:法制发展时期(1976.10月以后)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同志鉴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首先提出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而且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已经接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可以从宪法的与时俱进、市场的规则塑造、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来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侧面。
法治的发展历史表明,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由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直接动因并不是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国家,健全法制的直接目的是国家为了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并通过法律手段重建政府权力,法律依然被看作是政府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说,中国法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控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从法治的角度要求,政府有效的管理应当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但是,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性又使政府成为依法治国的推动力量。在法治尚未形成之前,政府角色的这一双重性特点,使依法治国处于两难境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保障政府有效实施管理难以在同时取得平衡。事实上,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往往让位于保障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法律的工具性依赖大于对法律自治性的重视。从到处可见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水”、“依法治林”、“依法治路”等口号中,我们很少看到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束,主要是政府权力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坚持法治原则与扩大政府权力这一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