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了解)
1、制定《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 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 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 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 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 好的房屋。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 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目的及必要性,当然这只 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以更有力 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 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 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大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需要以法律形式 体现出来。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 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许可、建筑承发包、工程监理 、安全 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熟悉)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两 个方面。 1、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 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 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 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 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 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 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 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 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 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 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 4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 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在一个 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 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几 年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比 如, 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36人死亡,3人重伤事 故,引起社会上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法 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 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 点 放 在 保 障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上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 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 制度和专业技术员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 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 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 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 制,管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 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权的 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应当在 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向前发展。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 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 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生 命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对于违法违 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 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 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 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对建筑业自身, 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了解)
1、制定《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 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 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 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 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 好的房屋。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 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目的及必要性,当然这只 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以更有力 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 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 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大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需要以法律形式 体现出来。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 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许可、建筑承发包、工程监理 、安全 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熟悉)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两 个方面。 1、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 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 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 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 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 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 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 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 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 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 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 4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 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在一个 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 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几 年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比 如, 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36人死亡,3人重伤事 故,引起社会上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法 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 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 点 放 在 保 障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上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 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 制度和专业技术员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 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 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 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 制,管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 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权的 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应当在 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向前发展。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 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 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生 命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对于违法违 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 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 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 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对建筑业自身, 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