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08〕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苏文法字[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文法字〔2010〕56号)各市文广新局、各区文教(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加强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积极预防和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评查择优筛选行政执法案卷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参加全省新闻出版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比。
为深入推进案卷评查工作,确保选送更多高质量的优质案卷,现制定本实施方案,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全市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推进实施《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贯彻落实《2010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通过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积极预防和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委员会主任:汤钰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副主任:韩为兵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尹占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委员:赵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兼政策法规处处长许春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发行管理处处长陈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处长刘智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处处长郁峰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德兴(兼)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兼法规处处长成员:周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科员三、评查范围和内容参评案卷须是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办结的新闻出版行政处罚案卷原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通政办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文物局、市版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文化局的职责、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苏府[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商业特色街区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窗口,是传承城市文化、彰显城市特色、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象征。
目前苏州市区已经形成30条重点商业街,各市(县)也先后建成了5条左右的重点商业街,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商业氛围更加浓郁。
但我市商业街发展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全市商业街发展不平衡,有些商业街特色不够鲜明,配套设施相对滞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
为了加快我市商业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整体水平和形象,秉承传统、延续古城商业文脉,增强城市商贸的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挖掘文化、强化特色、提升层次”的原则,确立历史与现代并融、经济和文化并举的发展思路,按照“市统一领导,各市(县)、区全面负责、具体实施”的要求,把商业特色街区打造成为美化城市面貌的新景观、体现城市商贸繁荣繁华的新载体、传统内涵和现代时尚相融合的新名片、商贸和旅游互动的新亮点,为中外消费者创造优美舒适的购物休闲环境。
发展目标:以“培育特色、完善功能、加强管理、创建品牌”为目标,秉承“高品位打造、精细化建设、专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的发展理念,用三年时间实施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工程。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苏文安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文安字〔2011〕1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文广新系统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 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机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新闻出版局,与省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规划、指导、核准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将省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有关金融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1.加强财税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2.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3.加强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从源头上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现将我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凡以市政府名义起草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要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项目报局政策法规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部门规范性文件,即以我局名义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不作此要求。
二、规范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起草过程中,应不少于二次会同局政策法规处修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草案拟印发7日前,应将纸质文稿和电子文稿一并交局政策法规处初审,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查。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资料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时,应当同时报送草案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材料以及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
四、统一编排规范性文件文号规范性文件分年度编号,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具体编号为:苏文规字〔年度〕ⅩⅩ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苏府办[2013]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苏府办〔2013〕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职能通知如下:秘书处(组织人事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保密、档案工作;审核出具介绍信;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文电、机要等工作。
行政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办理接待工作文电;负责本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机关报刊订阅工作;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有关工作。
综合一处负责办理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环境保护及太湖办、安全生产、工商、质监、供电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二处负责办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民防、太湖新城建设、城区河道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三处负责办理民政、人民武装、双拥、旅游、物价、烟草、盐务、民族宗教、老龄、残疾人、大型节庆活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的职责1.加强环境、资源性价格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
3.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职责。
4.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5.加强成本调查与监审职责。
6.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民生价格采集公布等价格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建议及相关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地方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
(三)贯彻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工作。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苏文委字[2009]3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0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
任交接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文委字〔2009〕32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责任的要求,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定(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苏州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确保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开展,根据《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由公务员兼任的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该按照本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9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主管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承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下放的,对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船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是:(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全省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苏府〔2017〕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苏府〔201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4日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满足市民就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苏州的文化竞争力和城市形象,并配合新一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特编制《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指的公共文化设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放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和功能配置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划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苏州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直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直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及机关处室考核为优秀等次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文政字[2009]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9.01.15
【实施日期】2009.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直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及机关处室考
核为优秀等次名单的通知
(苏文政字〔2009〕3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文广新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拼搏,勇于争先,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在文化强市建设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各直属单位按照年初与文广新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狠抓目标任务的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局机关各处室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了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综合考核,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江苏省苏州昆剧院等12个单位为考核优秀单位;苏州市评
弹团等14个单位为考核合格单位;计财处等6个处室为优秀处室。
希望被表彰的优秀单位和局机关优秀处室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希望。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淮政办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发〔2006〕33号)和《市政府关于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通知》(淮政发〔2008〕23号),市文化局(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牌子)、市广播电视局合并组建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淮安市版权局”、“淮安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统一履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工作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
指导艺术创作与研究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管理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
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强化的职责加强市级机关幼儿教育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指导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会计事务工作。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并做好车辆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年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行车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负责市行政中心大院车辆出入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参与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和组织实施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苏府办[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管理,更名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火车站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划入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新增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
(三)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1.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职责。
2.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有关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府[2008]3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府〔2008〕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现将《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政府将对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于年中和年末分别组织一次自查活动,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承担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任务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苏州市2008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表序号名称工作任务主要责任单位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指标(13项工作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左右市发改委、统计局2财政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6%左右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3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适度增长市发改委、统计局4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左右市贸易局、统计局5进出口进出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均增长15%左右市外经贸局、苏州海关6引进外资实际利用外资保持适度增长市外经贸局7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0%以上市发改委、农办、统计局8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市劳动和社保局9物价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市物价局10科技投入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8%市科技局、统计局11节能降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4.4%以上市发改委、经贸委、统计局,各市、区政府12污染减排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4%和5%以上市环保局13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超过85市环保局二、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4项工作任务)1加快形成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按照“关停一批、转移一批、改造一批”的要求,加大存量调整力度。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苏新出发字[2008]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苏新出发字[2008]64号2008年6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闻出版(版权)政府信息,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本局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五条本局依法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领导简介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概况;
(二)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新闻出版(版权)业发展涉及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新闻出版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
(五)新闻出版发展相关的统计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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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08‟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苏发…2006‟33号)的通知、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批复》(苏编…2007‟42号)和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办抄…2007‟字第5号抄告单精神,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苏州市文物局)与苏州市新闻出版局(苏州市版权局)合并,组建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苏州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归并职能将原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苏州市文物局)和苏州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除版权管理职能)进行归并整合,一并纳入新组建的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文物局)的职能范围。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报刊出版的舆论导向和宣传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
制定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社会文化活动开展;指导、协调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事业;负责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抢救和传承工作。
(七)依法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进行管理。
管理监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影视新媒体和社会公共场所大屏幕;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及对社会上设立的闭路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的审核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文物工作。
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城市紫线管理、考古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城镇(村)的考古和文物市场进行依法管理。
(九)负责对全市出版单位(包括报纸、期刊、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及本地网站和网络出版等)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印刷业和各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程序载体复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及有关服务事项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内设15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外事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文稿、文件;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督查督办;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卫生、后勤等工作;办理市人大和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
拟订对外和对港澳特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研究拟定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的有关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安排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经费和管理全局的国有资产;指导和检查监督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财务统计工作和经费运行的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重点工程和设施改造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三)艺术处研究拟定专业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全市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和指导艺术精品创作、制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指导专业艺术团体、美术院馆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研究和指导艺术教育、文艺研究和文艺科技开发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及重大文艺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研究拟定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群众性的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民保办的改革和业务建设工作;管理、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广电管理处(广电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依法实施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含有线电视网内)及有线电视网络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审核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播出、转播、发射、接收、传输机构和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和撤消、信息网络播出的电视类节目和影视新媒体;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收录传;负责对社会纯商业化、经营性的各类网络、系统开办的视频点播业务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
协助市委宣传部把握好广播电影电视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与监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创作,拟定广播剧、电视剧和电影创作题材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承办电视剧、电影制作发行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奖活动。
负责全市日常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电节目的监测、监听及广播监管,在重要播出期间和遇有突发事件时,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和调度。
(六)出版发行管理处负责全市图书出版的管理工作,审核出版选题和版权合同,规范出版程序;负责全市报刊的管理工作,承办新办报刊的审核申报及报刊扩版、改版、增刊变更的审核登记工作和报纸、期刊的年检和统计年报等工作;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审批;负责对报纸和社科类期刊以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负责对驻苏记者站的审核、申报、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市委宣传部把握好图书报刊出版方面的舆论导向工作。
负责本地区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承办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和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承办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发行行业协会的工作。
(七)印刷复制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印刷业、光盘复制业和各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程序载体复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名片印刷企业,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名片印刷经营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指导市印刷行业协会的工作。
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文物处研究拟定全市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全市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指导各博物馆的体制改革、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城市紫线管理、考古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城镇(村)的考古和文物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审核报批全市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指导文物、博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工作。
(九)信息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市信息办的业务指导下,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及其设备的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
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
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配合市信息办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政策法规处开展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起草、审核全局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咨询、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办理外来文件的会签和本系统涉及行政法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文化产业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培育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文化新兴产业的开发;研究、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文化产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业单位的改革和运行。
(十二)文化市场处(行政许可服务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审核和审批全市文化经营单位和项目,监督、检查并指导其经营活动;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承办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协调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展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十三)安全保卫处贯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拟制安全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做好安全工作的监管,组织安全工作检查、考核等活动,配合做好各项重大文化活动、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及时上报重大事故情况,协调组织现场抢救;指导基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研究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局机关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知识分子和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侨务、对台、统战、关工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干部档案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研究和指导人事、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的具体业务工作;参与并承办全市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部分系列职称申报和技术工人考工定级工作。
(十五)宣传处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检查、指导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新闻报道;指导吴文化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