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虐待、骚扰控制程序-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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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虐待、骚扰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公司所有员工在聘用阶段和工作过程中不受各级组织的歧视、虐待、骚扰,加强公司对社会的责任。

2.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公司行政部负责调查和处理公司员工反馈的有关歧视、虐待、骚扰员工事件。

3.2公司各部门配合公司落实有关反歧视、虐待、骚扰员工的政策,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的工作。

4.工作程序

4.1人员招聘

4.1.1公司行政人事部在招聘活动时,应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所申请工作的面试,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或任何针对性歧视行为。招聘广告中不能限制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等。

4.1.2依据工人的技能高低决定是否录用,而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社会或种族背景等到因素而区别对待。

4.1.3行政部可以规定工作场所允许的行为与举止,但是所有的聘用决定必须取决于完成工作所需的技能和品质。

4.1.4不得要求女工在入职前后做怀孕测试和童贞测试。女工在怀孕后不应受到歧视、解雇和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视身体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4.2日常生产活动

4.2.1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录用的标准。

4.2.2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2.3返过错的员工在已得到相应处分后并已改正行为的不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受到歧视。

4.2.4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进行。

4.2.5员工在聘用、补偿、受训、晋升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受到歧视。

4.2.6本公司不可干涉员工行使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的权利。

4.2.7公司不应容许有人做出任何歧视、虐待、骚扰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带有性方面的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4.2.8公司设立“意见箱”。员工可以将受到歧视、虐待、骚扰的事件写成书面材料,投放到“意见箱”内,由行政部负责处理员工受歧视、虐待、骚扰事件,对每件事都深入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布。

4.2.9员工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章、规定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而不能采取罚款、体罚等压迫性行为。

4.2.10工会每月组织员工座谈会,听取员工对本公司在聘雇、薪酬、训练机会、升级、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出现歧视、虐待及骚扰行为,并保持座谈记录。

4.2.11如有歧视、虐待及骚扰事件发生,应组织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原因分析和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并向管理层汇报。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6.相关记录

6.1《员工座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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