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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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充分 5、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
(二)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口头要约 书面要约 法第16条并未区分
2、要约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的约束 (1)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人不得随意撤 回、撤销要约;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 质内容;要约人须接受要约经承诺后即成 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承诺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的概念: 1、合同的订立,必须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 进行。 2、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互 动过程。 3、参与合同的订立的当事人须有缔约目的。 4、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有适法性。 5、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有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
绪论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绪论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界定合同的法律规范;订立合同的法律规范;合 同成立的法律规范;合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合同 效力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的法律规范;合同变 更和转让的法律规范;合同终止、解除的法律规 范;合同救济的法律规范;合同解释和适用的法 律规范;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 而发生的交易关系,故其为交易法。这些交易可 用货币衡量,具有财产价值,故又为财产法。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形式 法制史上严格的形式主义是早期合同的显 著特点--到当代对合同形式上已经无特 别要求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如何认定各种形式及各形式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的条款 主要条款和非主要条款 参看《合同法》第12条 对这条的评价? (五)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条 要约、承诺 这种方式能否取消?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 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 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 将向其购买1 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 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 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 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 材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 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 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八)惩罚性赔偿原则 1、惩罚性违约金。(第114条) 2、惩罚性违约定金。(第115条) 3、惩罚性价格。(第63条) 4、对欺诈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13条 第二款规定) (九)计划原则(第38条) (十)行政监管原则(第127条) (十一)合同多样化原则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 事项。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3、意思表示 以上三点,称为合同的三要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 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只有存在一个具 体的合同,才有必要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 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内 容的一致性;判断合同生效与否,解决的 是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生效的 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已经成立 的合同未必是一个生效的合同,如合同已 成立但无效或被撤销。
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此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1、公平拟约义务 2、提醒义务 3、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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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四)格式条款的无效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情形。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情形。 3、格式条款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总之,对《合同法》第40条是不容以任何 方式排除适用的。
绪论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强调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付与另一方当事人给 付之间的等值性。 3、规定了风险合理分配规范。 4、客观合理地规定了免责条款和损害赔偿规则 条款。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 000吨钢材已经 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 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 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 应当 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 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 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 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 司的钢材1 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 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 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承包新月小 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 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的两 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 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 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x x x的钢材1 000吨,如贵公司有货, 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 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 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 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 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A公司于10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 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 停产,便想反悔,10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 于10月26日到达乙公司。27日,B公司正在组织 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 达。则:( ) 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 回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 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D.要约无效,要约 已被撤销
绪论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概述: 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就成立。 (二)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2条: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 (四)书面订立合同的特殊情形: 《合同法》第36条 《合同法》第37条
五、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由来 定价交易--垄断(附从合同)--定型 化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意义 单方性;反复利用性;内容的稳定性;公 开性;书面明示性。 其突出的特点是:总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本条款进行磋商。
第一章 绪论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 义务的协议。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 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 5、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承诺
(二)承诺的效力 1、承诺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生效 2、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 3、逾期发出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 4、承诺效力的内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
(三)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撤销吗? (四)承诺的特殊情形: 1、强制承诺 2、沉默的承诺 3、以行为为承诺
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生 效以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 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 19条
总的看起来,《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有如下内 容: 1、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称为要约的效力。这种效力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发生。 2、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到要约生效这一阶段可以 撤回要约;在要约生效到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这一阶段,可以撤销要约。但有例外情形。 3、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再不能取消 其要约。
格式条款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案例分析
一天晚上,某市居民李某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 话,李某十分着急,他立刻与该市电信局联系, 查询原因,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 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亡级 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 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 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 须知”,其中便列有一条规定,即“用户不按时 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
甲公司欲将一批服装售与乙公司。10月14日,甲 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信的落款 日期是10月14日,该信件于10月16日发出,邮 戳日期是10月16日。要约中规定承诺的期限为10 日,该信于10月20日到达.乙公司。则该要约的 生效日期和承诺的起算期间分别是() A.10月20日10月16日B.10月16日10月16日 C.10月20日10月14日D.10月16日10月20日
李某认为,他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 “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 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 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 受巨大损失,李某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 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
要约
(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何为一致? 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如没有承诺期限如何确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参看第6条) (五)合法原则(参看第7条) (六)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参看第7 条) (七)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参看第8条) 1、全面履行合同。 2、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违法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合同的履行。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第 14条)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法第14条)(法第15条) 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随时 撤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 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