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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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本文所谓“以房抵债”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间分别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签订“买卖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理论层面,关于该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性质以及因其产生法律关系性质的讨论从未停止。
在立法层面,虽然该法律问题涉及的法律较多、领域较广,但真正针对该问题的立法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而仅通过单一法律规则显然不能将该法律问题涉及的各种因素全部
涵盖。在实务审判中,此类法律关系十分常见,但因法律缺位、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裁判过程中涉及因素不同,致使各个法院间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甚至存在相
互矛盾的判决。
本文从两个裁判结果矛盾的案例入手,通过对裁判结果的分析,结合民法原理,一方面试图在对案例的对比分析过程中,逐步理清该法律关系中影响裁判结
果的因素,探寻合理的论证过程,寻求更加合理的判决依据以期望为实务审判工
作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与类似法律制度的对比区分,如流质禁止制度、非典型担保制度等,尝试对“以房抵债”法律关系性质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探求更加严谨的推理过程,更加准确的性质认定,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二部分介绍了“朱俊芳案”、“杨伟鹏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判决、争议焦点并对不同的判决及判决理由进行分类;第三部分针对该法律问题的已有判决及判决理由进行评析,探寻各个裁判的合理和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通过与相似法律制度的对比,逐步探寻该法律问题的法律性质;第五部
分着重分析影响此种法律关系判决的因素并详细介绍了各个因素可能引起的不
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