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第24号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2024年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24年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____年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水利建设项目的规范发展。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众参与、风险防控。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确保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单位编制,经过评审合格后方可用于项目立项决策。
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技术方案、可行性分析、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经济。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并与设计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施工单位的合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项目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验收第十四条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水利部第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4号令--------------------------------------------------------------------------------2005-07-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许可事项相关⼯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审批项⽬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审批制度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政审批项⽬的落实和衔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资源调查评价⼯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国务院决定,⽔⽂、⽔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政许可事项管理,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式进⾏审批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利部关于⾏业组织有序承接⽔利资质资格认定⼯作的有关要求,⽔⽂⽔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平评价⼯作由⾏业协会实⾏⾃律管理。
⼆、⽬前已经取得的⽔⽂、⽔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资源调查评价⼯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组织在相关⼯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执⾏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资源调查评价⼯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的监管⼯作,提⾼⽔⽂⽔资源调查评价⼯作⽔平。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利部令第17号)、《⽔利部关于修改部分⽔利⾏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利部第24号令)等规章将按照法定程序进⾏修订或废⽌。
⽔利部办公厅2015年5⽉8⽇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 目。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 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 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 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 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 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水保方案编制总则
2 方案编制总则2.1 编制目的和意义2.1.1 编制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华坪县德茂汝新煤矿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针对项目工程及区域环境特点,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分析项目整合扩建及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因素、部位、方式及其影响,并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合理划定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采用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对工程建设造成原地貌、土地的破坏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作出客观的评价,并以预测为基础,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及措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
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帮助建设单位认真、有效地落实防治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监督依据,因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十分重要。
2.1.2 编制意义由于工程整合扩建中不可避免的对项目区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其中水土流失影响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规范主体工程整合扩建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综合措施,合理布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将项目整合扩建以及生产运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面积,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同时,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是为了落实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使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为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9)云南省人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2000年7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2.1 编制目旳水土保持方案旳编制,是在充足理解项目建设区自然环境特性、水土流失现实状况、社会经济状况旳基础上,认真分析项目水土流失形式、形成机制、水土流失量和范围以及水土流失影响程度。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导致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生态保护优先”旳原则,通过对亚泰山语湖项目建设旳水土保持方案汇报书旳编制及实行,到达防止此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旳目旳,本着“防止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重视效益”旳水土保持方针,全面、系统、精确地分析工程建设对有关区域水土流失旳影响,并对也许产生旳水土流失提出经济上合理、客观上可行、实行上可操作旳防治对策和措施,从而使工程旳开发建设项目所导致旳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旳控制。
2.2编制意义通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旳编制和对应旳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旳有效实行,将工程建设期旳水土流失及危害程度尽量地减小到最低程度,并有效地增进治理原有水土流失、恢复、改善和美化工程建设区及周围地区旳生态环境,推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发明良好条件。
通过方案编制为工程建设中旳水土保持防治管理提供科学根据,从而增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周围群众旳水土保持意识,为水土保持监督执行机构提供监督执法根据。
对增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加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社会经济建设,实现山川绿化有着极其重要旳意义。
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水土保持旳必须,是人与自然友好发展旳重要举措,也是贯彻我国水土保持法旳实际内容,是水土保持法顺利实行旳重要途径,体现了我国大力加强水土保持旳决心,体现依法治国旳基本国策,有重大旳法律意义。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我国在环境资源实践经验旳总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一项非常重要旳旳法律制度。
是贯彻“防止为主”原则,防止新旳生态破坏产生旳有效措施,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资源管理旳基本制度,体现了我国环境法旳基本精神,对我国后来水土保持工作旳法律实践有着深远旳意义。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2024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明确项目的安全责任人。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设备,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
第三章水利水电工程运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控制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水土保持验收达验条件
评估验收工作现场达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16号令,24号令修改)、《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6〕第2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等文件的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如下:1、必须依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2、必须依法依归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和自查初验工作;3、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必须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5、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必须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必须经过相关鉴定单位评定,并且评定的结论至少为达标或合格;7、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申请材料必须为真实数据,需盖各单位公章。
8、依法依归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提供缴费单据。
9、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估报告;10、对取料场选址具有合理性文件,使用完毕后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体系,必须在质量和效果上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要求;11、项目外购或外借的土石方,被其他项目利用或当地碎石场利用的土石方,需提供相关的协议或文件,并明确相关弃渣量、弃渣时间和相关防治责任等说明。
12、工程线路建设(包括临时占地)所设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世界遗产区、军事禁区等敏感区域,必须取得当地政府部分的选址意见书或相关允许建设或使用的行政批文。
现场达验条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16•【文号】水资源[2003]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三条负责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方案负责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测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预案负责单位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负责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伤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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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4号令--------------------------------------------------------------------------------2005-07-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为:“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款:“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九)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十)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一)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原第一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
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修改为:“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