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单位测评标准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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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文明单位测评标准考核细则
(试行)
受检单位:
受检时间:
测评得分:
测评人员:
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编制
二00八年六月
2008年全国文明单位测评标准考核细则(试行)
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选:①申报前12个月内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申报之日不足1年的;②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影响的安全事故、重大刑事责任的;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符合率达不到100%的;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⑤申报前1年度行风、政风评议或效能建设市系统内后三名的。

2、申报全国文明单位检查验收实行百分制,基础分100分,特色工作加分3分。

3、单位没有某项指标的,书面简要说明情况。

4、本次考核以“材料审核”方式一次完成,所有状态包括环境等均采用文字描述。

5、被测评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

①提供的材料应以2006年、2007年的资料为主;因工作延续等原因,可以适当补充2008年的资料;
②材料纸张应统一为A4纸;
③所有材料均须按“指标”分类编写目录,并标注页码;
④材料须按“项目”分类装订成册。

6、本标准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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