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与意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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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3.讨论 案情: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 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上, 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 知5、6、7层等几户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 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 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 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 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 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 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 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 某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 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1)王某、孟某的行 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法理学
法律意识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意识的含义、功能; 2.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3.熟悉法律意识形成的各种条件。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涵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 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仰和思想的总称。 结构:法律观点;法律感觉;法律态度;法律信念; 法律思想。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 理和法律思想两个认识层次。
四、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 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 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 统一,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 者载体。
3月9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话语坚定有力: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这一重大宣示,意味着我国距立法工作总目标的实现指日可待,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奠定了坚固基石。
几度沧海桑田,无数风雨兼程——
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起,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设走过了波澜壮阔的30多年;如果上溯至1949年颁布的《共 同纲领》,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更历经了一个甲子的艰辛探索……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跨越—— 从“无法无天”到有法可依。经过60多年艰辛探索、30多年不懈努力,以宪法为统帅,部门齐全、数量适度、内 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年内将如期形成 在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古老国度,专制的传统显得无比强大; 在一个生命力勃发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呼唤更显得无比迫切。 依法治国——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前所未有的重大命题摆在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前。艰辛的探索也由此开 始—— 有过成功的欣喜——新中国成立后短短几年间,就制定了54宪法、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思考与分析
1.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 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 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体现 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应行 为。”
法理学
法律行为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结构; 2.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与非法律 行为的区别; 3.熟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法律行为之界定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 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 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 作为)等等。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 “非法律行为”。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 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性行为]
为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奠基 ——写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决定性步伐之际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张宿堂、邹声文、张宗堂、贾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 大的治国方略,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上升到全新高度;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明确的立法目标,让无数中国人不懈奋斗数十载。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 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 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 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 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 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 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案例分析: 戴某是家中独生子,其父母在市区及郊区有数处 房产。戴某及其妻一心想让父母把所有房产都转至自 己名下,但父母始终未允。为此家庭矛盾逐渐加深。 本住在一起,父母无法忍受另租房居住。时间久了, 戴某父母想念孙子,在戴某同意后,将孙子带到自己 租住地住了几天。戴母送回孙子时,戴某夫妇二人再 次为房产问题与母亲争吵,见母亲不同意就殴打母亲。 当天,居委会出面调解。戴某称:“这是家务事,不 用你们管。”第二天,戴母乘儿子夫妇熟睡之际欲逃 走时被抓回。狠心的儿子儿媳竟用尼龙绳将母亲绑在 椅子上,对其打骂并用冷水浇其身体,时间长达30多 个小时。后戴某夫妇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院批捕。
法理学
法律体系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体系的概念; 2.熟悉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3.了解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 。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 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 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三、与相关概念的差异 [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一)认识和评价功能
(二)调整和指导功能
(三)传播和教育功能
法理学
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 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涵义: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 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 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案例分析: 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 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0元后,就不再资助。乙 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 给的2000元。 问:甲乙各自行为的性质?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 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 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其实, 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多么复杂,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法律关系来加 以考察。
案例分析: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 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 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 “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 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 按时运抵A单位。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 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 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 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 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 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 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 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 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民法中,“重大误解”是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 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 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划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
(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六、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 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仅参考:(一)宪法(二)行 政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刑法(六) 社会法(七)环境法(八)程序法
三、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 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 结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 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 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 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意思(意志)。 2.行为认知。
2.分析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 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 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 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 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 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 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 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 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 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 定)
[七、规范性法律文化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张版P99-101
为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奠基——写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决定性步伐之际 /2010lh/content_1553766.htm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3月11日
来源:新华社
显然,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 “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 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 了张某与他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 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才属于法律关 系的范畴。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案例分析: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 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 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 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 人告至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 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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