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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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时间:2008年07月07日】【来源:广东局】【字号:大中小】

摘自《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

(一)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上市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股票和债券。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清政府洋务派在我国兴办工业,随着这些股份制企业的兴起,中国自己的股票、公司债券和证券市场便应运而生了。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推动了证券交易所的建立。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此后,相继出现了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逐渐形成了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新中国的证券市场又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建国初期的证券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前的证券市场主要围绕两条线索来展开:

一是解放初期鉴于证券市场仍有一定的存在基础,在先后接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天津证券交易所于1949年6月1日成立;1950年2月1日成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中,天津交易所的经纪人有39家,总计资本845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合格的法人经纪人有5家,个人经纪人有17家。

至1952年,因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量极度萎缩,经纪人亏损严重,天津证券交易所并入天津市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宣告停业。津京证券交易所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它们不仅在吸收游资、稳定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为我们今天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要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必须首先发展商品经济、股份制和信用制度。

二是鉴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利用国债市场筹措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此间利用国债市场筹措资金又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58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国家建设公债;第二阶段是1959-1978年,全国性的公债停止发行,但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必要的时候发行地方建设公债。

2.改革开放后的证券市场。

(1)探索起步时期。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后重新恢复和起步的,尽管存在市场结构不均衡、市场运作不规范、法制建设起步稍晚等问题,但证券市场的恢复对国民经济的改革开放仍发挥了积极作用。1978-1990年中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累计发行2 861亿元,其中,股票45.90亿元,债券1870.42亿元,大额可转让存单704.59亿元。这期间,累计流通转让证券总额187亿元,其中以国债为主体的债券达167.82亿元,大额可转让存单0.67亿元。流通转让方式主要是私下交易和柜台交易等场外交易方式。

(2)交易所市场的形成和证券市场快速发展。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营运,标志着中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形成,证券市场开始了快速发展时期。1992年春,邓小平在深圳视察时发表了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的谈话,谈话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统一了思想,实现了对姓“资”姓“社”问题上的思想解放,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政治气候。当年10月,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政治上得到认可,它在中国成长与发

展的进程中已呈不可逆转之势。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产生。1993国务院先后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出台若干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构建了最基本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1993年以后,股票市场试点由点及面,扩大到全国,并以B股、H股等方式开始发行,债券市场品种多样化,发债规模逐年递增。与此同时,证券中介机构在种类、数量和规模上迅速扩大。

(3)《证券法》出台与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归人中国证监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也划归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行使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监管的职能。中国证监会接收和设立全国各省市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时期,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包括《基金法》(2003年)在内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不断改革完善股票发行、交易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

(4)证券市场改革深化与稳步发展。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我国资本市场取得的巨大成就,明确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提出了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2004年8月和20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进一步夯实了中国证

券市场发展的法律基础。

2004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若干重大的制度变迁,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权证等创新品种,交易机制、交易技术也不断完善。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底,沪、深两市已完成或者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共1 301家,占应改革上市公司的97%,对应

市值占比98%,未进人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仅40家。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清欠工作也基本完成。

200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还大力推进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对证券公司全面实行净资本管理,适时推出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快风险券商处置进度,基本完成高风险券商处置工作,若干长期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2006年迎来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壮观的牛市,沪、深两市市价总值为89403.9亿元,全年涨幅居全球第一。

2006年9月8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该交易所的成立将有力推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对健全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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