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八、合同法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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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 意)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订立的。
4.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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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管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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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 人取得利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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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则

⒈买卖合同 ⒉供电、水、气、热合同(格式合同) ⒊赠予合同(具有救灾性质的属于偌成合同) ⒋借款合同(自然人与非自然人区别) ⒌租赁合同 ⒍融资合同 ⒎承揽合同 ⒏建设工程合同 ⒐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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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技术合同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合同,其概念有广义、狭义二种
· 广义的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任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 包括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还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合同(如行 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 ·狭义的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保障交 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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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 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 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 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 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 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 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 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 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 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 分类。
【案情简介】
瑞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瑞祥公司)与其下属的第一分公司
(以下简称分公司)于1999年元月10
日签订了目标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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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主要约定了分公司年产值 3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30万元,分 公司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公 司一样,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目标管理期限为一年,年底由公司与 分公司统一核算,超额完成目标管理 部分 4 :6 分成,即公司得40%,分公 司得60%。合同书中未对未完成目标 管理如何承担责任作出约定。
(2)主体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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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 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 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 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要式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 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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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元月初,瑞祥公司与分公
司经对分公司1999年度目标管理完
成任务情况考核时,分公司实现了
年产值3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20万
元。瑞祥公司与分公司对未完成净
利润10万元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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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祥公司以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某 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公司补交销售净 利润10万元。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为,瑞祥公司与分公司所签订的目标 管理合同系内部行政管理手段,是不 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合同,不属于《 合同法》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 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了瑞祥公司 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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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 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 另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可以说是 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 合同,如赠与等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双务合 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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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人大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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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六、合同的效力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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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保管合同 ⒓仓储合同 ⒔委托合同 ⒕行纪合同 ⒖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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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 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 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赠予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的属于偌成合同) 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要件,而实 践性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的要 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 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 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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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 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不同。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 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 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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