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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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对比
摘要: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及其发展阶段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不可盲目借鉴国外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瓶颈,也不得不重视。通过进一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达到最后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概念,分类及中外对比以及在中国将来改革中会遇到的问题及方向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票审核核准制审批制海外
目录
正文:
一、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概念及原则
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第一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及活动内容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允许其发行时应遵守的具体规则。
因为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涉及到一个企业的股票能否发行甚至是能否成立的关系,因此,该审核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审核标准要统一,从而使得所有的申请企业能够按照统一公平的标准被审核。
效率原则指的是审核工作要高效便民,从而适应快速流转的市场步调。
而根据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不同,在具体实施上也应坚持不同的原则。
二、审核的内容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股票发行进行审查时,我们可以将其审查工作分成两类,即合规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主要指的是证券监管机构除了审查股票发行企业的发行资格外,还对其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查,旨在达到公开透明的目的。并及时颁布命令阻止具有虚假、不实、不完整、欺诈、误导的行为,并要求其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而除此以外不得对其它方面进行评判性审查。该种审查方式只涉及发行的形式方面,而不对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实质性审核是在形式审核的基础进一步对企业发行股票的实质情况加以审查,通过一些列的价值判断,将审查的内容集中在: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营业性质;其经营的业务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股票的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能力;
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各类股票的权力、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等等①。
三、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
对于新股发行,一般有三种审核制度,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而每一种发行审核制度都对应于一种一个时代或者一个市场发展状况。
(一)审批制
我国在2001年3月17日以前,对于股票的发行实行的便是严格的审批制度。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额度管理。这是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现为发改委)制定年度或者跨年度全国股票发行总额度,然后把总额度按条块分配给各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②②两级审批。股票发行的企业应当先向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者主管中央部委提出额度申请,该地政府或者主管中央部委在国家下达的额度内进行一级审批。若经批准再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这样便形成了二级审批。③发行价格限制。股票发行采用的是定价发行的方式,定价模式普遍采用了市盈率定价的方法,监管机构最初规定的发行市盈率的最高值为15倍,之后又有所放宽。
(二)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依法公开其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文件及其它信息,从而向证券机关申请注册的制度。证券监管机构先对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不作事先实质性的审查,仅仅审查文件的形式。在发行者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只要没有被拒绝注册,则可以发行证券了。注册制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作用,它认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发行者信息的真实完整的判断一般是交给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商或者投资银行负责。管理者只用保证信息公开和禁止其滥用,相反,如果过多用行政手段进行了干涉,往往会事与愿违。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因此该制度适用于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实行买者自负责任的投资理念。
对证券发行的申请人而言,法律不对其进行实质条件的规定,申请人只受信息公开的约束。申请人的财力与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对市场的影响等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条件。因此,业绩优良,实力强大的公司与业绩平平、实力较弱的公司一道可以均等地利用市场资金资源。
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监管机构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情形,则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股票发行,并要求发行人承担责任。
①中国股市IPO收益率实证研究,俞颖,西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页
②证券法学,李东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对于投资人,他们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选择的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法律只保障他们能够获得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因此,分析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也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对于证券监管机构而言,其职责仅限于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换句话讲,就是监管机构仅仅保证投资者能够判断,可以判断,而不会代替投资者进行判断。①
在适当的经济基础下,注册制创造了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也提供了一个能够充分选择投资方向的场所。同时,它可以简化审查手续,节约时间与金钱,提高效率。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注册制对其定位也恰到好处,既不决定资金资源的配置,也不影响投资者选择的自由。
(三)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指的是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真实的材料以供投资人判断,还要由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条件。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核准制是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这是一种在准则主义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在准则主义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准则主义者认为,股票发行单靠市场的调节是无法实现公平公正及高效率运转的。第一,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投资人往往缺乏与发行人进行谈判的机会,这使得发行人可以轻易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第二,发行人公开的资料,有些对于投资人来讲会显得过于专业,这对信息公开并不是很能起到作用。
核准制的特点在于其带有很大的国家干预的特征,强调法律的实质管理,而不是很重视个体的自由权。它的功能在于:通过制度上的硬约束,寻求法律功能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②
一般而言,核准制都有如下具体内容:
1、核准制吸收了注册制的精髓,注重信息的公开,因此,对于发行人与发行有关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要进行审查。核准制之下的形式审查较注册制更加严格。
2、发行人需要满足的实质条件如最低资本额,盈利能力,资本机构,偿债能力,经营时间,发行总规模等,视证券的类别而有所差异。
3、发行人的发行权由监管机构以法定的方式授予。发行申请人只有取得监管机构的授权文件后,才可以进行证券发行。
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股票发行历史不长,证券市场处于比较初级阶段,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它可以把一些质量不是很高的企业挡在门外,从而对市场稳定起到一定平衡作用,还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①证券法学,李东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5页
②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刘恒,2007年,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