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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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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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一、 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 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 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 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 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特征: 1.行政性 2.多样性 3.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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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 正当性原则
(二) 自愿性原则 (三) 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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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指导的主要方法
因行政指导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裁量性,它实施 的具体方式也因为行政事务的复杂性而多种多样。 1. 说服 2. 建议 3. 协商 4. 奖励 5.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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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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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 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 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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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指导的实施
(一) 行政指导的实施依据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根据,其功能不外是赋 予行政指导行为以合法性、正当性。 是否需要依据存有争议。 职权依据说: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据职权,在 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 分类: 1.规范性依据 《教师法》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 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 学校学习。” 2.非规范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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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差产量低,没有经济价值和效益,继续保留没有意 义。”十多年的希望彻底化为了泡影,临安县的承包农 户中,仅王品朝一户直接和间接损失就达100多万元。 这些曾被临安市60多户农民视作“摇钱树”的两万株青 梅树苗,是当时的县农业局“好心”从杭州市有关部门 争取到的农业开发资助项目之一。令临安县农业局意想 不到的是,国家的扶农资金打了水漂,60 多农户十多年 的投入也血本无归。因为这批伪劣种苗,农业局还上了 被告席,被村里的农民“索赔”100万元。 问题: 本案中县农业局为农户提供种苗的行为是否为行政指导?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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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立法的程序设计:

1. 2. 3. 4.
告知 听证 行政指导程序终止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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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行 为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呢?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适用何种法律程序承担? 2000年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 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不具 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我们本着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把行政诉 讼和国家赔偿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1行政指导的损害救济:可从行政赔偿或者补偿角度完善。 2.责任形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 3.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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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朝等因“扶贫苗”不结果状告市农业局案
1987年,临安县政府用专项资金以0.5元一株的价格从 浙江萧山一家个体户手中购买了2万株当时十分紧俏的 “小叶猪肝梅”和“大花梅”种苗,用于“综合开发低 丘缓坡,发展多种经营”。当时的“纳税大户”王品朝, 以扣除政府补助金的办法拿到了2400株种苗,投入30多 万元承包了60亩山地,修通两个村子的机耕路,准备搞 个青梅产供销一条龙。这60亩山地,还成了“县级示范 林”。按照农技站的介绍,这种青梅树3年挂果,5年丰 产。可是5年过去了,梅树没有挂果,农技站说是因为 “倒春寒”;7年过去了,终于有几株梅树结果,可是只 打下青梅一百来颗。 1998年,四处上访的农户拿到了 浙江省农科院青梅专家夏起洲对此作的品质鉴定:“90 %以上为实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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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 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行为的事务具有法定的 管辖权。
2. 行政指导行为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 前提条件。 3.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明示依据, 并受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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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指导的程序
行政指导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所应当遵循 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一)来自外国的借鉴 日本是行政指导制度的发源地,具借鉴意义: 1.行政指导的程序原则:(1)不越管辖权原则;(2)相对人 自愿协助原则;(3)不得强制原则。 2.行政指导的程序类型:(1)与申请有关的行政指导;(2) 有关许可、认可等权限的行政指导。 3.行政指导的方式:口头、书面 4.以多数人为行政指导的对象:事先确定指导的共同内容, 并应当公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1源自案例讨论: 原某市二中教师尹某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 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2008年8月28日,该市 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育法》 第34条的规定,对尹某实行解聘。后来该市教育局发《情况 通报》:同意二中队尹某实行解聘,该市(含五县市区)内 的所有学校不聘尹某当教师。尹某认为该市教育局的处理不 合法,于2009年1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 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该市教育局则认 为通报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此行为仅仅是对尹某教师资格在 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不会产生行政拘束力,法院无权受 理此案。 问题:1.教育局“限聘”的处理意见是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2.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确认”限聘“的处理意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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