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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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一引言
在全球性的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热潮中,一般程序的复杂化和正规化是改革之大势所在,而刑事案件逐步上升势头和国家投入的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和调和无疑是当代刑事司法的紧要任务之一,设计和完善简易程序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
径。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标准)程序而言,它是指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一般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一种此一般程序更为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也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在必定程序上对一般程序的简化程序。半个多世纪以来,为缓解正规而繁琐的一般程序带来的诉讼退延、案件积压等效益低下问题,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使其担负起分流案件、促进一般程序公正的本能,简易程序在发挥功能的过程中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为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所关注和重视。特殊是近年来,面临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严重形势,“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的进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逐渐丰富简易程序内涵。使简易程序朝着多元化方向进展。我国的简易程序也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应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简易程序的设定,对于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荷、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处于重大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着极为明显的犯罪率上升的高潮,各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不堪重负,原来设计的仅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简易程序表示出明显的局限性,“一般程序简化审”便应运而生。但这种简化是在一般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是一般程序的一种变通形式。我们不知道,同是简易案件,它们之间也有难易之别,客观上也具有层次性,这就引发笔者的三个思考:一是能否创设一种更简易的程序来解决更简单的案件?二是能否把试行的简化审程序经过改造,使它脱离一般程序轨道,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三是,按照笔者的思路,我国将会出现三种简易程序.这三种简易程序如何确保最低公正保障,如何彼此衔接或递进?带着这三个思考,笔者从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中外简易程序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构建设想。
二简易程序基础理论
(一)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
公正与效率作为现代程序所追求双重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创立就是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因此,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成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需面对的问题。研究简易程序,必需从程序的正义性和经济性两大价值目标谈起。
1、正义性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我们据以判定一项刑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定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按照的价值标准。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程序本身也必需符合正义的要求,才能具备一种内在的优良品质。正如一部非正义或不公正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一样,一项不符合正义要求或公正标准的刑事审判程序也不是好程序。质言之,程序的正义性是程序的内在价值。一项程序的适用,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裁判实现了保障所应得到的利益。这种裁决表现了实体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结果价值”,表现在法律程序的结果之中。然而,程序结果的公正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程序本身的公正。一项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品质,要看他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了应得待遇,而不是看他能否产生好的结果。
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是一种“过程价值”,它表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程序本身正义性的价值标准。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同意性。正如美国学者泰勒(TyLer)所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贝勒斯认为,包罗法官中立原则、获得听取审判的权利、提供裁决及理由的原则等在内的各项程序正义原则分别从不同方面确保程序结果的公正性。要使裁判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确保实体正义得到普遍、整体和长远的实现,成立一套公正、合理、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的。
按照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判定法律程序公正与否有两项原则:一为“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Principle);二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LawProcerinciple)。当然,这两项原则也适用于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评判。
“自然正义”源于古老的自然法理论,其内容至少有以下两项:(1)任何人不得成为本身案件的法官(nemojudexiartesua);(2)法官应听取两方当事人的陈述(audialterartem)。“自然正义”原则是法律程序公正性的基本价值目标,而自然正义的这两项内容成为评判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