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如下:
(一)住宿场所;
(二)饭馆;
(三)咖啡馆、酒吧、茶座;
(四)沐浴场所;
(五)美容美发场所;
(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七)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
(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九)商场(店)、书店;
(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有关概念及范围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三)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
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五)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六)体育场(馆),指室内运动、健身等场所。
(七)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八)公园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
(九)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十)公共交通工具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
(十一)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