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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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章节:基本规定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
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
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
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
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二节、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
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
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
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
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
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
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
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
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本人有权移交财产+代管报告
二、宣告死亡
1、条件:失联4年或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机关证明不可生存不受2年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同时符合且申请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时间以作出判决宣告之日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后果:家破人亡:婚姻消亡,财产分割,子女可送养。但本人民事行为有效
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A、婚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B、送养关系有效
C、财产继承后,有原物的应当返还。无原物的,应当补偿(非赔偿)
D、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节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法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消灭(解散、破产、其他法定情形)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登记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登记机关公示义务
法人消灭清算:普通清算可依据有关法律或公司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应当依公司法
一、解散清算
1、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其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主管机关
或利害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级组成清算组。
2、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只限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结束,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的办法处理
二、破产清算:按公司法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三、设立中的行为后果:
未人已设立,由法人承受。
未成立,由设立人个有承受(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
第二节营利法人
一、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设置
1、权力机构: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其他权利
2、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其他权利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人选。
3、监督机构: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其他职权
4、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否则引起法人资格否定)
5、可撤销的决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决议的,出资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据此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一、概念: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分配润。注:可营利,但不分配利润
二、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理事会
五、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会员共同意愿,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经登记成立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六、捐助法人:
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
执行机构: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
捐助人权利: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的义务:及时、如实答复捐助人提问和意见
捐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撤销捐助法人作出的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的决议,但据此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终止:不得分配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主管机关+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
一、范围: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机关法人:
1、概念:独立经费+承担行政职能+成立时法人资格+为履职所需的民事活动。
2、权利义务继受:法人终止,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