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_工作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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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_工作心得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司法改革的普遍推行,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审判工作尤其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已成为时代与社会的共同要求。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主要是指在各级法院从事审判业务活动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高标准、高境界、高风尚、高水平、高效率的法院干部的总称。

而要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素质法官,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就是要具备法官职业道德。

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

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

结合《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概括来说,我认为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诚(政治坚定)
众所周知,政治信念是干部素质的灵魂,它表现为对理想的坚定不移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是人们干事创业的精神支柱。

评判一个法官政治信念坚定与否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对党忠诚,对国家、对人民利益忠诚,对法律忠诚。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
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首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惩。

其次,要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用实际行动回答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既要依法审理好每个案件,又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倾向,努力克服受物质利益驱动偏离政治方向的错误做法。

三是要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调查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熟悉和掌握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法官应当忠实宪法和法律。

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评估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对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切依法办事,“眼里只有法律”,只服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

坚决维护审判独立和法律权威,不在公开场合对司法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负面评价,以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时刻操守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

这既是法官的天职所在,也是法制国家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只有能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政治使命铭记于心,信仰法律、捍卫法律、全心全意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
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法律的尊严才能根植人心,法律的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二、公正(执法严明)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

同时,法官又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被公众视为法律、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化身,代表着公平与正义。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公正无偏。

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

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

而法官服务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党的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主要通过审判手段来实现。

因此,能否坚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仅是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责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树立和服务效果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

英国十七世纪哲学家、大法官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此,法官必须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思想,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把严肃执法作为一条政治纪律来对待。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
一切干扰,严肃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执法公正严明,首先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司法良知。

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

法律赋予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三位法官凑在一起的一个共识就可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

而法官所要平衡的又是极其复杂与微妙的社会关系。

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

良知可以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要求法官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努力实现实体公正。

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兼听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先入为主,主观断案”。

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要求法官必须维护程序正义,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追求实体裁判公正性的同时,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开”以及“不得自审自记”等等。

这些都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

同时,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

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应当与处于两个底角点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

因此,我们国家也要求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对待
当事人及其利益,不得有任何偏见和歧视,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必须公允,避免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理由,使其获得不当法律帮助”,“法官应当避免在庭审以外的任何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当接触”,“法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或传递诉讼材料以及下级法院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一起为案件向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情”等等。

法官在严
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的同时,在遇到诸如“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案件时,在案件尚未成讼前曾接受过一方咨询或公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过评论时,在对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隔阂或意见时,在曾参与过本案某一审级的审理时”,也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这就是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公正需要“表现”。

庭审中,法官的一种审判风格、一个表情、一种着装,甚至一种坐姿,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

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就是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之中得以体现的。

四是要求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强化司法效率意识,避免司法拖延,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及时审判案件,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

司法效率低下,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而且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或者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案,非法定事由不得拖延审理期限、拖延裁判文书的起草与送达、
拖延上诉材料的移送”等。

五是要求法官坚决克服和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公正办案,树立公正形象。

必须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使我们只有百分之一的错案,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

如果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哀莫大于心死”,法官将无颜于法律,无颜于人民。

尤其是当前,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发展到利用审判权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严重地步。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法院队伍中有所滋长,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官必须能够经受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摆脱人情关系的缠绕,抵挡住权势干扰的压力,坚决克服自身存在的保护主义,勇于抛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得失和恩怨关系,决不能让天平的砝码掺杂进金钱、人情、权势的因素。

唯于此,才能使法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公正的心态,永远追求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不仅是检验法官自身是否合格的“试金石”,也是社会正义能否实现的关键所有。

三、文明(作风严谨)作风,是指人们在工作或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和风格。

就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严谨的作风既包括工作中的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客观务实、缜密严谨,也包括行为上的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举止庄重和富有朝气。

表面看来,这虽然不涉及法官工作的实质性问题,但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表现与实际、形式与内容,历来都是对立统一和有机的整体。

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举手投足、仪容仪表、精神风貌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
判,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

因此,法官群体应当是文明之师。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在执行公务时言行举止应当得体,不得出现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不得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对待当事人要文明,心态平和,以法服人,不得对当事人有冷淡、蛮横、生硬等态度,不得训斥、推搡甚至打骂当事人”。

“法官在八小时外应文明、检点、高尚。

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远离可能使公众对其品行产生疑问的场所”、“法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邻里之间和社区生活中应当避免可能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

法官无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主持庭审、依法执行,都要以严肃、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

有人这样说过,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让人信赖的职位。

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当严谨。

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能够做到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使其一言一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也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就能在公众中树立起一种权威,从而使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否则,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特别强调:“法官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推迟开庭或延迟开庭”。

“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庭审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位或中途离开法庭”以及“在庭审时不得思考、办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无关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在公开场合议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其他法官
审理的诉讼中的案件,不得随意为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以及对处理结果表态”、“不得在公开场合议论下级法院、本院和上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或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不得随意评价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建议当事人辞去或更换代理人”等。

“法官在社会活动中或在公共场合,不得利用法官的地位获得与众不同的优待”、“法官在起草法律文书时应当细致、严谨,不得错误引用法律条文或出现错字、别字”等。

总之,对法官而言,应当忠厚、正直、自重、谨慎、谦和、耐心,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更不能挟私欲于公权之中。

要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不偏不倚地依法断案,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产生信任、依赖心理,增强对追求公正与正义的信心。

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决不能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更不能厚此薄彼甚至持有“贿者必胜”的病态心理。

当然,法官也是现代社会普通一员,也有自己的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但法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他无论是与当事人、还是与社会其他人员或是律师的交往,都应当有节有度,不能发生经济或金钱利益关系。

尤其是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一些影响,历史上产生并遗留下来的一些腐朽落后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对今天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

这些问题反映到法院队伍中来,表现为少数法官以掌权者自居,官气熏天,唯我独尊,不可一世;有的颐指气使,作风粗暴,欺压甚至鱼肉百姓;有的言行不一,满口脏话、废话、痞话、谎话,说一套做一套甚至违法违纪、腐化堕落等。

这些现象与人民法官这一崇高职业是格格不入的,它对社会风气产生十分消极的
影响。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无论是接人待物还是处事,都应当坚持讲法言法语,弃文明“忌语”;讲热情礼貌,避盛气凌人;讲举止大方,忌猥琐庸俗;讲成绩奉献、作为地位,戒旁门左道,谋官不谋事。

时刻把个人形象与单位形象乃至执法者整体形象结合起来,把法官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变为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展示人民法官良好精神风貌的过程,真正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法官的崇高威望。

四、高尚(人格完美)
人格,一般是指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及道德行为,是一种内在精神的外在体现。

在社会交往中,人格对于一个人来说,从来都是高于一切的。

所以,捍卫人格的尊严和保护人格的独立和完整,从来都是为人之道的至关紧要处。

古人云:“一德立而百善从之”。

这就是说,道德修养是本,只要抓住了它,其它就随之而立了。

因此说,道德是人格的灵魂。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较其他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素质。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

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容忍一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

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

有的法律学士、硕士,为了私利可以伪造法律文书,但也有复转军人在短时间内即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可以说,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
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

一名“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
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

如果一个法官的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做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

当前,“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承担着执行国家法律任务的人民法官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为法官者,必须有“德”,且要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才能通过执法行为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进程。

同时,法官的道德素养又是一面镜子,人民群众往往通过这面镜子审视法律制度的优劣和社会性质的变化。

良好的道德素养,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而能否做到公正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法官的道德水准。

尤其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某些道德“滑坡”现象:见利忘义不顾廉耻者有之;为蝇头小利不惜出卖国家、集体利益者有之;黄、赌、毒等社会沉渣再度泛起,中饱私囊贪赃枉法者已不是特例……这些丑恶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少数人价值观念的变化和伦理道德的沦丧。

中华民族素有“德以处事”的传统,这种文化积淀至今仍对我们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法官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因其职业特点,以及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对其“官德”要求更高、更严格。

首先他要清廉,在金钱面前不低头,
不动心,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甘于清贫,做到贫贱不能移。

其次要无私。

常言道:无欲则刚。

要在审判中保持中立,必须经受住权与法、情与法的较量与斗争,如果时时处处事事为个人打算,“私”字当头,是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的。

再次要刚正。

要能够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不卑不亢,做到威武不能屈,必要的时侯要有舍身求法,以身护法的精神。

法官的道德,不仅包括政治道德,还包括为人处事道德。

它要求法官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同时,还要做到嫉恶如仇,诚实守信,重义轻利,洁身自爱,淡泊名利,扶穷济弱,尊老爱幼——这些都是人类道德的闪光之处,也是正直善良的行操。

高尚的道德铸就高尚的人格。

活出一个好人格不仅是道德上的靓丽,精神上的完美,也是修身处世的口碑。

因此,法官必须努力抛弃势利和狭隘、怠惰和颓败、停滞和无聊,嫉妒和陷害,禁锢和猜疑,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办事,清清白白为官,点点滴滴修身,以完美的道德情操塑造高尚的人格魅力。

五、博学(一专多能)
当今,知识经济、入世挑战、司法改革,对法官的业务和文化素质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周期越来越短,加上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我们不熟悉的东西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不仅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主观愿望和意识,还必须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本领。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担当起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法律是法官调节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武器。

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广泛的知识积累。

渊博的知识既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又是胜任法官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名法官如果仅有满腔热情,而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就会出现差错,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熟练掌握司法业务,是法官的职业使命和职业技能的必然要求。

因此,法官必须精通法律,具有精湛的业务水平,既要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又要深刻理解各项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广博的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社会学知识;既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又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书面文字、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不仅是实施国内法的行家里手,而且要了解、掌握国际经济贸易法等知识。

这不仅是法治时代的法官应当具备的特殊素质,也是培养和造就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的内在要求。

因此,法官必须确立不懈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通过法官培训、法官学历教育、法官岗位培训和理论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还要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社会科学,特别要注意学习历史,包括中国史和世界史;学习科学技术,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文学艺术等,努力培养对各类知识的兴趣,提高各方面的能力,不失时机的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向知识型、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的高层次迈进,以适应法治时代的严格要求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同时,只有博学多才的法官,才能更深刻的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精髓;才能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更精确地适用法律;才能更透彻地认识和分析人类道德与传统文化并在其精
华与糟粕中有所取舍。

所以,法官的博学多才与法官职业道德其它诸方面是紧密联系和相辅相成的。

只有拥有一大批博学多才的法官,并成为法官群体中的主导力量,司法公正才得以实现,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才能切实得以维护。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

”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

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

我们正处于一个加速变革和推进法治的时代,一个重视秩序和强调权利的时代,一个追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时代。

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法官以更新的司法理念行使司法公权。

在法官的骨子里和言行中,要带着真心、付出真情,始终把人民群众强烈的公正呼声作为司法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的最大面和最高度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这就是新的时代对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更新、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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