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适用问题(刑事司法解释班)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8560ee5aeaad1f346933f95.png)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摘要盗窃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较为多发和频发的犯罪类型。
对此,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详尽的规定。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修改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的新规定和相应的修改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刑事案件作者简介:沈燕琴、杨丽斌,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4-02一、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也应参照这一定义,强调“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相结合。
在因其他原因进入“户”内,而后又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中,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其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和认定。
在进入“户”内后,产生了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那么就应认定为盗窃行为,并且是“入户盗窃”,而不论其盗窃的主观故意是何时产生。
而在一些抱持着盗窃的主观故意进入“户”内后,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其主观原因而未窃得财物的案件中,不应以其最终未窃得财物而将其犯罪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否则就有以客观定罪之嫌。
2019法考讲义-第02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概说-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2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概说-杨艳霞](https://img.taocdn.com/s3/m/cf7d3d3758fafab069dc02b9.png)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法的时间效力1110%第十二条考点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第141条原来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18年5月审理2009年4月发生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1【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考点二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某罪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01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甲2015年犯该罪,2017年受审,应适用哪个司法解释?(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答案解析】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2.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3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1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因为新法更重。
旧法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新法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
同样的行为,如果只有抽象的危险,而没有具体的危险,按照新法构成犯罪,按照旧法则不构成犯罪。
2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3答案:B第四章 犯罪概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犯罪的概念2220%第十三条犯罪的分类1110%无考点一 犯罪的概念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详解(全)
![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详解(全)](https://img.taocdn.com/s3/m/29754f747fd5360cba1adbdf.png)
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解读(全)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旧对比】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条解析】原刑法十七条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注意从宽处理的年龄界限为75岁,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从宽处罚的规定也不同,“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新旧对比】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条解析】该条是对管制刑执行方式的完善。
对判处的管制刑的罪犯,不再交直接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改为社区矫正,并有权一定程度上禁止其相关行为。
只有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形下,才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注意处罚的主体机关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判刑的法院或是相关的社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ab32119d58fafab068dc021a.png)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____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____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____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____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____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____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____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2117270998fcc22bcd10dc8.png)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1年3月(根据录音整理)《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首次、较大幅度涉及刑法总则规定的一次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药监部门而言,该修正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药品作为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健康与公共福祉,相较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假劣药会带给消费者更多人身、经济乃至精神上的伤害。
因而,修订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对于有效打击假劣药品生产、销售行为,十分必要。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规定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
(行为犯是不同于实害犯,又区别于危险犯的特别犯罪。
)2.1997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计。
我国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164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1979年《刑法》对假药犯罪规定的是既遂犯,是实害犯。
但现实中很多行为是否造成了侵犯合法权益的结果,在构成要件上难以记述,在刑法理论上也难以表述,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重刑犯监狱教育改造面临的变化与挑战——基于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的调查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重刑犯监狱教育改造面临的变化与挑战——基于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的调查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0b796b6c850ad02df804116.png)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重刑犯监狱教育改造面临的变化与挑战——基于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的调查研究作者:方银汇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方银汇(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福建福州 350007)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给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也给罪犯教育工作带来了变化和挑战,尤其是对限制减刑人员影响深远。
本文基于对福建省在押重刑犯构成分析,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改造政策的影响,提出当前重刑面临的挑战,探讨监狱在重刑犯监管改造模式的创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心理矫正;重刑犯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57-03基金项目:2012年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理论研究课题“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后的重刑犯改造研究”(2012YY12)的阶段成果《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受到极大的关注。
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视角,探讨罪犯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对重刑犯的心理特征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并以此探讨心理矫正在重刑犯改造中的运用,变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报告将以此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作出阐述。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部分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较以往长,监狱押犯人数会进一步上升,无期、死缓等重刑罪犯所占比例将会增加,特别是被依法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监狱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监管改造压力不断增大。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的实施,长刑期罪犯减刑幅度缩短,服刑期较长,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加监管工作的难度。
笔者以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在押4089名罪犯为样本进行调查分析。
一、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在押4089名罪犯的构成分析从罪犯的年龄、刑期、罪名、身体等四个方面展开剖析,归纳出如下特点:1.从年龄上来分析:18-25岁的罪犯有488名,占押犯比例为11.93%;26-35岁的罪犯有1307名,占押犯比例为31.96%;36-50岁的后罪犯有1947名,占押犯比例为47.62%;51-60岁的罪犯有256名,占押犯比例为6.2%;61岁上以的罪犯有91名,占押犯比例为2.23%。
《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评论与司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评论与司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https://img.taocdn.com/s3/m/27fd8effba0d4a7302763a1e.png)
1 加 强对 交通安 全 和生命 健康 的保 护 . 增加“ 险驾驶 罪” 第 1 3条 之一 )、 组 织 出 危 ( 3 “ 卖人 体 器官罪 ” 第 2 4条 之 一 ) 这 些都 是 对 原 ( 3 ①,
19 9 7年刑 法修 订 以来我 国刑 法体 例 变革 最 大的 一 次, 内容 涉及 刑 法理 念 、 罪体 系和 刑 罚 制度 等 多 犯 个 方 面 。它既是我 国 司法改 革成 果的 总结 , 是 对 也 学界 多年理 性 呼 吁 以及 对社 会 现 实要 求和 民众 诉
修 正 案 在 刑 罚 结 构 调 整 、 罚 执 行 制 度 完善 、 刑 适 用 限制 和 民 生权 益保 障 等 问题 上 , 分 贯 彻 了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 刑 刑 死 充 使
法 规 范 的科 学性 、 理 性 明 显 提 高 , 有 重 要 的 时代 意 义 。鉴 于 此 , 刊 特 邀 请 九 位 刑 法 学 者 对 《 法 修 正 案 ( ) 的 内容 合 具 本 刑 八 》
A ug 2 1 . 01
V o . 6 No 4 13 .
《 法修正 案( ) 立法评论 与司法适用 刑 八 》
编 者 按 :0 1年 2月 2 日, 华人 民 共 和 国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华人 民共 和 国 21 5 中 中 刑法修正案 ( ) , 2 1 八 》 自 0 1年 5月 1日起 实施 。本 次 刑 法 修 正 案 范 围之 广 、 内容 之 多 、 度 之 大 ,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 其 是 力 均 尤
2 1 年 8月 01 第3 6卷 第 4期
河 北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 ies y( hls p ya dS c l c n e o r a o e Unv ri P i o h n o i i c ) He t o aS e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32df225c581b6bd97f19ea8e.png)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王瑶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案名:湛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案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在刑法中增加了限制减轻处罚幅度的规定,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看,主要是为了防止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减轻处罚幅度的恣意性。
但是在实践中,不同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却出现了分歧,主要集中于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1]情节时,对其量刑是否必须受到该条文对减轻处罚幅度规定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对该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法定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幅度【基本案情和诉讼情况】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曾经是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在工作中相识,来往比较密切。
2013年3月,湛某某在拉活过程中听他人谈论被害人杨某及其女儿的户口是其丈夫利用职权非法获得,遂产生以此为由对杨某进行敲诈获利的想法,并将这一想法告知当时无业的徐某某,徐某某同意并表示一切听从湛某某安排。
后被告人湛某某将其写好的以在互联网上散布杨某及其女儿非法取得北京户口为主要内容的敲诈勒索信,交给徐某某,并指使徐某某先后通过快递、亲自送达的方式将敲诈勒索信送至杨某及其女儿处。
湛某某又冒充记者以电话采访的方式到杨某所在单位制造事件影响,同时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杨某发出威胁信息,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协商至80万元,未果。
被害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湛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湛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以威胁手段勒索公民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20b67c0c59eef8c75fbfb3e3.png)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摘要: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各种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者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未来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体系及刑罚免除、运作制度的革新;要深度关注恶意欠薪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如在《刑法》中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引入保安处分措施,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等。
关键词:恶意欠薪;犯罪构成;刑罚配置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跳楼讨薪”等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坏。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一、刑法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必要性1.现有立法对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及对行政权能的约束需要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运作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追究必须以现有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劳动法》等现行法律只是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作了一些权宜性、非常规性的规定,这就从立法上限制了行政权作用的范围和力度。
在缺乏更有效的规制手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恶意欠薪行为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由此就必须突破现行法律对此类现象进行调整的限制。
为了既解决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制的“疲软”问题,又限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就有必要考虑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意义。
2.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均衡保护使刑法介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必然。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五)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五)](https://img.taocdn.com/s3/m/8b451e0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3d.png)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09.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五)九、修改完善的其他犯罪规定(一)新增虚开发票罪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行“金税工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把违法犯罪目标和重点转向普通发票。
由于普通发票种类繁多,真伪判别较为困难,更为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些单位利用虚假发票套现后用于本单位福利补贴等非法用途;一些人利用虚假发票报账;在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中,有的商品或劳务提供商开具虚假发票降低成本,并通过降低价格、行贿等渠道输送利益;有的利用虚假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
从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抽查情况看,在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餐饮服务等行业,乃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问题已经十分普遍。
需求巨大的假发票买方市场的存在又催生了卖方市场的红火生意。
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以貌似合法的经营和纳税为掩护,从税务机关大量套购骗领发票,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的勾当,他们或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等“真票虚开”手法,或者直接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发票虚开,按开票金额出售或者收取开票费,从中牟取暴利。
虚假发票的泛滥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强烈呼吁修改完善刑法,以严厉打击虚开、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
立法机关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同时,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e5a267731b765ce0508145f.png)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殊形态;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①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没有改变。
至《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使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现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8497d30fad6195f312ba6ee.png)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的更多相关文章-《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扒窃行为适用的理解
![对《刑法修正案(八)》扒窃行为适用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758e430b0740be1e650e9a9d.png)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原案例作者 的观点 。 其对公共 场所 的实质理解 。 以
是否对民众造 成不安全感作 为判断标准 。比如夜深人静时 的公园 ,由于没有危及公众 的安全感 ,就不能视为公共场
所。 因此该作者认为上述行 为不构成扒窃 。 笔者认为上述 但
室 , 共 交 通 工具 。 ” 公
静处而有所改变 。即使是 在黑夜很少有人进 出公 园的情况
下 ,也不会有 人认为此时 的公 园就是私人场所而不是公共
场所。因此 , 回到本 案 。 虽然案 例中 当事人选择公 园里的僻
根据上述规定 , 合现实情况 。 结 我们可 以总结 出公共场
所 具有 如下几方面 的特点 :. 1 公共场 所具有开放性 。 活动 内
度与决 心。
一
征明显 。 认定 比较容 易 , 但对公 园 、 单位 、 办公室 的公共场所 性质的看法颇有争议 。以下分别进行介绍 :
() 1公园
、
扒窃行为的特征
“ 扒窃 ” 词本 非规 范的刑法 用语 以往 主要是 在公安 一
[ 案例 ] ( ) 邓某 女 在公 园遇到张 某( ) 方谈好以 l 男 , 双 O 元的价格进行 色情 按摩 交易。 二人 同行至某僻静处 . 张某半
脱下裤子 , 坐在邓某大腿上 。 邓某为其“ 按摩” 过程 中发现张
民警一线的反扒实务工作中使用 ,而 法律 法规或 司法解释
并未对何为“ 扒窃” 出过权威 的定 义。 做 一般认为 。 扒窃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公 共场所窃取他人 随身携带财物 的
某裤袋中的手机 和钱包 外露 , 遂趁 张某不备将其窃取。 交易 结束后张某离开公园 。 后发现财物 丢失 , 遂返 回将邓某扭送
刑法基础论部分司法考试真题测试
![刑法基础论部分司法考试真题测试](https://img.taocdn.com/s3/m/da3e7d46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54.png)
刑法基础论部分司法考试真题测试一、罪刑法定部分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第16题)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005年卷二第2题)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第•题)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3题)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二、刑法的适用范围5.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4年卷二第56题)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https://img.taocdn.com/s3/m/8684fd1fbed5b9f3f90f1cb8.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b07f30f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03.png)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吴金花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一个全新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是该次刑法修改的最重要的亮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文对该项改革的意义、理解与适用及原则等进行粗浅的解读。
一、修改的意义在此次修改之前,总体而言,我国的刑罚结构能够满足当前惩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刑罚结构还有一些问题,其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受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死刑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
对于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据统计,实践中死缓犯的平均服刑期不足二十年,相当一部分罪犯服刑十七至十八年后便获释,有的服刑期限更短,十几年的监禁与剥夺生命相比,一生一死,轻重悬殊,导致出现“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适用不平衡现象,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的刑罚结构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档。
修改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被告人的最低服刑年限在27年以上,比原来的死缓被告人服刑年限平均延长了8年左右。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535b2ce3e009581b6bd9eb23.png)
或者 虽认 为是 犯罪 但刑 罚 处罚 较 轻 的 , 《 修八 》 而 刑
认 为是 犯罪 的或 者刑罚 处 罚 较 重 的 , 只能 适 用 19 97
范 , 加 法 院 的禁 止令 。2 1 增 0 1年 4月 3 日前 犯 罪 0
被 判处 管制 、 刑 并 不 一 定 适 用 新 禁 令 , 违 背 管 缓 但 制 、 刑 的具 体 考验规 定一 定要 适 用新规 定 。 缓 2 第 二 条关 于 死 缓减 为 有 期徒 刑 的执 行 : 般 . 一 从旧, 特定 条件 下从 新 。( ) 0 1年 4月 3 日前 犯 121 0 罪 的按 照修正后 的有 利 于 被 告人 的规 定 , 大大 提 高
3 第 三条关 于 累犯认 定 : 旧兼 从 轻 , 般 累犯 . 从 一
和 特 殊 累犯 有 区别 。 1 一 般 累犯 强 调 保 护 青 少 ()
作者简介 : 陈
钢 (9 6一)男 , 海 人 , 17 , 上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诉 一 处 检 察 官 ;
法》 已经 作 出 了 生 效 判 决 的 , 判 决 继 续 有 效 。 即 该
则性 规定
使按《 刑修 八 》 的规 定 其行 为不 构 成 犯 罪 或 者 处 刑 较 19 97年 《 刑法 》 要轻 , 不例 外 。 也
二 、 体 条 文 剖 析——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 具 刑 修八 》 间效 力 问题 解释 的理 解 时 1 第 一条 关于 管制 、 刑 : 用 从 新 原 则 ( 释 . 缓 采 解
2 从轻 原则 。19 . 9 7年 《 法 》 为 是 犯 罪且 处 刑 认
刑 较重 , 《 但 刑修 八 》 认 为 是 犯 罪 或 处 刑 较 轻 的 , 不 只要这 种 行 为 未 经 审 判 或 虽 经 审 判 但 判 决 尚 未 生 效 ,刑修 八》 有溯 及力 , 如未成 人 累犯 的规定 。 《 具 例 3 追诉 从 轻原 则 。19 . 9 7年《 法 》 刑修 八 》 刑 和《 都认 为是 犯罪 , 且按 照《 法 》 四章 第八 节 的规 并 刑 第 定 应 当追诉 的 , 则 上 应 按 19 原 97年 《 法 》 究 刑 刑 追 事责任 。但 是 , 果 19 如 97年 《 法》 刑 比较 重 的 , 刑 处
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3ce18aab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ce.png)
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限制减刑的⼈员主要有以下⼏类:累犯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因实施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因有组织的暴⼒性质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对于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累犯。
2、因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3、因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条件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最⾼⼈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规定为据。
根据《刑法》第五⼗条第⼆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执⾏;(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2、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被告⼈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
“犯罪情节等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的、⼿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严格执⾏死刑政策的原则。
从⽴法⽬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刑的严厉性,⽽是为进⼀步严格执⾏死刑政策创造条件。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通常会考虑三⽅⾯的因素:第⼀是客观危害层⾯,即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段的恶劣程度等;第⼆是主观恶性层⾯,即犯罪动机或者⽬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显⼈⾝危险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会影响层⾯,主要指被害⼈家属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反应。
矿产
![矿产](https://img.taocdn.com/s3/m/829bb50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b.png)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讨对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 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法律变动频繁, 《刑法典》十四年来九次修订。其中, 《刑修八》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 ◆1979年刑法典:192条,共130个罪名 ◆1997年刑法典:452条,共412个罪名 ◆1997年以来刑法共经历九次修订(一 个单行刑法、八个修正案),目前,刑法 典共有476条,共451个罪名。
3、关于老未孕者与缓刑适用
(1)刑修八对缓刑制度的完善及理解 ★细化了缓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可以缓刑 的条件):①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明确了下列三类犯罪人若被判处3年以下徒 刑的原则上应当缓刑: ①不满18周岁的人; ②怀孕的妇女; ③ 已满75周岁的人。
4、老未孕者的刑罚适用与时间节点 【问题5】关于老未孕三类特殊群体适用特 殊的刑罚规则(即禁用死刑、应当适用缓 刑以及从宽处罚)之时间界点问题:是犯 罪时还是审判时抑或其他?
对象
制度 所有罪行 从宽 较轻罪应 当缓刑 重罪禁用 死刑
不满18岁
已满75岁
怀孕妇女
犯罪时 审判时 犯罪时
犯罪时 审判时 审判时
2、禁止令具体内容的把握 (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事”) 【问题12】如何界定“高消费活动”范围? (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地”) (3)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人”) 【问题13】是否均需要“未经对方同意”? 如何界定“接触”?(“一般人标准”)
3、禁止令适用规则的把握 一方面, 对拟判处管制、缓刑者,并非 一律都要适用禁止令;另一方面,即便需 要适用禁止令,三项禁令并非一律要同时 适用,可以有选择性地适用其中的一项、 二项或者三项。 故此,禁止令的适用规则有两个层次:
(四)总则其他重要修订及适用问题
1、坦白制度司法适用问题 【问题18】“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节点如 何确定?从“犯罪嫌疑人”的表述中可以 得出信息:应限于提起公诉之前。 此外,涉及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 等三者关系的适当处理。
研讨对象之二:《刑修八》主要相关 配套规定 三年来,最高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 机关共出台50余部刑事规范性文件。 其中,为贯彻《刑修八》的实施,先 后出台的配套解释达十多个。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 的补充规定(五)》 (3)《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 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 (4)《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 干问题的规定 》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6)《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7)《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4、禁止令的期限问题 (1)禁止令期限与管制刑期、缓刑考验 期的关系:一是原则等同;二是可短但不 可长于管制刑期、缓刑考验期; 三是最低 限有明确:适用于管制犯时,禁令期限不 少于3个月,适用于缓刑犯时,禁令期限不 少于2个月(无论主刑为拘役还是徒刑)。 【问题14】因羁押折抵,管制犯实际刑期低 于3个月的,禁令期限可否也低于3个月?
思考之一:三十年来刑法的发展演 进路所体现的刑法繁简与民主、政体 的关系 (法)孟德斯鸠:要保障公民的自由, 就需要良好的刑法。 在专制政体下,刑法少而简单、刑 罚少而严苛; 在共和政体确引用修 正前后的刑法条文?
第一,“刑法修正案”并非单行刑法,而是《刑法 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有关条文即便被修正,仍应 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一”; 第二,若需要引用修正前的条文,应表述为“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第三,若有关刑法条文经多次修正的,需引用经修 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的,表述为“经××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问题3】三类特殊群体适用缓刑是否必 须满足上述四项要素? ★刑修(八)同时明确了禁止缓刑的两类犯 罪人: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问题4】如何处理三类应当缓刑者与两 类禁止缓刑的关系? 即被判处3年以下徒 刑的老、未、孕被告人同时属于累犯或犯 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是“可以缓刑”还是 “应当缓刑”抑或“禁止缓刑”?
【问题16】对于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理是否 需要考虑追究时效? 对于管制犯违禁行为以及缓刑犯违反禁 令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属于行政处罚 范畴,其追究时效应为6个月;但对于缓刑 犯违反禁令且属于 “情节严重”的,追究 时效可否考虑是6个月或者缓刑考验期、 并以后到者为准则?
6、禁止令适用的程序性问题 ◆启动问题:法院可否自行启动? ◆宣告形式:裁判文书主文的单独一项; ◆执行问题:社区矫正部门执行、检察院监 督执行。 【问题17】禁止令的可诉性问题:被告人可 否单独就禁止令提出上诉?禁止令是否受 “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8)《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10)《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11)《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12)《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创设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
◆刑法上的“老年人”是指已满75周岁者; 实践中注意借助骨龄鉴定结论的作用。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程度是“从轻或减 轻”处罚,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可减 与必减之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老年人犯罪原则上禁止适用死刑 时间:审判时已满75周岁,“审判时” 的理解应采取广义说; 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禁止令期限的变更问题 ◆禁止令期限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缩短,但 不可延长。 ◆缩短的前提是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 被依法适用减刑。此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 相应缩短,由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 禁止令期限。 【问题15】缩短后的禁止令能否突破上述 3个月或2个月的最低限之限制?
5、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与处理 (1)对于管制犯违反禁止令的,由执行禁 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治安 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2)对于缓刑犯违反禁止令的,有两种处 理方式: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 的,处理方式与上述管制犯违禁相同;若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1)适用禁止令的条件(总体规则) 是否需要适用禁止令,关键看是否“确 有必要”,尤其是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可 能性(强调人身危险性胜于罪行客观危害 性),需借助社会调查制度,充分了解罪 前表现、犯罪原因、社会关系等。
(2)禁止令具体内容确定规则(具体准则) ①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应具有高度关联性; ②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应具有目的性——承载 着特殊预防之功能; 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应具有可执行性——从 源头避免令行难禁、了解执行环节; ④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应具有适当性——避免 与其他禁止性规范的冲突、重复。
【问题2】未成年人能否成为特殊累犯? 刑修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即前后 犯罪性质由国家安全犯罪扩展至恐怖活动 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 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 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属于累犯。 那么,未成年人能否成为特殊累犯?这实 属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2)明确附加刑的并罚规则:并科原则及 其运用 ☆主刑和附加刑并罚:并科; ☆附加刑之间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问题9】 没收全部财产与其他财产刑(含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有期限地剥 夺政治权利之间如何并罚?吸收还是并科?
【问题10】有期限的剥夺政治刑之间如何进 行并罚?限制加重还是并科? 【问题11】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不同有 期自由刑之间如何并罚? ——立法空白,尽量回避; ——无法回避,采“分别执行说”。
★再减刑的严控:死缓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不含 2年考验期) ;死缓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 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不含2 年考验期) 。 【问题7】死缓(两年期满后的)三种法律 后果,对于普通死缓犯与限制减刑的死缓 犯,有无差别?
【问题8】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与其他死缓犯 实际执行最低限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 【例1】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 若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则其(在监)实 际执行最低是多少年?(27或22年) 【例2】乙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若死缓期间 无故意犯罪,则其(在监)实际执行最低 是多少年?(17年)
3、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1)提高无期徒刑与九种死缓犯(1+8)减刑的 限度条件:原判无期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 (2)修改了禁止假释的对象范围,将10年以上的 暴力性犯罪修改为10年以上的“八类重罪”罪犯: 由强调行为手段到侧重行为性质(累犯仍属禁止 假释范围,故也属对“九种罪犯”的严惩)。 (3)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的适用问题 ——时间效力最为麻烦:实体问题上采“老人老 办法、新人新办法”;程序上直接采新规定。
无(并非 法定情节) 审判时 审判时
(二)调整刑罚结构、宽严相济有依托
——完善死缓制度、设置死缓限制减刑 ——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提高徒刑并罚上限 ——完善减刑假释、行刑制度更趋公开公正
1、死缓制度的完善、提升惩罚力度 (1)提高死缓犯实际执行的最低限(如因 重大立功,死缓期满只能减为25年徒刑); (2)九种死缓犯的再减刑有可能被限制 ★对象:原判为死缓的九种罪犯(1+8): 累犯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及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即“八类重罪”); 【问题6】如何判断“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罪”?是否包括“恶势力团伙”的暴力犯罪?
刑修八关于刑罚制度修正的总结:
经过刑修八的调整,此前的刑罚结构板结状 态就了很大的改观,刑罚结构就相对协调衔接、 轻重有序: 从死刑立即执行→限制减刑的死缓(至少实际 服刑27年,若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者则至少实际 服刑22年)→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犯(至少实际服 刑17年)→无期徒刑(至少实际服刑13年)→有 期自由刑(至少实际服刑原判1/2)。这样,一个 相对合理的(主刑)刑罚阶梯初步确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