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民航与国际航空法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引言航空运输业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的关键。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公平,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民航的运营。
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航空安全、航空法律责任、航空经济和竞争、航空环境保护等领域,其宗旨是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促进国际民航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航空事业发展的国际组织。
该组织成立于1944年,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
ICAO的任务是制定和推广国际民航条约、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全球民航的安全、有效、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ICAO公约ICAO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范了国际民航的各个方面。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标准和运行规则;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的规范;乘客和货物的航空运输责任;国际航空运输运营者的经营规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环境保护等。
ICAO标准和建议除了公约,ICAO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建议(SARPs),以进一步规范国际民航的运营。
这些标准和建议涉及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飞行员培训、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虽然这些标准和建议不是法律,但大多数国家都采纳并实施了它们。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是各国之间关于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
协定的目的是规定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核心文件,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签署。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航空公司的运输责任;乘客和货物的保护;航空公司之间的商业关系和竞争规则;解决航空纠纷的程序等。
双边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除了蒙特利尔公约,各国还通过双边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来具体规定航空运输的细节。
这些协定一般涉及航班频率、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票价和航空运输服务的安排等内容。
国际民航运输经济国际民航运输经济是指与航空运输相关的经济活动。
航空法律法规
航空法律法规航空业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快速、高效和全球化的特点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空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航空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介绍。
一、国际国际民航组织(ICAO)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事务的发展,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航空法律法规来规范全球航空行业的运营。
其中最为重要的文件是《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它于1944年签署并至今仍为国际民航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国际航线的自由化、航空运输的安全保障等原则。
各国都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国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二、国内在国内,航空法律法规主要由民航总局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航空法律法规的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律于1995年颁布,对民用航空事业的法律地位、国家安全保障、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行、航空运输安全、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律为中国航空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该法律于2002年颁布,主要用于规范和保护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该法律指出了各方对航空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安全检查、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理等具体措施,并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进行了法律追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特种飞行活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01年颁布,用于管理航空器特种飞行活动,包括空中广告、航拍、航空旅游等。
该办法对特种飞行活动的准入条件、飞行程序、飞行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航空运输、航空器管理、机场管理、航空科研等领域的具体规章和管理办法,以确保中国航空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三、航空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航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航空运输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推动国际航 空运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 化,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 人员往来。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举办各种会 议和活动,促进各国在民用航 空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经 验和最佳实践,共同解决面临 的挑战和问题。
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
宗旨
通过推动国际合作,促进世界民 用航空的安全、效率和正常,发 展国际航行的安全措施,并处理 航空技术问题。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
制定国际民航标准和建议 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 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用于规范 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的操作和 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器 适航性、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影响
主要内容
涉及航空安全、环境保护、空中交通管理、旅客权益保护等方面。例如,加强航空安全措施、提高航空器的排放 标准、优化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等。
影响
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国际民航的安全水平、促进航空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各国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管 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航空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05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实 践与案例分析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在各国的实践
各国在实施国际民航法律法规时,应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国实际 的民航法律法规,以确保国际民航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非法航空活动和维护国际民航安全。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推动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制定程序
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通过提出议案 、讨论、审议和表决等程序,制定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与层级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航空法与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与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航空业的顺利运作和旅客的安全。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不断发展,航空法的法律规范也越发重要。
一、航空法的作用和意义航空法的作用不仅限于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旅客权益,还涉及到航空产业的法律规范、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航空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
航空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和约束航空运输活动,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保护旅客权益,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1. 国际公约的法律约束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的法律约束。
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全球航空运输的主要组织,它制定了国际民航公约、费用公约、货物运输公约等重要文件,这些公约对各国航空运输有着约束力。
例如,国际民航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旅客的权益。
2. 航空公司的国际经营许可和航权的分配国际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需要获得国际经营许可,才能开展跨国航班。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航空交通的需求和航权的分配原则来申请和获取航权。
航权的分配涉及到国际航线的开放和限制,同时也与各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有关。
3. 机场的管理和安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涉及到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各国机场管理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机场的安全规范包括飞机起降的安全标准、航班调度的协调管理、旅客行李的安全检查等方面。
机场管理和安全规范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4. 航空运输业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涉及到多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例如,机票的购买合同、旅客行李的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这些合同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航空法的挑战和思考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航空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全球航空运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增加了航空法律规范的难度。
其次,新兴航空技术的出现也给航空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无人机的法律规范等。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1. 概述民航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进行国内或国际货物和乘客的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合法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运输活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和推行。
ICAO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专业性组织,负责协调全球民航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2.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乘客权益,并规定一旦发生空难事故,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并得到了ICAO的认可和推行。
该规章详细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限制等内容,确保危险品的运输能够安全可靠。
2.3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规定了全球民航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中包括了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空中交通管制、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国内民航法律法规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中国民航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5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了航空器的运营、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是中国对民用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法规。
该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定了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储存、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机燃料和润滑油的质量和安全。
国际航空法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3)无论此种运输有无间断和转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 运输,即为国际运输。
所谓“间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中断运输,如因气候、机器
故障、军事冲突、劫机等原因而改变事先约定的航程,甚至在 非约定的地点降落或下航空器,卸货等情况;
所谓“转运”是指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变更航空承运人。 确定何为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
仅是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点、目的地和经停点所处的地
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 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均无关系。 例: 一位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 纽约 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 班机飞往广州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制度 四、《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问题 五、 其他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一)法律适用性的内涵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法律适用性是指特定法律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属性。
研究讨论法律的法律适用性,是运用法律,调整相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航空领域作为一个高度复杂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航空法律法规的要点,并进行详细讨论和深入分析。
一、民航法律法规1.民航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文件:修订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它规定了民航的范围、监管体制、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记、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等重要内容。
2.安全管理和监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飞行安全、机场安全、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规定》等法规为航空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3.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管理:机场管理涉及机场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行政管理和运行管理。
航空运输企业管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来规范。
4.航空器登记和标记: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记是确保航空器合法性和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和标记规定》详细阐述了航空器登记和标记的要求和程序。
5.航空货物运输和普通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货物管理办法》等。
普通航空旅客运输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旅客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规范。
二、国际航空法律法规1.国际航空法律法规框架:国际航空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包括《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公约》和其附属文件。
这些法规为全球航空业提供了一系列统一的准则和标准。
2.航空器注册和运行:国际航空法律法规要求各国建立航空器注册和运行的国内制度,并进行国际协调。
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行需要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ICAO制定的相关准则。
3.航空安全和防范恐怖主义:国际民航业面临着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因此国际航空法律法规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航空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打击非法劫机、劫持航空器和暴力行为的公约》等文件为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 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分之间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 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 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 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 置的行动。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一、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
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内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关系。
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
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
航空法导论第2课国际法三大体系
通称: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
2021/7/7
航空法规
4
芝加哥会议(1944.11.1-12.7)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2021/7/7
航空法规
5
December 7, 1944 芝加哥公约签约现场
2021/7/7
废除其它抵触协定
以后所签不抵触协定并向理事会登 记
2021/7/7
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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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 ? 芝加哥公约产生的背景? 领空的定义、范围? 两种航空自由的含义?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区别? 19个附件中常见附件的名称? 航行服务程序的法律地位的理解。
2021/7/7
航空法规
2.1.3.4a领空主权论与航空自由 论
领空主权论
–飞入飞经受限
航空自由论
–飞入飞经自由
–航空运输受限
–航空运输自由
–英为代表
–美、荷为代表
–巴黎公约最早承 认
–芝加哥公约不承 认
–芝加哥公约继承
–少数国家另签协 定
2021/7/7
航空法规
22
2.1.3.4两种航空自由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18
2.1.3.3.a主权与安全-事例
1954年7月23日,驻海口 空29师85团拉-11在三 亚外海为苏联油轮护航 时,把印度飞往香港的 英国民航班机当作国民 党飞机击落。事后查明 是国泰航空公司C- 54“空中霸王”.
7月26日,中央军委命令, 对侵入中国领空的外国 军用飞机,向其警告后 仍不离境并有敌对行为 时,中国军队在自卫原 则下,应坚决予以打击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 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 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 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 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 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 的说法。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 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 限。
•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 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 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 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 限延伸。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宇 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民航的行为规范而确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
这些规则不仅是国际民航界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和维护航空安全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和规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国家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航空政策和管理办法,无论是国内的民航运输还是国际的民航运输,都必须严格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同时,航空器在飞行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禁止越境飞行,不得在任何国家的领空内进行无授权飞行。
2.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安全是民航运输的首要目标,也是国际民航法所关注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国际民航法规定各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航空安全政策和控制程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此外,国际民航法还规定各国家必须加强民航器材的安全管理,加强技术标准和开发新技术,以提高民航运输的安全水平。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所有国家和各航空公司在开展国际民航运输时,都应遵守平等原则,不得发生任何种族、宗教、政治等方面的歧视。
平等原则还要求各国家按照国际航空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合法地审批和監管航空公司的运营,以确保国际民航运输的安全和准确性。
二、规则1.航空器的自由使用权和航线自由原则航空器的自由使用权和航线自由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中比较重要的规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民航运输机在国境、领土和国际海空空间内可以自由飞行,不受限制和阻挠。
所有的国家都必须保证各国民航运输机有自由的使用权和飞行权,不得进行任何种类的限制和干扰。
同时,航空器的飞行航线也必须依照国际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规则进行,不得在飞行中偏离航线。
2.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协调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协调是国际民用航空法中的另一项重要规则。
航空法基本知识
航空法基本知识航空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权益等多个方面。
具备一定的航空法基本知识对于了解航空行业的法律规定以及航空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关于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和航空权益的保护等。
一、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行业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组成。
1. 国内航空法:国内航空法是指在国内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条文,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其中,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领域的法规。
2.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指在跨国航空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法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例为基础,由国际航空组织(ICAO)颁布和管理。
国际航空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合同和国际协定等。
二、航空法的主要法规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
1. 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器适航规定是指对航空器设计、构造、维护等方面进行的法律规定。
它要求航空器制造商和运营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2. 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是指对飞行人员进行培训和评审,确保他们具备飞行的技能和知识。
这些规定包括了飞行课程的设置、飞行小时数的要求以及飞行员执照的颁发等。
3. 公共航空运输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管理是指对航空公司和航空交通运输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航线的审批和监管、航班时刻表的制定、航空公司的运营安全要求等。
4. 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是指对航空器安全进行监察和调查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航空器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对航空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航空权益的保护航空权益的保护是航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航空运输权和航空客户权益的保护。
民航基础知识课件第二章
三、民用航空
1、民用航空的定义: 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出来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
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这个定义 明确了民用航空是航空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 器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性质”表明 了它和军事航空的不同。
2、民用航空的分类 分为两部分: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 商业航空 :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
尾翼—用来操纵飞机俯仰或偏转,并保证飞机能平稳地 飞行。
机身—机身用来装载人员物质和各种设备。 起落架—用于起飞着陆滑跑和滑行,停放时支撑飞机。 动力装置—用来产生推力或者拉力,使飞机前进。
1、机身—机身的功用
在使用方面,应要求它具有尽可能大的空间,使它的 单位体积利用率最高,以便能装载更多的人和物质, 同时连接必须安全可靠。应有良好的通风加温和隔音 设备;视界必须广调,以利于飞机的起落。
(5)代表国家管理国际民航的交往、谈判,参加国 际组织内的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
(6)对民航机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业务管理。对民 航的各类专业人员制定工作标准,颁发执照,并进行 考核,培训民航工作人员。
民航企业:指从事和民航业有关的各类企业,其中最 主要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即我们常说的航空公司,它们 掌握航空器从事生产运输,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 源。
出现过多种扑翼机的设计方案,但由于控制技术、材 料和结构方面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扑翼机仍停留在 模型制作和设想阶段。
2、按照航空器的使用用途分类:
航空器可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1)国家航空器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在法国巴黎举行和 平会议,讨论并就管理国际航空的规则达成协议,其 中就包括对航空器的区分问题。《巴黎公约》第七章 第30条规定以下应被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航空法第一章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 试验阶段。航空法在这个时期 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9年10月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
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 约》(通称1919年巴黎公约)。
这一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元性的重
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就 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署。 1997年5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 会第30次会议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会议 讨论通过了新华沙公约草案。1999年5月28日, 新华沙公约的正式文本——《蒙特利尔公约》 通过。2005年7月3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虽然新华沙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运输, 但它必然要影响到我国的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三、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法主要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 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此形成的法律 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用航空法 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主要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有时亦 受习惯法的影响和制约。航空法具有下列渊源: 一、多边国际公约
现在生效的国际公约中,批准和参加国众多, 形成普遍适用的国际统一法律规则的有三个序列:
例2: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的航空法判例中 对“事故”下的定义是,“一种未预料到的、 不希望发生而突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对旅 客来说,“事故”必须是无法预料的,不按事 物常规发生的事件或外部的事实情况。在航空 器上,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的事情,不是事故, 凡纯属旅客健康情况引起的,或者与飞行无关 的事情或者事件,都不是事故。比较常见的事 故包括劫机、恐怖分子袭击、炸弹威胁和航空 器坠毁等,有时甚至也包括起飞时轮胎故障和 供应的食物造成旅客中毒等轻微事件。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事故风险。
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航空政策 和标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 顺畅进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范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运 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如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 问题的解决。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广环保理念和技术创新 ,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contents
目录
•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 国际航空法规的核心内容 • 国际航空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 国际航空法规的争议与解决 • 国际航空法规的挑战与前景
01
CATALOGUE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法规体系定义与构成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指调整国际航空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以及判例等。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航空领域的应用,对飞 行员和空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法规监管提出 了新的要求。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对法规的挑战
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激烈,航空公司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竞争,但也 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对法规的监管和执行提出挑战。
航空联盟与反垄断法规
跨国航空运输纠纷可以通过在国际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并遵循相应 的诉讼程序。
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 下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 通常可以跨国执行。
调解解决
调解是一种较为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协助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 作为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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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IATA从组织形式上是一个航空企业的行业联盟,属非官 方性质组织 但是由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是国家所有, 即使非国有的航空公司也受到所属国政府的强力参与或控 制,因此IATA实际上是一个半官方组织。 IATA制定运价的活动,必须在各国政府授权下进行。 IATA清算所对全世界联运票价的结算是一项有助于世界 空运发展的公益事业。
飞机所有者和飞行员协会国际理事会(IAOPA)等。 ICAO在技术规范领域有重要的影响力,但对于经 济问题则只具有咨询和建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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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总部在蒙特利尔,另外在日内瓦有一个执行办公室,在迈阿密 、新加坡有两个区域办公室。
成员分成5个地区,拥有5个地区办公室和一个联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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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民用航空导航服务组织 (CANSO)
1945年5月6日25个国家签字接受公约,公约开始生效并诞生 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
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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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性的民航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ICAO)(重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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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43个条款和8个附件,条款的主要精神有:
①建立了领空主权的原则。承认各国对其领土和领水上空具有 完全和绝对的主权和相应的拒绝外国航空器的权利。
②定义了飞机登记的方针。
③军队飞机的移动被限制。
因而它发挥着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政 策、解决实际运作困难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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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机场理事会 (ACI)
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是一个非赢利性组织,主要目的是代表机场的共同利益与航 空运输业的其他伙伴展开合作 日常工作是与其他国际组织展开对话,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处 理好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关系。特别是关于航空运输标准 方面的制定和修改(P38) 支持各个机场的工作,帮助提高和促进机场在管理运营方面 的专业化能力
⑤建立航空业供应商网络并作为服务提供商向航空公司提供各种专业解决方案 。发展航空业内部的工作标N准anJ,ing培Un养ive安rsit全y o和f Ae有ron效au的tics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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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的国际空中交通协会。 1945年,来自31个国家的57个航空公司(主要是欧洲和美洲的 航空公司)在古巴哈瓦那成立新的国际航空运输协 会(即IATA) 为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提供安全、可靠和经济上的服务。 主要任务是:
1884年,在距离第一次飞行101年以后,欧洲一架完全 能够驾驶的飞艇“法国”号诞生,从此能够机械控制飞行的 日子到来,飞越国界成为许多航空爱好者的行动目标,一个 真正国际化的问题开始呈现,法学家不得不把目光投 向航空,投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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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三个公约(《巴黎公约》、《伊比利亚-美洲航空 公约 》、《哈瓦那公约》)的存在,特别是某些拉美国家同时 是这三个公约的签订者,面对航空规章的多样性,进行国际合 作非常困难。
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为了使更多的国家遵守公约和吸引其他 国家加入公约,于1929年召开特别会议对《巴黎公约》的内容 进行了修改,从根本上消除了它的冒犯性条款和战时精神状态 。
总部就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除此以外,它在巴黎、 达卡、开罗、内罗毕、曼谷、墨西哥城和利马七个城市设有 地区办公室。
目前,已经成为拥有190个成员国(或締约国,指同意和 支持它的基本原则的国家)的大型组织。
ICAO的职责是发展民用航空技术标准并监控这些标准的 实施。最主要的职责是保证国际航空安全、正常和有效地进 行运行。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确保受航空影响的所有人的安全 ,这些人包括旅客、雇员和住在航空器运行区域或航路附近 的普通人。
①协商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票价,防止恶性竞争。②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章 制度、作业程序、文件的标准格式。使国际空运顺利运转,提高效率。③通过 清算所,统一结算各会员间以及会员和非会员间的联运业务,实行分级联运, 使一张票据可通行全球。④进行技术合作。⑤协助会员改善机场条件提高运营 效率。⑥规定承运人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和义务。⑦开展业务代理。⑧允许援例 竞争,保护会员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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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的组织结构图如P33
大会使用以下原则进行理事会选举:
①在航空运输业起重要作用的国家。
②对导航设备提供做出了最大贡献的国家。
③代表国的分配还考虑能够确保世界范围内的各个主要区域 都有代表。
作为管理主体,理事会将对ICAO的工作进行连续指导。 理事会采用标准方法和建议方法两种形式(简称SARPs)以 保证航空运输在安全、安保、有效和正常的条件下运行并把 其作为公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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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附件则分别为航空器标志和信号,适航证,航行日 志,灯光、信号和空中交通规则,驾驶员和领航员执照 的条件,航图和地面标志,收集和散发气象情报,海关 。
《巴黎公约》是国际民航史上的第一部大法,对国际民 航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第一次确立了领空主权 原则,规定了无害通过领空的权利和限制以及国际航线 的规则和条件,并对航空器的分类、国籍登记、适航性 、出入境、机组人员执照以及禁运物品等作了具体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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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10月13日,巴黎和会最高理事 会通过了国际航空公约——《巴黎公约》并 开放签字。
1922年7月,按照公约条款要求,第一 个国际航空组织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ICAN)在巴黎成立,宣告航空运输业国际化组成的私人组织 “国际法研究所”在英国牛津成立并召开会议,将航空列人 了议事日程。
1889年第一次国际航空大会在巴黎举行,来自世界各国 (12国)的代表第一次详细讨论了航空发展产生的新的法 律问题:
1)谁来批准飞行(政府是否应该发民航执照)? 2)是否应有特殊立法规定飞行员对乘客、公众、降落地 所有人所承担的责任? 3)救捞航空器残骸是否应有海事法管辖? 4)对确定飞行员的失踪和死亡是否应有新的规定?
为多方服务:
①保证人员、货物、邮件能够在很广阔的全球航空网络范围内像在一个国家的 一个航空公司内移动那样容易。
②保证它的成员航空公司的飞机能够安全地、受保护地、有效地、经济地在清 晰定义的规则下运行。
③作为航空公司与旅客和代理商之间的中间人,中立地制定代理服务标准和进 行财务系统的集中化。
④帮助政府了解航空业,为政府提供与航空公司工作的有效方法,贡献他们的 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世界范围内的政府的政策制定服务,以便政府能够更好地 制定政策和决策,也使政策能够满足更长期发展的需求。
第2章 国际民航与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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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航国际化的历史
―、萌芽中的民航国际化
民航国际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85年。
1785年1月7日英国人布朗夏尔和美国人杰弗里斯驾驶的 气球第一次飞跃英吉利海峡,从英国多弗尔飞到法国加莱附 近,在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情况下悄悄地飞跃国界,来到开 放的法国,完成了国际化的第一步。
④建立了飞机适航和飞行员执照的基本规则。至少用于商业飞 行目的的航空器必须满足此规定,同时締约国之间对这种登记 和执照必须相互承认。
⑤定义了航空导航规则并建立了国际航路。还制定了包括信号 、灯光和防止相撞规则在内的多部规章。
⑥定义了飞越外国领土的飞行规则。承认不降落的过境权,但 被飞越的国家有权保留自己的国际商业空中飞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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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保证成员国的权利得到尊重,每个成员国都有公平运营国 际航班的机会。
⑦避免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⑧在国际航空导航范围内提升航空安全。
⑨逐渐全方位地提高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按照公约的条款,整个组织由大会和有限成员数的理事会加上其下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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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精神
《巴黎公约》(也称作《空中航行规则公约》是第一个航 空领域内的国际协定。 ✈《巴黎公约》是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制定的,它为国 际航空业的法规打下了基础。 ✈《巴黎公约》主要阐述了关于领空主权的原则,即国家拥 有自己国土上方的空域。 ✈参加巴黎和会的32个国家中有26个在这第一个国际航空 公约上签了字, ✈并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以监控民航业的发展。
构和秘书处组成。 最高领导为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 由各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大会是ICAO的权力主体。 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会,回顾本组织各项工作的细节并为未来几年确 立政策。同时也对每三年一度的预算进行表决。 理事会是由大会选举的每三年一任的管理主体,共由36个国家组成。 理事会的主持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