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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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009-5-16 22:28:20 酒类监督管理处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15
实施日期:2007-10-01
首发日期:1989-02-22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
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
――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
――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
――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1.2.3);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
――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344-1989。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基本要求(见4第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校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927-2001啤酒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则
GB/T 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
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
3术语和定义
GB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料酒alcoholic beverage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
包括各种发酵、蒸馏酒和配制酒。
3.2
发酵酒fermented alcoholic drink
酿造酒brewed alcoholic drink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原料,经发酵配制而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 17204-1998,定义3.1。
3.3
蒸馏酒distilled spirits
以粮谷、薯类、水果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 17204-1998,定义3.2。
3.4
配制酒blended alcoholic beverage
露酒liqueur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而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饮料酒。
[GB/T 17204-1998,定义3.3]
3.5
酒精度alcoholic strength
乙醇含量ethanol content
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毫升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克数。
注1:考虑到目前国际通行情况,酒精度可以用体积分数表示,符号为:%vol。
2:在ISO 4805:1982中已指出应优先使用%vol和%mass。
4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饮料酒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饮料酒;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饮料酒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每个最小包装(销售单元)都应有
5.1规定的标示内容;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时,也可以只在包装物(盒)上标注强制标示内容。
其外包装(或大包装)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4.11 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酒名称
5.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
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5.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宜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5.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2.1.4 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5.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5.1.2.3 在饮料酒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5.1.3 酒精度
5.1.3.1 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5.1.3.2 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5.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5.1.4.1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5.1.4.2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同GB7718-2004中5.1.5。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
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5.1.
6.2 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示例1:
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01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可以标示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2004-07-15”;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5.1.
6.3 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5.1.7 净含量
5.1.7.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1.7.2 饮料酒的净含量一般用体积表示,单位:毫升或mL(ml)、升或L(l)。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或kg。
5.1.7.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GB7718-2004中5.1.4.3和5.1.4.4。
5.1.7.4 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7.5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小包装时,在标示小包装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其数量或件数。
5.1.8 产品标准号
同GB7718-2004中5.1.7。
5.1.9 质量等级
同GB7718-2004中5.1.8。
5.1.10 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4927-2001中7.1.1的规定标示“警示语”。
5.1.11 生产许可证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批号
同GB7718-2004中5.3.1
5.3.2 饮用方法
5.3.2.1 如有必要,可标示(瓶、罐)容器的开启方法、饮用方法、每日(餐)饮用量、兑制(混合)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2.2 推荐采用标示“过渡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5.3.3 能量和营养素
GB7718-2004中5.3.3。
5.3.4 产品类型
5.3.4.1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宜标示“干”、“半干”、“半甜”或“甜”型,或者标示其含糖量,标示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5.3.4.2 配制酒如以果酒、葡萄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标示其含糖量。
5.3.4.3 已确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标示“香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