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民法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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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民法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前言
1.关注大纲与辅导教材
大纲的几点变化
1)物权法部分: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考点
2)知识产权部分增加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3)侵权责任法部分:关于归责原则的变化;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类型,尤其是关于教唆、帮助形式完成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几类特殊侵权行为。
2.关注民法法条和民法理论
新增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注历年真题和有关模拟试题
一、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合同法第2条,物权法第2条)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1.平等主体的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如果将民事主体的范围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这样的表述就是错误的。(参见2008年单选第1题)
2.财产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人身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应准确认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分
例如: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财产的流转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参见2009年单选第1题)
4.从调整对象入手把握民法体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规范、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1)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体(略)
2)内容(下述权利):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
3.从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角度掌握民法体系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身份权制度)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意义: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限度。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权利的效力进行分类
(1)支配权:权利人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比如,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注意】支配权不只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也是支配权。(参见2008年四川单选第1题)
(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应关注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请求权可以分为:
①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
②债权请求权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④人身权请求权
⑤知识产权请求权
特别提示:①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参见2008年四川单选第1题);
②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综合考查。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适用时效(参见2009年单选第1题);占有保护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3)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①行使方式一般为明示,但是也可以默示方式行使;
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的,视作接受继承;放弃继承需作出明确表示。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的,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继承法第25条)
②不以相对人同意为条件,也不需对方为某种行为;
③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适用除斥期间(参见2008年多选第51题)。
④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解:形成权可以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4)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①注意区分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延期性的抗辩权。(参见2008年多选第51题)
②注意区分抗辩权与否认权。否认权,是指不承认对方的权利;而抗辩权是承认对方的权利,但是义务人有不履行其相应义务的理由(参见2009年单选第1题)。
2)其他权利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参见2009年单选第1题);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