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原则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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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农机事故,往往其原因、责任错综复杂,不可能用简单模式套用。
但是在事故处理时,有基本原则可以规范之。
认真掌握其规范,是公正、及时调处农机事故的保障。
这里结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一阐释,与同行交流。
《办法》第5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那么如何使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呢?具体来说就是: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一原则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是辨证的统一。
客观事实是准确实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正确处理事故的标准和尺度。
1.处理事故以事实为依据。
认定事故,应从客观事实出发。
查清事故真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原因等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进而进行因果关系分析,以还原事故的本来特征。
通过以上过程,1)确定事故管辖。
《办法》 第14条,“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
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
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办法》第15条,“ 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
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确定事
故性质。
根据事故的情节,判定事
故处理的参加人员。
第20条,“调查
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
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该条规定,
要掌握三方面的界限:从农机监理
事权来说,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
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要分
别通报中、省、市农机监理机构,
使其派员参加事故处理,县级农机
监理机构只全权处理一般农机事
故;对于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农人
事故,应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如果
不通知,农机监理机构则有越权之
嫌,是违法的)。
3)取证。
如现场痕
迹、书证、人证、物证等。
4)制作事
故认定书。
5)进行调解处理。
2.处理农机事故以法律为准
绳。
即在查清事故真相及原因的基
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
在事故
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人员必须
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严格依法办
事。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则。
不以当事人的态度作为判断标
准,也不以当事人的职务高低来认
定责任。
以法律为准绳有以下含义
有:1)法律层次要分明。
从法律效
力来看,全国性法律为第一层次;
全国性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国家
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为第三层次。
以上法律、法规、规
章在全国有效。
但其法律效力依次
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省级
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也有相应的立
法权,其法律层次是行政法规、政
府规章、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
件,其效力只及本行政区域。
其效
力层次同上。
2)适用法律要准确。
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有:《农
业机械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农机事故处理办
法》、《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
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
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等。
3)相近
法律。
由于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
级阶段,一些法律还有待完善。
因
农机事故处理原则浅说
■ 张永寿 秦海生
此当专业法律规定尚欠明确时,可以适用相近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4)特殊事故(如无过错事故)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5)过去处理农机事故的案例,只要不与现行法律相悖,也可适用之。
6)允许当事人对事实进行辨论和质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是处理农机事故要优先适用专门法律;二是要优先适用上位法,下位法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悖(否则失去其效力);三是专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可适用相关和相近的法律。
这样,一方面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另一方面当引起涉诉案件时,农机监理才不致处于被动局面。
二、事故责任相适应原则
农机事故认定,是指对事故当事人有无责任以及其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进行的定性与定量的裁定(技术性鉴定)。
《办法》第27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因果关系。
只有有过错行为存在,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时,有过错行为者要负事故责任;根据过错行为的轻重来确定事故责任之多少。
过错行为重,就负重(主要)责任;过错行为轻,就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则负同等责任;没有过错行为,则无责任。
判
定事故责任,是作出事故认定书的
法律依据,是农机事故调处的基础
性工作。
其技术性、法制性级强,也
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及
其处置结果。
因此,《办法》的规定
详尽且操作性强,这是该《办法》的
亮点和进步之处。
1.《办法》第29条 ,“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
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
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肇事逃逸案
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
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
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
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
定书。
”
2.第30条,农机事故认定书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1)事故当事人、农
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2)
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3)事故证据
及事故成因分析;4)当事人的过错
及责任或意外原因;5)当事人向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
利、期限;6)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
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
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
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
内送达当事人。
3.第31条 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
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
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
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
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农机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
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
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
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农
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农机安全
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
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
别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
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
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决定。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
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
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
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
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
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
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
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
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
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
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
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
机构备案。
三、以责论处原则
农机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应按
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
费等费用”。
这是农机事故处理中,
责任人按以责任论处原则,承担民
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民事责任主要
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
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在农机事故处事中,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驾驶人造成事故既是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对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2.农机事故的行政违法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其后果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我国农机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所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责任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警告;3)吊扣驾驶证;4)罚款;5)吊销驾驶证;6)行政拘留(由农机监理机构报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7)责令停业整顿。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20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51条,“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
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
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
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
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
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
决定”。
农机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农
机事故责任人由于违法造成了特
别重大、重大、较大等农机事故,
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依据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程序认
定,并应受到《刑法》制裁的违法
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适用法律
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
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
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2条规
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
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
条之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提起
刑事诉讼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要求事故责任人在承担刑事责
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
偿受害人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
失)。
如果是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法
院在受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时,可以直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
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
定,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
同一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
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
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对事故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罚,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
的手段,也是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
的一种形式。
对于事故责任人,究
竟是以教育为主,还是以处罚为主?
有人强调要以处罚为主,并说明了
处罚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处罚之目
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违法行为,更
重要的在于“戒”未然的违法行为,
因此应以教育为主。
当然,实施行政
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的有机结
合,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也不能以
罚代教,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执法目
的在于普法,提高相关公众的法律
意识。
要使人们从血的教训中,强
化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就是最
大效益的观念,确保安全经营和使
用农机。
因此笔者认为要以此为立
足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个案处
理之。
根据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来决定教与罚谁为主的问题。
综上所述,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严格按程序规范办事,才能使
农机事故处理做到公正、公开、便民
和高效率。
使我们既做好裁判员,
更做好宣传员。
做到处理一起事故,
通过教育一大片来提高安全水平,
杜绝一大批事故,更好地贯彻落实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发展”
的思想,促进农机化健康发展,为
农业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