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乡)、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村镇供水运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
— 1 —
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
跨乡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运行管理,也可由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市、区)自来水公司管理。
第七条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进行管理,应当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九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2 —
(二) 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村镇供水工程实行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
供水单位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定岗位配备人员并培训上岗。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
— 3 —
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做到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七条村镇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做到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可按约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 4 —
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用水户对水价
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镇供水工程的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供需双方协议定价。
第二十二条村民集体兴办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农民用水协会确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镇供水实行水量、水价和收费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四条村镇供水工程供水量暂时不能达到设计供
水规模、水价低于供水成本,导致工程无法良性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具
正式票据。各地要逐步推行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
— 5 —
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水费支出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当建立维修养护资金制度,资金由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取,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后维护、管理和资金筹集监管等工作,并制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村镇供水水源应划定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检验项目和频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或违规经营的,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 6 —