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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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并结合有关案例来进行进一步的论述与阐明。全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商标和商标法概述。包括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特征,商标的种类,商标的作用以及商标法概述。
第二部分主要以两个商标侵权案例为主,结合自己所学知识进行论述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第三部分对全文内容作整体性的总结以及近年来的商标违法统计表。
关键词:商标法商标侵权相似商标
第一部分:
1.1商标的概念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1.2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具有从属性。商标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的,有商品或服务才有商标。商标是从属于商品的标志。
2. 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的商标反映其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可以用有形的资产去衡量,甚至更为重要。
3.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最本质的特征。商品上的标志很多,只有用来区分此商品和彼商品的标志,才是商标。如果使用的商标是一种不具有区别功能的通用标志,就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4.商标具有表示商品质量的属性,具有表彰性。现代商标制度发展表明,商标不仅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更能代表某种商品的质量,信誉,从而起到质量保证作用。
1.3商标的种类
1. 按照商标结构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
(1)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组成的商标。一般地说,除商品通用名称和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文字外,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
(2)图形商标,是指以图形构成的商标。各式各样的图形都可以作图形商标,如花草鱼虫,山川河流等。图形商标的特点是形象生动,直观性强,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3)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抽象记号或符号构成的商标,如方形,圆形等。其特点是简单易记,给人留下较深印象。
(4)组合商标,既由文字与图形或记号组合成的商标。其特点是图文并茂,引人注目,便于称呼和记忆,因而广泛使用。
(5)立体商标,是指它以产品的外形或立体包装作为商标。
(6)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注册的商标。
2. 按照商标用途分类。依据这一标准,商标可以分为商业商标,等级商标和保证商标。
(1)营业商标。又称厂标,它是指以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名称,标记作商标。(2)等级商标。它是指同一企业为区别质量,规格不一的同类产品而使用的标志。
(3)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它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它为说明某一产品质量而使用。
3. 按照商标使用者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1)制造商标。它是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
(2)销售商标。它是商标销售者为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它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
4.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商标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防伪商标,备用商标,驰名商标等。
(1)联合商标。这是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互近似的商标,即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是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商标。它以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或正商标。联合商标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利于防止他人仿冒,影射。
(2)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它是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防御商标应是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3)防伪商标。它是指采用特殊工艺制作的,他人难以伪造的商标。
(4)备用商标。它是指注册但暂不使用而供备用的商标,具有储备性质。(5)驰名商标。这种商标是在一定地域内享有很高声誉,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的商标。
1.4商标的作用
1. 区别商品来源。这是商标最基本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商标表示区别商品,而是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区别商品的来源。
2. 标示和保证商品质量。商品信誉的好坏从根本上说是由商品质量决定的,而商品质量的优劣是通过商标作媒体传送给消费者好用户的。
3 增加商品竞争能力,促进市场交易。
2.1商标法概述
所谓商标法,是指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商标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案例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8月24日
在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
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
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银光”牌,
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
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理此事。被告于1992年9月30日致函原告,称其
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在剪刀和菜刀上刻印“南京张小泉”字样。在1992
年10月28日的双方会议备忘录上,被告亦承认库存菜刀有4000余把。1992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再次交涉,将被告方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粘刀”、“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各一枚交由有关部门封存。1993年2月,原告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南京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都是生产刀具的,他们的生产品种种类相似,
但是,杭州张小泉早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而南京张小泉却于1992年8月24日在江宁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尽管两家企业在各自冠用
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可是,南京张小泉在其自家生产的刀具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字样,由于杭州张小泉早已获得“张小泉”商标
专用权,因此南京张小泉已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由商标侵权的有关概念可知,南京张小泉并未获得“张小泉”的商标专用权,私自在刀具上印刻商标,其目的显而易见。由于杭州张小泉的刀具在市场上早
就已经有些名气,南京张小泉便可借此获得巨大利润。又由于南京张小泉利用
了地域性的特点,为自己的刀具厂命名的名称与杭州张小泉相似,再将其刀具
命名为“张小泉”,投放市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杭州张小泉通过合法的手续早已对“张小泉”这一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尽管南京张小泉称其在生产的刀具上刻印“张小泉“是
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其做法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它无权使
用该字样的商标。
同样商标侵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南京张小泉的刀具投放市场后,如果产生任何质量问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降低了商标的信誉。很多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