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1—新《消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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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 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
第 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 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 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 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 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解读
法制科 宋国青 20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决定公 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及意义 二、修改内容解读 三、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 四、消防执法模式解读
一、修改背景及意义
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
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 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
第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
条 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第 十 一 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 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 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 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
二、修改内容解读
条 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 第 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 十 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条 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 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进行抽查。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制度。
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 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 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
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 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
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 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一、修改背景及意义
2、消防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 明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 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条 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十 二 条
依 进 未 的 的 设 其 经 止法行经,部单他依施应消依负门位建法工当防法责不、设抽。经设审审得施工查公计核批给工程不安审或该予单取合机核者工施位得格关的审程工不施的消建核施许得工,防设不工可施许应机工合许,工可当构程格可建;后停,特查位建足技放告殊或、设施术施。建者施工工资工设审工程需料许工查单,要的可程不位建的,证未合不设消有或经格得单防关者消的施位设部批防,工未计门准设建;提图不开计设其供纸得工审单他满及发报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
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 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 营业的。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
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解读:本条主要是配合58条、59条关于“三停”的执法主体 的变化。同时授予作出“三停”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强 制执行权。
其他修改条款: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门”;
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
条 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
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行政执法主体改变
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修改前
修改后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
解读:
办理机关的变化和“审核”变“审查”。
从法律上明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满足施 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 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条 款
修改前
修改后(行政主体)
第 十 三 条
按 进 下 ( 建 请 ( 收 公 依 未 禁 抽列 消 安 查经一照 行 设 后 法 止二规 防 机 不消国 消 单 应 应 投) )定 验 关 合防本家 防 位 当 当 入其进 收 消 格验法工 设 应 报 进 使他行;防的收第程计当公行用建消机,或十建的向安消;设防构应者一设建公机防其工验应当消条消设安关验他程收当停防规防工机消收建,进止、验定技程关防的设建行使备收的术竣消机建工设抽用案不建标工防构设程单查:。合设准机备工经位,。格工需构案程依在依的程要申法验照,,, ,国 当 单 请 前 位 部 当 依 经 止 不门务 申 消 款 在 进 法 消 投 合位备院 请 防 规 验 行 应 防 入 格应案住 消 验 定 收 抽 当 验 使 的当,房 防 收 以 后 查 进 收 用 ,向住和 验 。 外 应 。 行 或 ; 应住房城 收 的 当 消 者 其 当房和乡 的 其 防 消 他 停和报城建 建 他 验 防 建 止城住乡设 设 建 收 验 设 使乡房建主 工 设 的 收 工 用建和设管 程 工 建 不 程 。设城主部 竣 程 设 合 经主乡管门 工 , 工 格 依管建部规 , 建 程 的 法部设门定 建 设 , , 抽门主应应 设 单 未 禁 查申管
1、何谓法律修正? 《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法律的修改一般分为“修订”和“修正”:
“修订”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 改;
“修正”一般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 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而且“修正”的部分条款不影响 其他条款的效力,修正后的条款单独产生法律效力。
修改前
修改后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第 五 十 九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
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准设计、施工的;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
技术资料。
解读: 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 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
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
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 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 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 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一、修改背景及意义
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 法律上的衔接,另外从实际修改的内容看,还有一部分是 在消防队伍转隶后机构称谓的调整。
解读:
此条变化相对较大。
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 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为前面已经解读了,新法已经 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本条规定的4种违法情形中, 仅有“(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承 办,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在以后 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 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条 款
Baidu Nhomakorabea
修改前
修改后(法律授权)
第 十 四 条
建 验 由设收国工、务程备院消案公防和安设抽部计查门审的规核具定、体。消办防法,建验由部设收国门规工、务定程备院住。消案房防和和设抽城计查乡审的建查具设、体主消办管防法,
条 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五 十 六 条
公当设查公行安利防防为定消单安 计 , 安 消 全 用 机 用 消 位按 安 防机 审 做 机 防 检 消 构 户 防 。照 全 技关 核 到 关 设 查 防 及 、 产法 检 术定 查 服消 、 公 消 计 等 设 其 建 品防 消 正 防 审 , 计 工 设 的的谋务机防、机核不审作单品职取机构验严构、得核人位牌权利构和益、及收格及消收、员指、其和、其防取消不定销程。消工消文工验费防得或售序公防作防明作收用验利者单进安设行机施人安、人和,收用变位员全高员消不和职相或消关施应检效进防得消务指者防消工。住 机 权 收 公 住 机 消 等 取 单 牌 消正 , 、房 和 、 房 构 防 利 位 防构、 不 销和 程 备 和 及 验 益 指 设及其严 得 售城 序 案 城 其 收 ; 定 施工格 收 单乡 进 抽 乡 工 、 不 或 施作、 取 位建 行 查 建 作 备 得 者 工人文 费 或设 消 和 设 人 案 利 变 单员消明 用 者主 防 主 员 抽 用 相 位应防、 , 消管 设 管 进 查 职 指 。当安高 不 防部 计 部 行 和 务 定按全效 得 技门 审 门 消 消 为 消照检。 利 术、 查 、 防 防 用 防法查用 服消 、 消 设 安 户 产定,职 务防 消 防 计 全 、 品的做务 机救 防 救 审 检 建 的职到谋 构援 验 援 查 查 设 品、、
五 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投入使用的;
入使用的;
八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
条 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一、修改背景及意义
此次《消防法》修改,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 整的需要,对于甲醛消防法治建设、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消防法》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 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消 防工作职责,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管体系;修改了相关机构 名称,体现了中央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确立了国家 综合性消防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法律地位。
七 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
十 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
条
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 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
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 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 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 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 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