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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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举例:某项目地面建筑8栋,首层总建筑面积7600㎡;裙房商铺3层,地面总建筑面积17000㎡;地下车库2层,地下总建筑面积18000㎡。
应建面积为:7600+17000*5%+18000*15%=11150㎡区别:太原市条例中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建设地下总建筑面积的15%,省条例中未要求。
“一法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修建人防工程。
《人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山西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控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小于地
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控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太原市条例》第八条规定: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太原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