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_工作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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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_工作心得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司法改革的普遍推行,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审判工作尤其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已成为时代与社会的共同要求。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主要是指在各级法院从事审判业务活动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高标准、高境界、高风尚、高水平、高效率的法院干部的总称。而要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素质法官,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就是要具备法官职业道德。
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概括来说,我认为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诚(政治坚定)
众所周知,政治信念是干部素质的灵魂,它表现为对理想的坚定不移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是人们干事创业的精神支柱。评判一个法官政治信念坚定与否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对党忠诚,对国家、对人民利益忠诚,对法律忠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
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首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惩。其次,要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用实际行动回答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既要依法审理好每个案件,又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倾向,努力克服受物质利益驱动偏离政治方向的错误做法。三是要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调查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熟悉和掌握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法官应当忠实宪法和法律。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评估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作出公正的裁决。在对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切依法办事,“眼里只有法律”,只服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坚决维护审判独立和法律权威,不在公开场合对司法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负面评价,以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时刻操守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这既是法官的天职所在,也是法制国家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能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政治使命铭记于心,信仰法律、捍卫法律、全心全意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
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法律的尊严才能根植人心,法律的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二、公正(执法严明)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同时,法官又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被公众视为法律、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化身,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公正无偏。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而法官服务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党的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主要通过审判手段来实现。因此,能否坚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仅是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责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树立和服务效果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英国十七世纪哲学家、大法官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法官必须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思想,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把严肃执法作为一条政治纪律来对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
一切干扰,严肃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执法公正严明,首先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司法良知。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法律赋予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三位法官凑在一起的一个共识就可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而法官所要平衡的又是极其复杂与微妙的社会关系。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良知可以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要求法官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兼听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先入为主,主观断案”。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三是要求法官必须维护程序正义,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追求实体裁判公正性的同时,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开”以及“不得自审自记”等等。这些都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应当与处于两个底角点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因此,我们国家也要求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